學社要求選管會說明 重複提名概念及罰則

【本報訊】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早前稱,發現2人在不同提名委員會上簽名,已交由警方調查。新澳門學社理事陳偉智表示,選舉法無就選民簽署多於1份提名名單訂明罰則,希望選管會向公眾說明選舉法「重複提名」及「重複參選」的概念,清楚解釋。

陳偉智表示,立法會選舉法第27條第三款規定︰每一選民只可簽名支持一份候選人名單。但選舉制度並未就簽署多於一份提名委員會名單的「重複提名」明訂罰則,只在提名同一人在同一選舉中參與不同候選名單時,才構成第150條或第186條「重複參選」的事實,造成選舉程序組織方面的犯罪或輕微違反。

陳偉智表示,新澳門學社已多次向選管會反映意見,並要求約見。他認為選管會應加強對選民的普法工作,避免引起選民疑惑和恐懼,並提高選舉文化素質。

他說,已留意到部分選民在無意或無奈情況下,簽署了多於一份的提名委員會組成的名單。有選民不瞭解「重複提名」和「重複參選」的後果,因而徬徨不安。學社已先後多次向選管會反映意見,並約見,希望選管會盡快就「重複提名」、「重複參選」一事,向公眾詳細說明,以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