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準確理解基本法

迴歸祖國20年,獅子山下續寫港人勵志創業的傳奇,維港兩岸再奏香港繁榮穩定的樂章。

總結20年「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偉大實踐,既是一種對過往經驗和教訓的歸納,也是對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的一種期盼。

「一國兩制」在香港獲得成功,經歷了絕大多數港人的親身驗證,也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同。然而,作為一項史無前例的新事物,基本法在香港全面付諸實施的過程中,也經歷了探索與挑戰,甚至受到誤解與質疑。

在紀念香港基本法實施20週年座談會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指出,要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

香港迴歸20年的實踐已經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是保持「一國兩制」在香港貫徹實施的基石,是香港保持政治穩定、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的基石。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應當全面準確理解基本法,維護基本法權威,依靠基本法保障中央全面管治權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效運行。

基本法:記載一國兩制「初心」的憲制基石

「一國兩制」是為解決中國歷史遺留問題提出的偉大構想,「一國兩制」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首先應迴歸初心,廓清「一國兩制」的原初意涵。

對於香港而言,「一國」是「一國兩制」的根本,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成部分,中央對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權;「兩制」是「一國兩制」的實現路徑,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有別於中國內地的社會制度,保持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依照基本法的規定享有高度自治權。

「一國兩制」偉大構想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結合,體現了底線思維和策略思維的結合,是中國政治智慧的結晶。正是依靠「一國兩制」,香港在1997年順利迴歸;也正是依靠「一國兩制」,香港走過了20年不平凡的發展之路,風采依舊;同樣,還是要依靠「一國兩制」,確保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第三十一條按照「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規定了特別行政區制度,為「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提供了憲法依據。基本法根據憲法,按照「一國兩制」的基本原理和香港實際情況,規定「一國兩制」方針在香港的實現形式,是憲法規定的具體化,也是「一國兩制」在香港實踐的制度載體。

鄧小平同志曾指出,「這個基本法很重要。世界歷史上還沒有這樣一個法,這是一個新事物」,「我們的‘一國兩制’能不能夠真正成功,要體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裡面」。

基本法以「一國兩制」為立法根基,是「一國兩制」在香港得以貫徹落實的法治保障。「一國兩制」既體現在基本法的宏觀指導原則之上,也體現在微觀的具體規範之上。

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用法律規範的形式確認了香港迴歸中國的歷史事實,也明確了香港作為主權國家不可分離之部分的法律地位。

基本法第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表現出對於「兩制」的認可與尊重。

基本法第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第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都在細微處體現了對「一國」的尊重和對「兩制」的關懷。

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性法律的地位,既體現在基本法的規範對象上,也體現在基本法的法律效力上。

從規範對象來看,基本法首先規定了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之下的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基本法其次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各項權力運行規則,即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基本法再次規定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及義務,保障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從法律效力來看,基本法位於憲法之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立法之上,根據基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居於憲制性法律的位階,是構建香港社會秩序的憲制基礎。

基本法規定「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實現方式,是香港踐行「兩制」的基本規範。正如張德江所指出的,「一國兩制」是香港的最大優勢所在,基本法為香港的發展開闢了廣闊空間。

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在此基礎上,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並繼續作為單獨關稅區,自行制定經濟和社會政策,獲授權處理與其地位相適應的對外事務。基本法的種種授權條款,為「高度自治」預留了充分的空間。

與此同時,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及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港人治港」不僅是一項政策原則,而且也為基本法確認和保障。

正視中央對港的全面管治權

基本法載明瞭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細化了「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治理體系。基本法是「一國」和「兩制」的統一體,也是中央享有的全面管治權和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的統一體。

全面理解基本法,「一國」和「兩制」二者不可偏廢。

一段時間裡,對基本法的認知更多集中在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上,忽視甚至沖淡了中央所享有的全面管治權。這種片面理解是危險的,既違背了「一國兩制」的初心,也背離了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基本法的治理體系,既包括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運作方式,也包括香港居民的權利義務,還包括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必須全面理解,不應有任何偏廢或選擇性忽視。

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不僅體現在靜態的文字層面,也體現在動態的實踐層面。自香港迴歸以來,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有效行使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先後任命五任行政長官和歷屆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官員,接受特別行政區任免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備案,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行使外交權,組建駐港部隊履行維護防務職責,並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釋權、重大事項決定權、特別行政區法律備案審查權、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決定權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解釋基本法,解決香港特別行政區面臨的重大問題,也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體現。迴歸2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了五次解釋,涉及「居港權」、香港政制發展、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外交豁免權以及參選和出任相關法定公職的法定條件和法定宣誓要求等重大問題。這些問題都是中央關注、香港關切、世界矚目的重大問題。歷次「人大釋法」,都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同基本法主文一樣,都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是「一國兩制」的制度保障。

中央行使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是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及發展的必要舉措。因此,要全面準確理解基本法的治理體系,必須正視且重視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

「高度自治」不等於「完全自治」

必須明確,「高度自治」不等於「完全自治」。任何以「高度自治」為名,對抗中央的權力的行為,都偏離了基本法的內在精神。

首先,基本法是一部統一法。基本法序言開宗明義,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五十年不變」,歸根結底,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

如果以「兩制」對抗「一國」,或將「兩制」凌駕於「一國」之上,逾越了「一國兩制」的底線,不符合基本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目的。近年來湧現的「港獨」思潮,及少數人鼓吹的「本土自決」,實質是企圖把香港從國家中分裂出去,從根本上違反了基本法。

第二,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而不是分權法。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國家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是恢復行使包括管治權在內的完整主權,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為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中央將部分權力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

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並不是特別行政區的「固有權力」,而是來源於中央的授權。有中央的全面管治權,才有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但高度再高,也有限度。「高度自治」不應被上升為「完全自治」的程度。

「高度自治」並不排斥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基本法規定的憲制性義務。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就國家安全自行立法的憲制性義務。然而,目前,這一憲制性義務仍未被履行。國家安全立法的缺失,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了「港獨」思潮的泛濫。這種挑戰「一國」底線的思潮,嚴重影響了「一國兩制」在香港的落實,也衝擊了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應對這種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更宜及時履行基本法關於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性義務,堅決遏制任何危害國家統一的行為和活動,真正擔負起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責任,以維護特別行政區的長治久安。履行國家安全立法義務,本身就是落實基本法,同時亦能維護基本法的權威,真正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不走樣不變形」。

「一國兩制」的初心,需要制度加以確認和保障。全面準確理解基本法,將基本法的每一項規定都落實到位,用基本法的準繩衡量、規範、引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各項事務,是「一國兩制」在香港貫徹實施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一國兩制」的初心所在。

(祝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