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尊重中央全面管治權惟仍需補強執行力

習近平在「十九大」所作的報告,充滿唯物辯證法的政治智慧。尤其是其中關於中國社會主要矛盾的最新論述:「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就充分運用了馬克思主義的唯物辯證法哲學思想,及毛澤東在《矛盾論》中明確指出的「在复雜的事物的发展過程中,有許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起著決定性作用,因此他認為只要「抓住了這個主要矛盾,一切問題就迎刃而解了」。而用習近平自己的大白話來說,就是緊緊抓住「牛鼻子」。這標誌著我們國家的執政黨對中國社會主要矛盾有了新的論斷,這個新論斷決定了國家執政黨新的歷史任務,踏上新的歷史征程。

而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基本方略」提出的十四條方略中,其第十二條方略的「堅持『一國兩制』,促進祖國統一」,有一句話是「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這其中的「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也是充分運用了唯物辯證法的對立統一規律的原理,完整全面地闡述了「一國兩制」的基本原理,亦即「一國兩制」是一個完整的概念,「一國」與「兩制」緊密相連,「一國」是前提和基礎,「兩制」則從屬及派生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國家對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本質上是整個國家管治權的組成部分,是國家主權行使的具體體現。

實際上,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是國家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的憲制責任,也是上世紀八十年代中英雙方就香港問題、中葡雙方就澳門問題分別進行談判的前提,因而香港、澳門的分別回歸,是中國政府對其恢復行使主權,這是國家行為。而中國根據國家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制訂香港、澳門基本法,明確了在香港、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是中央政府授權兩個特區實行高度自治,兩個特區並沒有「原生權力」,香港、澳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是「一國兩制」的產物,基本法是「授權法」而非「分權法」,沒有「一國」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就根本不可能會有特區的高度自治權。

中央對特區享有全面管治權,其實在基本法中已經明確訂定下來。除了人們比較容易認知的國防、外交權力之外,還有此前較為容易忽略的以下幾條:一、特別行政區的創制權,亦即決定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權力。國家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中國政府決定在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並由全國人大制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就是執行這一規定。這是中央對特區權力的最根本的體現。

二、決定澳門特區制度的權力。《澳門基本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基本法》第五條也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這也中央對澳門特區的主要實權。

三、修改和解釋基本法的權力。這主要體現在《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和第一百四十四條。幾年前進行的「政制發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修訂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程序進行解釋,指出必須履行「五部曲」,並非澳門特區可以「自把自為」。這也是中央對澳門特區的實質權力。

四、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組織權。主要是體現在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命權。中央既然有特區的創制權和基本法的制定權,當然也就自然地擁有特區政府的組織權,這也是中央享受權力中十分重要的一項。這項權力是中央對特區享有權力中十分重要的一項,是單一制原則和國家主權的體現。這項權力首先體現在,澳門特區籌備委員會是由中央成立的,籌組特區政府的全部活動也是由中央主持的,而不是由澳門地區自行成立自己政府的。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既有法律手續上的意義,也有實質上的意義;既是形式上的權力,又是實質上的權力,中央政府有權拒絕任命特區產生的行政長官而發回重議。

五、對特區立法的監督審查權。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必須呈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但反過來,倘該法律與基本法有關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與澳門特區的關係的規定有抵觸時,中央可以將其發回,要求特區立法會重新修訂。

六、決定全國性法律適用於澳門特區的權力。這項權力也是實質權力。

七、宣佈澳門特區進入非常狀態的權力。

八、批准澳門駐軍派出部隊協助特區政府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權力。

當然,中央對澳門特區的權力還有若干,如授權及要求澳門特區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特區政府的財政預算和決算必須呈報中央政府備案,法院在終審判決引用基本法相關規定必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澳門特區政府對內地居民進入澳門特區的人數必須與中央政府協商,對中央相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澳門特區設立構的批准權等。

繼《「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後,習近平今次在中共「十九大」報告中,再次強調必須把維護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與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就是擺正了中央與特區的主從關係。因此,現在兩個特區的行政長官赴中央述職,在禮儀上採取了首長主持會議的方式,而不是過去的「會見」方式,就是體現了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與行政長官的關係,是上下級的關係,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而不是「主賓關係」。

應當說,澳門特區先後兩任行政長官和廣大「澳人」,是尊重及服從中央對澳門的全面管治權的。這也是澳門特區的政治環境較為穩定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在某些具體事務操作上,卻顯得仍然認識不足。比如,為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立法,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本來是主動履行特區的憲制責任的好事,但卻是「備而不用」,沒有隨之設立執行該法律的機構和人員。而終審法院只有三名法官,其中一名法官不是中國公民,倘將來有個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案件上訴到終審法院時,將會因此而無法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因為這類案件關乎國家主權、安全,而且還可能涉及國家機密,不適宜由非中國公民法官參與審理。

再一個例子就是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所規定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長期懸空。現在終在「十九大」後進行立法諮詢,希望能夠盡快「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並補強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成員構成的完整性法和合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