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讓「海一居」的悲劇繼續演鬧下去

昨日「海一居」的數十名苦主到發展商保利達的售樓部外進行陳情行動,重新拉上已經被颱風「天鴿」吹走的橫額,要求保利達在「海一居」事件未解決前,停售「海上居」一手樓盤。苦主們重申,要求「保利達」履行企業責任,主動公開登報,與政府協商如何解決「海一居」事件,讓苦主們可以早日上樓,否則會抗爭到底。

「海一居」苦主們的焦躁心理及陳情活動,可以理解。畢竟,「海一居」事件發生已經兩年多,受到影響的三千零二十戶苦主,除了個別「炒家」之外,許多人都是抱著改善生活環境的願景,購買樓花以供自住的。而他們大多是受薪階層,雖然近年收入有較大幅度增加,但仍然追不上樓價及租金的增幅,因而供樓花的負擔很重,不少人都是「蠟燭兩頭燒」,既要繳交現住樓宇的租金或供樓款,又要按期繳交「海一居」的樓花款。在特區政府按照新《土地法》的規定,收回「海一居」所在土地,而且以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在司法年度開幕禮上的講話精神,及中級法院對「澳娛」承批土地「贏了法理,輸了官司」的裁決之後,他們在「海一居」的樓花權益可能會「凍過水」。盡管在各方努力下,有銀行答應可以緩供,而「海一居」發展商也提供類似津貼的無息貸款,但卻是治標不治本,倘是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未能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修訂,無論是特區政府有關等到法律程序完結後作適當處理的答复,還是「九議員提案」所建議的各種方案,都將無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要妥適解決「海一居」問題,還有受到新《土地法》「一刀切」不完善條文影響的其他「發展商不歸責」土地,包括南灣湖C、D區土地,石排灣某幅土地等,就應該「從根子入手」,修訂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回复到新《土地法》的立法原意,既要防範制裁「官商勾結,利益輸送」下的「囤積土地」問題,使得愈顯匱缺的土地,能「土」盡所用,尤其是興建公屋,又能保護好合法合理投資者(包括發展商及樓花購買者)的利益,維護好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的形象,達到最大公約數。

其實,隨著時間的推展,新《土地法》的真相幾乎已經昭然若揭。據香港某些網媒的報導,與炒熱橫琴地價密切相關。這就使人恍然大悟,為何某些在橫琴有著龐大利益的澳門人士,那麼強烈地反對修訂新《土地法》。另外,當時也有人「敢怒不敢言」地私下認為,圍繞著新《土地法》的風波,也是「衝著何厚鏵」而來——在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下,連行政長官崔世安也承認其未能按期完成發展的責任在政府,因而被認為最「冤」的南灣湖C、D區,何厚鏵在回歸前是其發展商南灣發展公司的副董事長。這與當年有人「餵料」給香港的媒體,以圖極力抹黑何厚鏵的卑劣手法,有著某些關聯。而某些「始作俑者」,則在客觀上參與了這個「抹黑何厚鏵」的行為。當然,現在回頭看,整局「棋」不單止是要「抹黑何厚鏵」那麼簡單,還有更多的齷齪目的在內。

因此,隨著第五屆立法會的屆期即將結束,第六屆立法會也將於十月十六日成立,而按照規定,有關「海一居」及新《土地法》的兩造議員提案,將成為廢案。在新一屆立法會開始運作後,應由特區政府提案。因為新《土地法》的法案原本文是由政府提請給立法會的,雖然在審查過程中,議員有對其中一些條文內容進行修改,塞進一些不盡完善的條文內容,但整體上仍是由政府主導,更是政府政策。因此,特區政府應當捍衛自己的行政主導權力,對已經被某些議員篡改的條文內容,進行撥亂反正,回复其立法原意。

習近平主席在視察澳門特區時,要求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要「繼續奮發有為,不斷提高特區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更要從市民最關心的問題入手,抓幾件實事,力爭取得實效。面對問題和挑戰時,要勇於擔當,敢於碰硬,既要善於早作謀劃,提前化解風險,又要持之以恆、久久為功。」實際上,「勇於擔當」,這是習近平主席治國理政的關鍵詞之一,在他的公開講話和文章中,提及了一百多次。包括在國內,幹部要「敢於擔當」,改革要「強化責任擔當」,脫貧攻堅要「簽訂軍令狀」……;在國際上,中國對人類社會應有「更大的擔當」,世界各國要為全球治理「共同擔當」。習近平主席常說,有多大擔當才能幹多大事業,盡多大責任才會有多大成就。「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中國夢的實現,需要全體中國人的擔當。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構建,需要各國的擔當。因此,特區政府對已經被事實證明違背基本法保護私人經濟利益,損害澳門特區投資形象,撕裂建制派的新《土地法》,就必須有「政治擔當」,主動撰擬並向立法會提請修訂新《土地法》的法案。這正是第四屆特區政府在餘下的一半任期中,發揮「做事」本色的機會。

現在的內外環境對修訂新《土地法》十分有利。行政長官崔世安曾經說過,是否修訂新《土地法》,必須具備三個條件,那就是:中央態度;社會共識;議員意願。現在,中央已經表態,這是澳門特區高度自治事務,也就間接否定了所謂新《土地法》「不能改」的謠傳。盡管這是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的事務,但中央是高度關心的。正因為澳門中聯辦進行了調查研究,全國人大常委會才能作出新《土地法》符合基本法,但屬於澳門高度自治事務的定位。既然如此,中央不反對澳門特區對新《土地法》進行妥善處理。實際上,張德江委員長在視察澳門時,就對此有所指示。

至於社會共識,經過澳門特區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的忠告,中級法院對「澳娛」土地官司作出「贏了法理,輸了官司」的判決,南灣湖南C、D區、「海一居」所在土地及石排灣土地的案例,以及「海一居」苦主向立法會議員的上訪,社會氛圍已經一百八十度轉向。而且大部分議員也已向「海一居」苦主表態,支持他們的合理要求,包括當初堅持「逾期就收回」的直選議員,也不同程度地作了正面表態。因此,崔世安提出的三項條件,都已基本具備。也就是說,由政府擬制修法法案並向立法會提請的時機,已經成熟。

當初行政長官崔世安不願由政府提案,是因為當時的社會氛圍極為惡劣,他不願為此而被扣上「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大帽子。而現在,社會氛圍已有發生重大變化,應是可以由政府提案了。

何況,《法律彙編‧土地法》一書中收錄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第三/IV/二零一三號意見書」,在其「引言」部份的結尾就指出:「然而,由於本立法程序有很大的時間限制,委員會即使已全力以赴、仔細審議,但仍不能排除條文中尚有可能存在一些問題或疑問。」「基於條文的數量及高度技術性,認為適宜在法律實施後,根據所取得的經驗,對該法律作出一些修改和優化。」「立法會非常樂意解決相關問題。」既然如此,而且當初某些強烈反對修訂新《土地法》的議員,已經因種種原因而未有連任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因此,由特區政府作出主動,修訂新《土地法》的時機已經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