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本地立法宜注意幾個技術議題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下午出席公開活動後,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出,為了充分準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本地立法和相關的草擬工作,法務局在過程中有與社會文化範疇、新聞局及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等部門密切溝通,以了解現時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其實際操作上的情況和問題。她續指,本地立法的基本原則是要按照國家的《國歌法》,並考慮該全國性法律將來在本澳付諸實施,實際工作中需要作出的配合。

陳海帆司長的談話內容,證明澳門特區政府是高度重視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並認真貫徹執行的。相信,特區政府將會按照《國歌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確保法律在澳門有效落實和正確實施。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在《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後,連同此前已經被納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一起,構成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國旗、國徽、國歌,都已經確保在澳門特區得到至高無上的法定地位,也在法律上得到彰揚和保護。這對於維護國家、民族的尊嚴,增強澳門同胞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國歌同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具有弘揚國家精神、凝聚國家力量的重要作用。將《國歌法》適用於澳門特區,具有憲法層面意義和必然性,有利於維護國家尊嚴、民族尊嚴、增強澳門市民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非常及時且必要。維護國歌尊嚴,就是維護國家、民族和全體國人的尊嚴,是所有公民應盡的義務。作為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澳門特區有責任遵循作為重要全國性法律的《國歌法》,毫不含糊地捍衛國家尊嚴。在《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列《國歌法》,體現了「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也是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的必然要求和必要之舉。

澳門特區政府遵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和相關法案進行草擬工作,是積極主動的。而由於澳門特區的政治環境條件比香港特區好,也由於澳門特區立法會並沒有香港立法會「拉布成性」(即議員在遇到不認同的法案時拖延議事時間,阻撓草案通過)的現象,因此相信《國歌法》的本地立法,能夠順利進行,並在港澳「較勁」中,又勝一局。

但仍有遺憾之處,就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在《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之後十天發表的《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所附錄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零一八年法律提案項目》所列的十二項法規,竟然沒有《國歌法》本地立法的法案。儘管該《法律提案項目》是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之前草擬,但畢竟在九月一日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時,中央就已經「安民告示」,指出《國歌法》將會被列入港澳《基本法》的附件三,成為在港澳兩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因此,有關部門在擬定該《法律提案項目》時,考慮到此憲制性立法任務。尤其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兩個月後通過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後,相信《施政報告》的文本尚未印刷,仍然可以補充進《法律提案項目》中。因而在此階段,顯然是政治敏感度並不足夠。不過,現在能夠亡羊補牢,尚算來得及,反正二零一八年尚未開始,只要能在二零一八年度完成《國歌法》本地立法,仍可彌補此不足。

《澳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這就顯示,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區實施,原則上可採取兩種辦法:第一,由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將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區公佈,直接予以實施。第二,由澳門特區立法會按照有關的全國性法律,依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法律,以保證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區內得以實施。

而現在特區政府採取的方法,是《國歌法》通過本地立法實施,而不是宣布《國歌法》直接在澳門實施。這可能會考量到,一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定《國歌法》時,是採取兩階段式的,其一是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的《國歌法》的本文,其二是也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侮辱國旗、國徽罪」中增加一項規定,明確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而《刑法》並未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但該規定的精神也適宜被引進澳門特區,因而就必須以本地立法的形式進行。否則,倘《國歌法》直接在澳門特區生效,就將缺乏刑事懲罰的部分,只能是執行《國歌法》第十五條的行政處罰部分:「在公共場合,故意修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二,在刑事政策學上,澳門特區的量刑標準比內地稍輕,以至是沒有死刑。當然,經修訂後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量刑標準最高也是三年有期徒刑,遠遠達不到死刑。但既然要講追究刑事責任引進澳門特區,按照全世界的立法政策及澳門特區《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規定,屬於訂定犯罪尤其是剝奪人身自由的法律,是由立法機關制定,因而就不能像其他不涉及刑律的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那樣,由行政長官頒發行政法規,決定直接在澳門特區實施,而必須由立法會進行本地立法。

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國歌法》的表述,是「奏唱」。其實,在《國歌法》制定之前,我們從電視直播中共全國黨代會和全國「兩會」的開閉幕式中,可以看到從國家最高領導人到與會代表/委員、都是高唱國歌的。單是由軍樂隊演奏,是表現不了國歌的雄壯及特有的氣勢,尤其是「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候」的激昂情緒。而澳門特區在回歸時午夜立法通過的《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使用的詞藻是「演奏」,缺少了「唱」的主要元素。因此,也需要透過本地立法,將之升格為「奏唱」。

實際上,當我們唱起國歌之時,也必會在「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候」的歌詞中領略到,必須居安思危,安不忘危。「台獨」勢力仍在時刻想著要將台灣從中國的版圖上分割出去;「港獨」也在蠢蠢欲動。各種大霸小霸還在對釣魚島、南沙群島、新疆、西藏、內蒙懷有非分企圖。具體到我們澳門特區,既有美資賭商在帶來資金和技術,催發澳門博彩業飛躍發展的同時,也潛伏了某些威脅著特區經濟安全以至國家安全的危險因素,也有博彩業的發展卻亦引發特區社會貧富差距拉大,中小企業經營困難,勞動力資源緊缺的社會危機的問題。更有人擔心,美資賭場的發展壯大,很有可能會成為國際恐怖主義勢力的襲擊目標……等等。即使是非政治因素,前段時間的「天鴿」風災,也足以證明國家領導人「居安思危」的教誨無比正確。我們必須警鐘長鳴:當今我們偉大的祖國正處於偉大的歷史變革時期,中華民族又到了新的關鍵時刻,《義勇軍進行曲》將繼續作為民族的號角,激勵著我們前進!前進!前進!進!

筆者已經多次提出,在慶典活動中,在奏唱國歌程式時,不但主持人沒有說「唱」字,而且出席賓客,無論是本地的,還是代表中央機構的,抑或是出席在全國「兩會」開閉幕式時親歷「奏唱國歌」的澳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都「惜聲如金」。甚至還有以為自己才是「愛國愛澳」,並曾在多年前當面批評筆者「不愛國」者,竟然在大聲喧嘩,令人側目。因此,籍著《國歌法》本地立法之機,可以參考香港特區在金紫荊廣場升旗禮的做法,安排兒童合唱團高唱國歌,以引領全體嘉賓高唱國歌。也可安排傳統愛國愛澳的合唱團,當年在那個「火紅的年代」時,許多愛國愛澳都有合唱團,現在就正好弘揚光榮傳統,大派用場。即使認為技術上難以安排,也可以在播放CD/唱片時,播出的是人聲合唱的國歌,而不是管樂團演奏的國歌,以引領與會嘉賓「大開金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