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於十一月四日表決通過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後,澳門特區社會各界人士的反應基本正面積極,普遍認為此舉具有必要性,不僅有助在法律層面規範澳門市民對國歌的認知與態度,而且能夠提升他們的國家認同感和民族自豪感。因為國徽、國旗和國歌都是國家的標誌和尊嚴,體現國家主權,作為國家公民的一分子,必須尊重國家主權和尊嚴。《國歌法》引入澳門基本法,一定會在澳門得到支持和擁護。就連自詡為「民主開放派」的反對派團體和人士,也沒有特別的異議;曾經在發動暴力遊行中侮辱國旗的「工運團體」,更是沒有吭聲。
但「樹欲靜而風不止」,仍有極為個別的人在「說三道四」。這不,一位自稱人在英國的澳門人,就在網上發表了批判文章,而且所扣帽子很大,劈頭就是「國歌法違反聯合聲明及基本法」。作者似乎是擔心只是在網絡發表,因為此類網絡媒體多屬「同溫層」內傳播,只能起到「抱團取暖」的效果,無法擴大影響,因而主動將之提供給紙本媒體發表(當然也不排除是某紙本媒體從網絡上抓取轉載),以圖利用紙本媒體是大眾傳媒,受眾較為多元的特點,讓各種不同觀點立場的人都可知悉其觀點立場。
此文的基本觀點是:其一、《中葡聯合聲明》和《澳門基本法》都規定,澳門回歸後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五十年不變。而《國號法》的第一條則規定,「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如果將《國歌法》列在附件三,並只公佈實行的話,這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的法律,將違反全國人大通過的《澳門基本法》,以及違反中國與葡國所訂立的國際條約即《中葡聯合聲明》。
其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草擬及通過相關決定時,沒有經過「公投」和充份討論並形成共識之下,就說「國歌法頒布後,澳門社會普遍認同這部全國性法律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本身已經是霸王硬上弓。
其三、將《國歌法》的內容經本地立法實施純屬「多此一舉」,因為澳門已經有相關法律規範國家象徵的使用及保護,只要行政長官根據《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以行政法規方式,訂定必須展示或使用國旗及國徽或演奏國歌的場所及場合;展示或使用國旗及國徽或演奏國歌的方式及方法;得限制或禁止對國家象徵的公開使用的情況,配合《國歌法》的細則規定,則已可行。
上述觀點,邏輯頗為混亂,而且有偷換概念之嫌。尤其是其第一個觀點,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這兩個不同概念混為一談,並意圖以偷換概念的手法,攻擊和否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實際上,《澳門基本法》和《中葡聯合聲明》所規範的不在澳門特區實行的,是「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然而《國歌法》第一條並沒有提到「社會主義制度」,而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從科學社會主義的理論看,社會主義制度是相對於資本主義制度而言的政治經濟制度。其基本要素是實行公有制、實現人民當家作主。馬克思主義經典文獻對社會主義制度的界定有三個基本要素:公有制;計劃經濟;民主(但實際上社會主義也可以實行市場經濟)。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其中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基本經濟制度是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基本分配制度是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澳門回歸後,並沒有將上述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及政策引進澳門,因而澳門特區是全面準確地執行《澳門基本法》和《中葡聯合聲明》所規範的「一國兩制」的,並沒有任何的走樣、變形。
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二零一二年中共「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的,習近平也曾多次作出重要論述、對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出明確的要求,並在中共「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要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以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為著眼點,強化教育引導、實踐養成、制度保障,發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國民教育、精神文明創建、精神文化產品創作生產傳播的引領作用,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社會發展各方面,轉化為人們的情感認同和行為習慣。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共二十四個字:「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這二十四個字,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無論是實行甚麼樣的政治、經濟、社會制度的國家或地區,都同樣適用。之所以給其冠以「社會主義」的前綴詞,主要是由於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正在踐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其實這二十四個字中的「富強、民主、文明、和諧」所揭櫫的國家層面的價值目標,「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所彰揚的社會層面的價值取向,「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所強調的公民個人層面的價值準則,將之擺放在哪一個國家和地區,不論是其所實行的是何種社會制度,都管用。
顯然,這位「澳門人在英國」先生一看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有「社會主義」這個概念,就「條件反射」習慣成自然地認為是指「社會主義制度」。當然,也投射了這位先生對社會主義的「天然反感及反對」。有不同政治立場並不奇怪,而且在「一國兩制」之下也是合法的,但就不能為「反對而反對」,甚至是故意偷換概念,混淆兩個不同的概念。
《國歌法》第一條所規範的其他內容,包括「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如果這位先生認為僅是實行社會主義的國家才適用的話,這個世界就只能是充滿沒有國家觀念的人群,變成「無政府主義」橫行,甚至以「賣國」為榮了。這位先生如果是連「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也反對的話,請問安的是什麼心?
這位先生說是沒有經過「公投」。首先「公投」是屬於「主權在民」、「還政於民」「直接公投」的一套理論。澳門特區不是獨立政治實體,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轄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雖然實行不同於內地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但在單一制國家活動中,澳門本身沒有自己的權力。而且,《澳門基本法》也沒有「公投」機制。自一九七二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將澳門從「殖民地清單」剔除出去的決議後,澳門也不具進行「民族自決公投」的國際公法能力。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葡國國會宣佈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到澳門適用,是作出四點保留的,其中第一點保留,就是不適用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第一條的「民族自決權」,因而「公投」也就沒有國際公約的基礎。澳門回歸前夕,中國外交部照會聯合國秘書處,重申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澳門繼續有效,但同樣作出四點保留。澳門回歸後,首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命令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澳門生效,同樣也作出了四點保留。但「澳門人在英國」先生卻提出「公投」,這是甚麼意思?是要為搞「澳獨」打「國際公法基礎」嗎?
至於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方式規範《國歌法》在澳門特區實施是否可行?如果僅是該先生所指的「正面表列規範」內容,當然可行。但倘是也引進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刑法》,增列對違反《國歌法》的刑罰這種「負面表列規範」內容,就只能是由立法會立法了。因為全世界的憲制性文件,包括《澳門基本法》都規定,涉及刑罰尤其是剝奪人身自由的法律,必須由立法機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