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食言製造輿論壓力干預司法獨立?

既是巧合,也有所糾結。昨日是所謂自由民主派們經常抨擊特區政府迴避不理的「一二‧三事件」的五十一周年紀念日,而就在這天,蘇嘉豪所在並曾任其理事長,及推舉他出選立法會議員的「新澳門學社」,在立法會選舉投票前夕遭到民眾抗議其提名「港獨」分子參選立法會議員的三盞燈圓形地,集會聲援蘇嘉豪,並在大型海報上簽名。而蘇嘉豪也有到場為自己「造勢」,並和市民握手致意,與其參選拉票的動作並無兩樣。

本來,集會自由,這正是《澳門基本法》賦予每一位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只要按照《集會權和示威權》法律的規定,辦妥相應的程序,應無問題。而從民政總署和治安警察局對此行為沒有表達異議的情況看,「新澳門學社」應是已經依法提前作出集會預告。不過,治安警察局可能是為了維持秩序,尤其是防止阻礙交通(「新澳門學社」此前發動及組織的遊行集會活動,有時會不依事前與治安警察局達成的遊行路線共識,佔用了馬路,使得本來就異常塞車的道路,更形擠塞,而澳門交通不便也正是「新澳門學社」批評特區政府施政的「規定動作」之一),更可能是為了預防不同觀點的兩造民眾之間發生衝突,而提前架設了鐵馬圍攔。但不管怎樣,警方此舉是為了讓「新澳門學社」的集會活動能夠順利進行,不受外界各種因素的影響,是屬於保護的性質。

但問題是,立法會將於今日召開全體大會,獨一議程是就是否中止蘇嘉豪的議員職務進行表決。而蘇嘉豪所在的「新澳門學社」在此前夕舉行此項集會行動,是否含有向立法會議員施加心理壓力之意?尤其是該案的「主角」蘇嘉豪,本應予以迴避,他在台灣大學政治系/所讀書時所受教的政治學理論及法律實務,是有「迴避」之說的。但他卻違背此規律,親自現身,雖然可以得到支支持者的熱情擁戴,儼然是「英雄」形象,但卻使「新澳門學社」主辦該項集會的主題,即使是具有其正當性,也已損毀了一半。

其實,蘇嘉豪毫不忌諱「迴避」,已有先例。當立法會章程與任期委員會就是否中止蘇嘉豪議員職務一案進行閉門討論時,他作為當事人列席會議,本是無可厚非。但在會後,他不但在未經會議主席授權之下,將閉門會議的內容全盤洩露,而且也在出席會議的委員並未向他授權的情況下,將各位委員的發言內容「捅」了出去。蘇嘉豪不是修讀政治學的嗎?怎麼連閉門會議的內容必須保密,只有會議主席才有權向媒體公佈會議的內容,其他的會議成員只能公開自己的發言內容,不得公開其他成員的發言內容,列席會議者更沒有公開會議內容的發言權這一基本常識,也要踐踏之?日後,倘他要列席自己不是成員的立法會各委員會的會議時,就不要怪責委員會以此為由,不歡迎他列席了。

「沒有最荒謬,只有更荒謬」!本來,在初級法院承審法官致函立法會主席,是否中止蘇嘉豪的議員職務,以便開庭公聽之時,蘇嘉豪就曾實事求是地表示,無論是警方將此案移交給檢察院,還是檢察院決定起訴,抑或是初級法院確定開庭審理此案的日期,都是在自己宣布參選立法會之前,因而在司法程序及實務上,都不存在著「政治打壓」的問題;他所不滿的,是案中將他行使居民權利的行為,當作是刑事犯罪並以「加重違令罪」落案檢控。實際上,這本來是一宗極為單純的刑事案,正如蘇嘉豪自己所言,無論是治安警察局將他和鄭明軒的案卷移交檢察院,還是檢察院決定起訴,還有初級法院定出開庭審理該案的日期,都是在蘇嘉豪宣佈參選立法會之前。因此,根本就不存在與他參選並當選立法會議員相對應的情況,也就說不是什麼「政治打壓」。何況,蘇嘉豪在修讀政治學課程時,也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任何人無論社會地位高低貴賤,都不存在「法律特權」。實際上,蘇嘉豪在台灣就讀期間,就有一些現任「立委」,無論藍綠背景,都因犯案而遭到檢控並接受法院審判。因此,既然自己被檢控就必須坦然面對,接受法院審理,透過進行辯護而爭取法官作出無罪判決,或雖然罪名成立而作出輕判。而不是在法院開庭審理之前,甚至是連法院能否開庭審理也是未知數之時,就製造輿論壓力,意圖干預法院的獨立審判。

更何況,蘇嘉豪曾在立法會內就有關事件作出回應,他對全澳市民說,「不願意引起公眾輿論壓力,動搖或干預司法獨立」。當時人們都頗為欣賞他這正確的態度。但不旋踵,他卻利用旗下的「新澳門學社」,組織所謂「聲援蘇嘉豪集氣大會」,反對中止其議員職務,並親自出席該項活動。這種挾持群眾,利用輿論為自己造勢的做法,其早前所謂的「不願輿論干預司法獨立」的說法自相矛盾、自打嘴巴,損毀自己的政治誠信,今後其所作出的任何政治承諾的公信力,流失至最低,應該愧對台灣大學政治系/所的恩師。

實際上,蘇嘉豪是修讀政治學的,現在也是立法會議員,當然知道,利用群眾來製造輿論壓力,干擾司法獨立,是可恥的行為。即使是在他修讀政治學的台灣地區,所謂「民主發達」,也是如此。因此,他自己也不得不以自己的學識及台灣地區的實務經驗,說出「不願意引起公眾輿論壓力,動搖或干預司法獨立」。但他還是背棄政治諾言,撕毀政治誠信了。或者他會說,該項活動不是他組織發動,現在他已經不是「新澳門學社」的理事長。那麼,OK。算是有其理由,那他就應該迴避,以示自己確實是「不願意引起公眾輿論壓力,動搖或干預司法獨立」。但他還是出現在這項活動的場子了,並接受其同伴的打氣。這是否要以這樣的「肢體語言」,製造公眾輿論壓力,動搖或干預司法獨立?

或許,蘇嘉豪還會辯解說,昨晚的活動只是針對立法會今日的全體會議,並沒有意圖干預司法獨立。然而,即使是針對今日的立法會全體會議,這本身就是向立法會全體會議施加輿論壓力,讓議員們在表決時有所顧忌,簡直就是恐嚇脅迫議員的行為。何況,立法會今日全體會議的獨一議程,就直接與初級法院是否按期開庭審理蘇嘉豪的案件相關,因為法院依法不能審理正在執行職務的議員,只有立法會決定中止涉案議員的職務,法院才具權開庭審理。因此,意圖干預今日的立法會全體會議,就是意圖干預司法獨立的行為。而且,在形成輿論壓力之下,難免會對法院的公平審理,造成一定的影響。這不是干預司法獨立,什麼才叫干預司法獨立?!

顯然,蘇嘉豪和「新澳門學社」眾人,在去年的「五•一五事件」過程中,還「不習慣不適應」主要官員和檢察長「換人」之後,司法機關依法辦事的「新常態」,以為大不了又象前些年「六•三零事件」時那樣,治安警察局將他們所涉的基本相似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又將之「歸檔」。而是忽略了,當時刻意當他們的「司法保護傘」的何超明,不但未能通過中央政府的審查,否決了他再次出任檢察院長,而且還為了避免再次發生「蔡美莉效應」,反對派人士紛紛為他「鳴冤叫屈」,而作出「十五年全落」的決定,連有機會連任的原主要官員也被迫作出「陪綁犧牲」。而在何超明被捕,檢察院已經「沒有何超明」的情況下,還在重溫「六‧三零事件」的美夢,這些人的政治靈敏度也就「大大的不夠」了。不過,也不排除他們是有此政治靈敏度的,但卻偏要挑戰法律,並以此作「火力偵察」,試探新一屆特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執行習近平主席對澳門特區新一屆政府主要官員和司法官「面對問題和挑戰時,要勇於擔當,敢於碰硬,既要善於早作謀劃,提前化解風險,又要持之以恆、久久為功」指示的態度和力度。但這麼一「試」,卻撞了大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