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對司法豁免權的態度是典型「兩面人」

立法會昨日召開全體會議,獨一議題是討論和表決中止(或不中止)蘇嘉豪的議員職務的決議。不記名投票的結果是二十八票贊成、四票反對(蘇嘉豪本人存在利益衝突,不能投票),壓倒性地通過了中止蘇嘉豪議員職務,從今日起生效。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指出,根據《議員章程》規定,職務中止僅是對議員義務及其職務權力產生效力,包括立法、監督等,議員其他權利得以保留,包括可繼續出入立法會,薪俸和醫療福利等不變,議員資格亦不會喪失。而蘇嘉豪的議員職務中止後,其所享有的司法豁免權也隨之中止,初級法院就具條件開庭,審理他所被檢察院起訴的「加重違令罪」。倘法官判決無罪,或是三十天以下的囚禁或僅止是罰款並定讞,蘇嘉豪就可以恢復其議員職務;談法官判處其三十天及以上的有期徒刑並經終審定讞,他就不但必須入獄服刑,而且其議員資格,在經立法會全體會議表決並獲得通過後,將被褫奪。

《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這個條文規定立法會議員享有言論免責權。

澳門特區立法會的議員,被選民推選或行政長官委任參加立法會的工作,參政議政。作為一個議員,其主要的工作就是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表意見,參與對法案、議案的審議和表決。因此,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各種會議上發表意見,參加表決,這既是議員個人的權利,也是其對選民或委任者承擔的一種義務,這是法律所提倡和鼓勵的行為,決不會,也不能受到法律的追究。即使立法會議員在發言中誹謗、攻擊其他議員或社會人士,也不能因此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只能受到社會輿論、道德的譴責。這一條規定實際上也從另一個角度要求立法會議員應當自尊、自重、自律,應當利用參政議政的機會,為澳門社會及居民服務。

《澳門基本法》第八十條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非經立法會許可不受逮捕,但現行犯不在此限。」這一條文規定,立法會議員享有人身豁免權。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享有人身豁免權,不受任意的逮捕、拘留、監禁,這是維護議員的人身權利,保證其履行職責的必要措施。不過,本條也規定了立法會議員不受逮捕的兩種例外情況,第一,如果某立法會議員從事現行犯罪活動,治安當局有權在作案現場將其捕獲;第二,如果某立法會議員在任職期間從事貪污、賄賂、詐騙等犯罪活動,執法機關又有確鑿證據證明其從事了違法犯罪活動。執法機關在經立法會許可的前提下,有權拘捕該立法會議員。

為此,澳門特區《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二章「任期內的法律狀況」的第一節「豁免」,就是對基本法上述兩個「豁免」條文的實施細則。共有四個條文,分別是:第二十五條「免除責任」。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六條「不可侵犯」。一、任何議員非經立法會許可不受逮捕、拘留或羈押,但在現行犯情況下被逮捕、拘留者不在此限。二、上款所指許可以全體會議議決作出,該議決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

第二十七條「刑事程序的許可」。一、不妨礙上條及第二十七A條規定,議員在特區內被提起刑事程序,在下列情況下,審理該案件的法官,應將該事實通知立法會,由立法會決定是否中止有關議員的職務,但倘屬現行犯,且該罪的刑罰上限為超逾三年徒刑的情況,則不在此限:(一)已作出控訴批示,但無展開預審;或(二)已進行預審,並作出確定性的起訴批示或同類批示。二、全體會議經聽取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意見後,就中止有關議員職務作出決定。三、上款規定的議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四、中止職務具有批准針對議員的刑事訴訟繼續進行的效果。五、不中止職務,則有下列效果:(一)刑事程序的時效中止;(二)訴訟程序的中止。

第二十七A條「刑事程序的特別制度」。一、如議員因故意犯罪且該罪的刑罰上限為五年或以上徒刑而在特區內被提起刑事程序,並根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被確定控訴,則其議員職務的中止屬強制性,並於接到審理有關案件的法官通知後開始生效。二、接到上款所指法官的通知後,經聽取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意見,全體會議得視乎情節將議員職務的中止限制在被認為與職務的擔任及刑事程序的進行較配合的時間內。三、上款規定的中止得於接到法官有關通知後延長,但須遵守上款規定。

從蘇嘉豪昨日精心準備了長達六千多字的《聲明及抗辯》的內容(但按程序規定不能發表,不過後來則在回應其他議員的提問質疑時,將其中大部分內容透過回答表達了出來),他是極為迷戀立法會議員的司法豁免權的。

這就導致產生兩個問題。其一,蘇嘉豪的「成名之作」,並被台灣媒體形容為「澳門林飛帆」的「反離補」,其中一項訴求,就是反對行政長官在其任期內,可以享受「司法豁免權」。在他當時的慷慨陳詞,及後來出版的紀念書籍中,對「司法轄免權」進行猛烈批判,簡直就是天底下最黑暗最無恥的東西。怎麼到了蘇嘉豪自己的身上,「司法豁免權」就不黑暗、就不無恥,不但是天底下最珍貴、最可愛的東西,而且還要死抱不放,直將之視為自己的「護身符」了呢?由此看來,蘇嘉豪就是習近平主席所嚴厲批評的「兩面人」,而且還是「只許反對派放火,不準行政長官點燈」!

其實,司法豁免權也不是甚麼萬靈藥。只要是現行犯罪行為,在獲得議會批准之後,一樣可以對其實施司法程序。台灣地區就有不少現任「立委」是這樣,並被褫奪「立委」資格的。而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還規定,倘是曾因犯貪污、破壞選舉等罪行被宣判罪名成立並經終審定讞者,將永遠不具有被選舉權。由此看來,在下一輪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時,可以考慮引進這個規定。

而蘇嘉豪所被指控的「加重違令罪」,是他在宣佈參選立法會議員之前的行為,這個豁免權當然不能追溯到此時。即使他已經是議員,但倘仍然重溫「五‧一五」、「六‧三零」的舊夢,一樣可以追究他的刑事法律責任。因為他並非是在立法會內的發言,《澳門基本法》只是保護其在立法會內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而不保護他在立法會外的一切行為。

其二、意圖「賣甩」自己的「戰友」,不仁不義。那就是,在蘇嘉豪所涉的刑事案件中,還有另一名被告鄭明軒。鄭明軒不是立法會議員,不能享受司法豁免權,法院隨時可以開庭審理。倘蘇嘉豪利用輿論壓力,恐嚇威迫立法會議員,成功獲得「不中止議員職務」的「特權」,法院擔心長拖下去,可能會拖過追訴期——在整個四年任期內都不能開庭;而在任期即將結束時,投入新一屆立法會選舉,按照「選舉法」規定,參選人享有刑事豁免保護,與現任議員的豁免權「加壘」在一起,法院更不會開庭提審;倘獲得當選連任,又是繼續享有司法豁免權,而且還是連任幾屆,就將會過了追訴期,蘇嘉豪可以未經法院審理就「甩難」。但是,他的「戰友」鄭明軒,法院為了避免過了追訴期,可能會針對他並不享受司法豁免權,而決定分案處理,單獨審理鄭明軒。這將會形成什麼樣的效果?同樣被控告的兩名犯罪嫌疑人,其中一人因為享有司法豁免權而可能會逃離法網,另一人則必須接受法律的懲罰。這就在「新澳門學社」內,形成極不公平的現象,與該社所宣揚的價值觀嚴重扞格。

原來滿口仁義道德的蘇嘉豪,才是自私自利,為了自己的安逸,而要「出賣戰友」的「叛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