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雖然在中共「十九大」召開前夕,決定在聯合國大會議題上「維持現狀」,沿襲馬英九的方式,不促請各「邦交國」就「台灣入聯」提交提案,而只是在聯合國大會總辯論階段上台發言,並由李大維以「外交部長」名義寫信給聯合國秘書長,鼓吹「台灣入聯」,但仍然以「溫水煮蛙」方式,意圖從「人權」領域入手,以「曲線」方式打開聯合國的大門。繼今年一月十六日模仿聯合國人權機構對聯合國各成員國進行國家人權報告審查的樣式,召開「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邀請國際人權專家和民間團體,就台灣當局執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情況進行「審查」,並對主要官員會進行質詢之後,「行政院」最近又宣布,將先後於今年十月三十日、十一月二十日舉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會議,分別邀請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的現任委員申蕙秀,及獲得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認可的身心障礙者權利推動者,包括剛卸任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委員的英籍專家金斯頓,以及曾擔任過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主席的丹麥籍的Jakob Egbert Doek,還有相關領域的國際NGO代表人或專家出席。雖然其中現在仍在聯合國機構任職的申蕙秀,在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的制約下,婉拒邀請,但其他的已經卸任聯合國機構職務的專家,仍將會應邀出席,並按照其此前在任時審查聯合國各會員國的國家履約報告的模式,對台灣當局的「國家履約報告」進行審查,只不過是並非在日內瓦的聯合國「萬國宮」進行,而是在台北進行。
這顯示,蔡當局的「入聯活動」,採取的是曲折迂迴的手法,與陳水扁當年的所謂批准加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兩項「國際人權公約」,企圖以此作為其「人權外交」的重要部署,並藉此為「參與聯合國」打開一個缺口,不遑多讓。
實際上,在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及其他的聯合國人權公約議題上大做文章,是民進黨運用其前身──「黨外」活動過去曾長期遭受「白色恐怖」鎮壓的「悲情」形象,來作其推動「人權外交」的一大「利多」因素。因此,陳水扁在二零零零年的「五‧二零就職講話」中,就聲稱「新政府」將敦促「立法院」通過批准「國際人權法典」,使其「國內法」化,成為正式的「台灣人權法典」,並成立獨立運作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力圖將台灣「重新納入國際人權體系」。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任「行政院長」張俊雄在卸任前夕,就以「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名義,發表了《中華民國人權政策白皮書》,為二零零三年度起正式發佈《國家人權報告》預作准備。
據有關資料顯示,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開放簽署後,台灣當局即於一九六七年十月五日由其「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簽署這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選擇性議定書》〔允許個人向人權委員會訴告其本國政府違反公約〕。但在此後,可能是當時的國民黨政權對該「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內容存有疑慮,及當時台灣地區的「國內法」也未能符合兩公約規範的人權標准,而一直未有將該「國際人權公約」送交「立法院」履行批准手續。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台灣當局被驅逐出聯合國,其對兩「國際人權公約」的「國會批准」工作遂告擱置。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生效;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告生效,台灣當局卻因未有履行「國會批准」及向聯合國呈交「國會批准書」的手續,雖然已經簽署了該兩「國際人權公約」,卻「被排除在國際人權體系之外」。
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台灣當局開始進行民主和自由化的改革,先後撤銷黨禁、報禁,廢除「戒嚴」,終止「動員戡亂」,台灣地區的人權狀況有了改善。為此,當時的國民黨政權就在發動「參與聯合國」活動的同時,開始尋求「重新參與國際人權公約」的機會。「外交部」曾三度舉辦推動參與該兩「國際人權公約」的研討會,邀集人權事務專家、學者及行政機關代表,就「一、台灣宜否推動兩個『人權公約』的批准工作;二、將『批准書』遞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的可行性;三、台灣相關法律制度是否已符合該兩『國際人權公約』的規範;四、台灣應否於批准時提出保留」等問題召開研討會。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五十周年紀念日,台灣「外交部」亦發表聲明,聲稱其雖「退出聯合國」後而不克如願參加近年的各項人權公約,但仍努力將各項「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經由國內立法方式,陸續予以實施。陳水扁上台後,更在「五‧二0講話」中宣佈爭取「將台灣重新納入國際人權體系」,敦促「立法院」審議通過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使之國內法化,成為台灣正式的「人權法典」。
為落實這一計劃,陳水扁除成立了「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之外,「行政院」亦成立「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但是,在經研究之後,連台灣當局自己也認為,即使是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獲得「立法院」批准,由於台灣當局並非是聯合國成員,故該「批准書」送請聯合國秘書長存放一節,仍存在很大困難。不過,為「彰顯」台灣當局推動人權保障的用心,當局仍然敦請「外交部」積極推動。另外,「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亦認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任擇議定書」允許個人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控告其本國政府違反「公約」規定,可能會對台灣當局造成困擾;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有關「人民自決權」規定,也將會引起有關「台灣地位」的爭議和疑慮。但台灣當局仍然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繼續推動「參與國際人權體系」的工作。
然而,正因為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有「人民自決權」的規定,而這涉及到敏感的「統獨」問題,故陳水扁當局如按原計劃將其送交「立法院」審議批准時,必然會引發激烈的朝野爭議。為此,陳水扁當局計劃援引《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相關規定,以「保留條款」的方式迴避「人民自決權」的規定,以免影響台灣當局成為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締約國」的進度。
號稱「承認九二共識」及「外交休兵」的馬英九,也接過了陳水扁的衣缽,並推動陳水扁尚未完成的程序,「立法院」終於在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批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馬英九隨即於五月十四日完成兩項公約批准書的簽署,在其就職週年前夕,完成兩項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的簽署程序。,但是,卻一直未能將之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備案。
蔡英文則「另闢蹊徑」,仿效聯合國人權機構審查各會員國履行各項人權公約的國家報告的方式,邀請聯合國人權機構的現任及卸任官員,到台北召開審查台灣當局履約「國家報告」的會議,衝擊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此一新動向,值得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