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業主大會的規定(上)

對不少人來說,私人物業是他們最重要的資產,但同時,管理私人物業也是業主應盡的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每一棟大廈(不論新與舊)都應該召開“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大會”(即俗稱的“小業主大會”),就大廈共同部分的管理,包括選出管理機關、通過大廈的管理規章,以及決定大廈的維修工程等,亦必須由“小業主大會”決定。

按照規定,如樓宇從未召開過小業主大會,則實際進行管理的人或策劃建造該建築物的人(例如發展商),又或倘有的負責管理有關分層建築物的實體(例如已有的管理公司),在樓宇半數單位已被轉讓,或百分之三十的單位已被佔用的時候,便應召集小業主大會的第一次會議,以選出大廈的管理機關(例如管委會)、通過本年度的預算、在必要時制定分層建築物規章(即一般所指的大廈管理規章),以及定出火險的保險金額。不過,如果上述有義務召開大會的實體不召開會議,則任何一名業主均可以召集大會,又或聲請法院命令有關的負責人召集大會,對於不履行召集義務的負責人,須對因不作召集而造成的損害負上連帶責任。

法律亦規定,如果召開小業主大會,須最少提前十日召集,包括透過寄掛號信,又或以附簽名的交收紀錄(即逐家逐戶通知)的方式進行,當中應連同召集書一併交到各業主手上,如果屬於第一次召集的情況,則還須附同年度預算案、大廈管理規章草案等文件。

在召集書中,應明確指出舉行大會的日期、時間、議程和地點,而且須以其中一種正式語文(中文或葡文)書寫。此外,召集書還應連續八日張貼於大廈的入口處或共同通道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334條,第1344至1347條。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