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貪污賄賂之刑事政策 曾新智

一、貪污賄賂之定義與特徵

提起貪污賄賂,相信每一個澳門人都不會忘記2006年發生澳門前司長的巨貪案,其在位7年,受賄金額高達8億澳門元,澳門終審法院於2008年130日作出判決,判處其57項罪名成立,總刑期相加超過230年,實際判處徒刑27年。

一)貪污賄賂之定義

貪污是指政治人物以不正當的手法將公共資金或公共財產以法律未有規定的形式據為己有、利用、或牟利,從而引至其他人的利益受損。例如:竊取或侵佔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又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而賄賂則指是貪污的其中一種形態,不同的是賄賂必須有兩方才能完成:行賄者與受賄者。例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或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又或藉勢或勒索、強佔或強募財物。習慣上西方都把貪污賄賂通稱為貪污。

二)貪污賄賂之特徵

貪污賄賂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

(一)本類犯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務員行為的廉潔性,多數犯罪同時也侵犯了公共財產或者國家資產的所有權,少數犯罪如賄賂犯罪則屬於典型的權力金錢交易型的犯罪,行為人從中終飽私囊、褻瀆公務行為,同時也間接侵犯了公共財產、利益或者他人財產所有權。

(二)本類犯罪在客觀方面一般表現為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貪污、挪用、私分公共財物或者國家資產,收受或索取賄賂,牟取非法利益,褻瀆公務的行為。少數犯罪如行賄罪,雖然非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但是以公務員的公務行為作為收買對象,與公務員實施的受賄罪具有對合性或者關聯性。

(三)本類犯罪中多數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如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沒財物罪等,即必須是公務員。少數與受賄具有對向性或者撮合性的犯罪的主體則是一般主體,如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和介紹賄賂罪。大多數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但少數犯罪則只能由法人實施,行賄罪則既可以由自然人實施,也可以由法人實施。

(四)本類犯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行為人一般具有明確的犯罪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澳門現行之貪污賄賂的立法及政策狀況

一)立法

澳門的刑法主要來源於葡國,自1974年葡國將澳門作為其一個海外省,葡國便將法律延伸至澳門使用。直至1996年1月1日前的刑法仍然使用葡國刑法典,而且該法典始終沒有中文版本。1995年澳門總督簽發了第59/96/M號法令,准予正式頒布《澳門刑法典》,並於1996年1月1日實施生效,澳門的賄賂犯罪主要規定在這部刑法典中。其後隨著8月17日第19/2009號法律《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制度》的頒布及實施,澳門於2010年3月1日起亦把私人企業部門也進行規範,防止涉及私營部門的腐敗。

二)政策

澳門現時之貪污賄賂的政策,主要授命澳門廉政公署實行打擊與預防雙管齊下方針,堅持以多層次監察為工作方向及目標,秉持獨立及客觀的原則依法履行職責。務求透過反貪、行政申訴、宣傳教育及交流等方面對貪污賄賂進行預防及打擊。

在反貪方面,由廉政公署嚴格執法,打擊貪污。此外,也加強對人員在法律、調查技巧等方面的專業培訓,以提高調查人員的辦案能力。

行政申訴方面,廉政公署積極處理市民的申訴及求助查詢,對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行政行為及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展開調查,並就若干事宜發出勸喻或向行政長官呈交調查報告,以發揮監察作用,著力推動制度建設,維護市民合法權益。

至於宣傳教育方面,在進一步深化公務人員的廉潔教育的同時,廉政公署也加強向私人機構、業界團體、青少年及市民大眾推廣誠信及守法意識。

另一方面,廉政公署亦積極開展對外合作和交流活動,以理事身份參與國際申訴專員協會及亞洲申訴專員協會的會務活動,履行國際義務及推動行政申訴工作的發展。此外,也積極參與國際反貪局聯合會、亞太地區反腐敗行動計劃等國際組織的活動,藉此平台宣傳澳門的肅貪倡廉工作,以及汲取國際先進的經驗,以更好的履行本身職責,推動澳門的廉政建設。

三、評析與預防

一)評析

從澳門現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角度來分析,澳門之所以存在貪污賄賂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一)發展過速

澳門由2003年賭權開放以來,經濟發展迅速,尤其是房地產由低向上高速增加,美國政治學家塞繆爾曾經說過,一般來說,不太穩定的社會比相對穩定的社會更容易出現腐敗,處於現代化進程中的國家比傳統社會國家的腐敗更為普遍。澳門由2003年經濟低潮,開放賭權巿場,引入外資,經濟特飛猛進,社會配套設施遠遠跟不進經濟速度,導致出現所謂的法律真空,法律滯後等話病,從根本上來講是舊的權力制約機制被打破,而新的權力制約機制尚未完全形成,使公權力失去控制,缺乏必要制約。

(二)行政權力過大

行政權力過大,也是貪污腐敗容易產生的原因之一,孟德斯鳩曾說過,一切有權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的人使用權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澳門一直以來都是推行的行政主導制度,回歸之前澳門由葡國指派的總督作為澳門的行政及政治權力的核心,代表澳門的最高權力機關。回歸後,有關的制度並沒有改變,由行政長官作為澳門的代表機關,變的只是行政長官不再享有立法權。行政權力過大,也是容易產生賄賂的原因之一。

(三)澳門行政效率低下

澳門由於歷史原因,實行中葡雙語行政,即使回歸15年來,仍有大部分的政府部門的文件仍大量使用葡萄牙作為製作的語言,相比澳門六十多萬人口中,僅1%的巿民懂得葡萄牙來說,普通巿民幾乎完全不明所以。同時政府又對巿民的訴求不聞不問,在立法上消極了事,各種法律衝突也無法解決,造成了政府與巿民之間缺乏溝通渠道。巿民辦理行政手續,往往不得入門,為此產生了貪污賄賂的想法。

(四)澳門獨特的歷吏文化及背景

澳門自賭場存在開始,已存在幫派文化,除著賭權的開放,澳門的經濟更單一,經濟來源主要靠博彩業,即賭場。賭場每年為澳門帶來數以千億的稅收,其周邊利潤也非常龐大,更加吸引來自各國有勢力的人分一杯羹,包括水房、十四K、川幫、韓國幫等等,而且該等勢力更扎根於澳門各階層,與澳門政府部分的關係更千絲萬縷,其實政府如果決心取締有關勢力的難度並不力,然而政府並沒有認真打擊。

二)預防政策

打擊貪污賄賂腐敗,不能一味打擊,更需要從多方面思考進行預防,否則難以有成效。

(一)高薪養廉

香港及新加坡等澳門周邊發展地區之防範貪污賄賂政策,有一點十分值得澳門借鑒的地方,就是它們都實行高薪養廉等政策,該等地區公務員的薪金明顯大幅高於私人巿場。

現時澳門的公務員工資雖然對比澳門普通巿民的薪金較為高,但對比逐漸提供待遇及工資的賭場普通員工來說並沒有優勢,在管理層面的待遇及薪金甚至比賭場遠遠抛離。

倘若提高公務員之待遇及薪金,將提高貪污賄賂的成本。例如,倘若法官、檢察官、局長的薪金高達數以百萬元,這層公務員將不在為衣食住行而煩惱,更不會為著吃喝二餐或一萬幾仟元的小利而貪贓枉法,這就杜絕了大量貪污賄賂的可能性。

(二)教育宣傳

加強對公務人員的廉潔教育及培訓,尤其是培養在防止利益衝突方面守法的自律性,以提升公務員隊伍的廉潔操守。

持續向私人機構、業界團體等宣傳澳門有關貪污賄賂的法律,提高澳門社會守法的意識及水平,同時與社會業界建立夥伴合作關係,共建廉潔公平的營商環境。

加強向青少年及市民大眾進行倡廉宣傳教育工作,廣泛宣傳廉潔守法的意識,並積極拓展社區關係網絡,推動建設社區廉潔體系,營造社會的廉潔風尚。

(三)國際、區域間的司法合作

貪污賄賂犯罪隨著科技進步,愈趨複雜及隱蔽,除強內部培訓工作,有必要以提高人員的法律、刑偵技術、情報搜集,尤其是應用先進科技手段進行調查等專業能力,同時在人員管理上引入現代化的管理手段,進行科學化分工,加強對調查人員的技術支援,並優化調查設施和設備,冀全面提高調查員隊伍的辦案能力及執法水平。

想達到上述之目的,有需要積極參與國際申訴組織的活動,學習和借鑑外地處理申訴的流程和模式,推動申訴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同時亦需要積極參與及協助推動國際司法協助,以應對區際合作及全球化帶來的挑戰。加強國際、區域間的司法合作,加強與各國及地區各監察機關(紀檢單位)的合作,建立情報通報中心,尤其是監察部,強化訊息交流、人員培訓及項目合作的層次及深度,以便第一時間知悉情報及採取行動杜絕貪污賄賂。

四、結語

自古以來中國人的傳統習性往往離不開關係,而關係往往又與權力、金錢、利益等掛勾,記得某報章上曾有一句不太好的評論,就是“有中國人的地方就有關係,就有貪污”。怎樣去預防人們產生本性上的貪念呢?防止貪污賄賂是現時每一個國家地區政府都面臨及頭痛的問題。也許從教育、思想等角度出發,教導人們金錢權力並非人生唯一追求目標,當人們明白這個道理時,那麼世界上就不會存在貪污賄賂罪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