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嚴謹審核參選者的積極資格及消極資格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已經按照選舉日程表的規定,於日前在選舉資訊中心張貼已接收的候選名單總表,展示二十五組共一百九十五名直選、六組共十五名間選候選人的資料。由於當中兩個直選組別共有四人,存在提名候選人並非選民,而不具被選資格,另有兩組涉及欠缺候選人的完整身份資料表或欠缺候選人接受提名聲明書,必須在昨日之前作出糾正或彌補,俾選管會於明日進行審議及作出決定。若其後沒有任何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程序,選管會將按照選舉日程表的規定,於七月二十五日公佈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並於二十六日就名單排序進行抽籤。

選管會公開展示全部參選人的名單總表,有點類似內地的「任前公示」或「選前公示」,讓全體市民對參選人的參選資格提出意見。當然,選管會也有在內部對全體參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因而才甄審出有四人不具被選舉權,另有兩人資料不齊全的情況。或許,選管會還需進一步深入甄核,參選人是否擔任外國的政治公職,或是否認真嚴肅簽署聲明書確認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實際上,這幾天澳門電台早上的《澳門廣場》節目,就有不少聽眾對其中一些參選人的「效忠」資格,提出了質問。

參選人的資格,有「積極資格」、也有「消極資格」。由薩孟武著,臺灣三民書局出版的大專用書《政治學》指出,「選舉權」是指國民依法享有投票選舉的權利及其法定條件。現今民主國家,絕對沒有把選舉權給予一切人民,凡人須有兩種條件,才有選舉權:一是取得選舉權時必須具有的條件;二是取得選舉權的不宜具有的條件。前者稱為「積極的條件」,後者稱為「消極的條件」。

其中「積極的條件」有三種。一是國籍。國民有選舉權,滯留國內的外國人沒有選舉權,這是各國的共通制度(按:此條件不適用於澳門特區)。二是年齡。國民達到一定年齡才得行使選舉權,此亦各國共通的制度。至於選舉年齡應規定為多少歲,列國之制均不相同。三是居住。選舉人須在選舉區之內居住一定時期以上,才有選舉權。此蓋有兩種原因。一是政治上的原因,即希望選舉人是安居樂業的人;二是技術上的原因,即有住所的人容易記載於選舉人名冊之上。至於居住期間長短如何,則依國而殊。

「消極的條件」也有三種。一是能力上的原因,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而被法院依法宣告禁治產者;二為道德上的原因,因為犯罪行為而被法院依法褫奪公權者;三為政治上的原因,各國亦有依過去政治上的經歷而褫奪某種人的選舉權。四為職務上的原因,現役軍人不得行使選舉權。

在「被選舉權」方面,也是有「積極的條件」和「消極的條件」兩種。除了是與「選舉權」的「積極的條件」和「消極的條件」基本相同之外,「被選舉權」的條件通常比「選舉權」更為嚴厲,其「消極的條件」中的「職務上的原因」,還擴大到法官等。且因職務關係而不得被選為政治公職人員的可分為兩種:一是當選無效,二是兼職禁止。前者是該人因職務關係,根本沒有被選舉權,因而該人不得參加競選;參加而當選,亦為無效。後者是該人因職務關係,不得兼任議員,因而該人得參加競選;惟當選之後,須于職官與議員之中,選擇其一。

我國憲法學權威、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蕭蔚雲教授在《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書中則指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六條主要是規範澳門居民在參政方面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從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主體來看,只有澳門永久性居民才享有此項權利。其次,凡在澳門連續居住最少七年,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並已作選民登記的居民,均享有選舉立法議員的權利。

蕭蔚雲教授所指的,主要是屬於「積極資格」的範疇。而目前選管會所發現的連選民資格都不具備,當然也就不具被選舉權,因而就不能成為候選人了。或許,是未作選民登記,甚至連永久性居民都不是。這在過去,也有類似的情況,而且還不止出現一次。由此可見,參選人的政治質素,仍有待提高。筆者曾多次提出,必須設立保證金制度,及要求參選人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現在特區政府和立法會已經接納了設立保證金制度的建議,並將之列進了選舉法,但文化程度的建議則未被接納。在一些民粹主義盛行的國家或地區,倘未對參選人的文化程度設有基本要求,就很容易會被民粹主義者混進立法機關。連基本知識都不懂,更遑論與立法工作相關的專業知識了,如何進行立法工作?

現在,澳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唯一的立法機關,但從過去實踐及現在民選部分的參選人的構成看,法律界人士偏少。實際上,許多議員以往多是大談民生問題,其實這些議題是屬於市政機構的工作範疇,因而只是類似回歸前「市政議員」的層次。

在去年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時,吸取香港有議員當選人在就職宣誓時故意辱華的教訓,參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內容,增訂了在報名參選時必須簽署「效忠聲明書」的規定;另外,針對本澳有議員參加另一個主權國家的國家權力機關的國會的選舉的現實情況,也增訂了立法會議員不得兼任外國公職的規定,以杜絕「雙重效忠」問題。

然而,現在就有一個活生生的現實情況,就是有一名參選人,已經當選了另一個主權國家的僑務委員會委員。「僑」者,當然是該國的公民,而且效忠於該國。而這個國家的僑務委員會,也是屬於該主權國家的政治公職機構。實際上,我們看到一些新聞稿,在該國總統、總理接見其人時,其人就大訴衷情,以表達其對祖國的忠誠。就此,另一個主權國家的僑務委員會的委員,是否可以參加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的選舉?或是倘當選後,必須辭去另一個主權國家的僑務委員會委員職務?這是值得研究的,否則,《立法會選舉法》增列立法會議員不得外國公職的規定,等於是「廢紙」一張,無助於依法施政,更有損於國家主權的完整安全。

另一個問題,是與參選人必須簽署說明書相適應的,就是有個別參選人,過去曾以「旁聽者」身份申請進入立法會議場,在嚴肅的立法活動進行中,竟然鬧場,大聲喧嘩,並擲掟「紙飛機」,干擾立法工作。

這些人,在尚未成為議員之前,就將其在台灣讀書時學到的擾亂立法工作的手段引進澳門;倘被其果然當選議員,是否也將會引進更激烈的「議場門爭手法」,引進澳門立法會?

立法會有遠見,昨日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開會討論議事規則及規範、決議等修改問題。其中一項修訂是為確保全體會議廳的莊嚴性及威信,建議在全體會議舉行期間,議員位置不可使用任何牌或海報等輔助物品,即是在會議進行中,議員不得使用含有政治或任何性質訊息的牌、條帶、標誌、海報、旗幟或任何其他同類物品,包括使用平板電腦顯示有政治性質的字句亦不被允許,但無限制議員的衣著及身上的展示。這是「未雨綢繆」,但只是規範了「靜」的部分,卻未有規範危害性更大的「動」的部分,如「擲紙飛機」,霸占主席台,拉扯別的議員等。看來,有必要予以補強,而且也應列作為「消極資格」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