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恩柱談駐港及全國人大工作

內地官員首次參選港區人大代表

我上任後三個月,香港舉行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在香港選舉全國人大代表。我則是香港回歸後第一位內地官員參選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香港回歸袓國前,由於處於港英管制下無法舉行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而只能由廣東省選舉全國人大代表時將香港包括在內,第八屆廣東省全國人大代表中就包括香港人士28名。香港回歸後,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理所當然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產生全國人大代表,並且像我國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樣單獨組團,出席全國人大會議。

1997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根據這一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為36名,由香港選舉會議選舉產生。選舉會議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共424人組成。選舉工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參選人必須由選舉會議成員10人或10人以上聯名提出,才能成為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

我的前任周南系全國人大代表,由廣東省選出。現在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須在香港產生,這就提出了我是否參選的問題。經慎重研究,認為由於工作的需要,我應當參選。在做出這一決定後,我心理上感到一種無形的壓力,因為我剛上任不久,港人對我還不熟悉,如果落選或者得票率很低,這將直接影響作為中央駐港工作機構新華分社的威望和聲譽。我必須勇往直前,全力拼搏。

1997年年11月13日至28日為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接受提名日期。12月8日選舉會議將舉行秘密投票選舉。按規定,選舉前參選人可以進行拉票活動。滿打滿算,我可以開展工作的時間只有20多天。我於提名日期的第一天即13日上午,去設在灣仔南洋酒店的選舉會議辦事處領取參選人登記表,隨即我就開始緊張密集的活動:因為需要有選舉會議成員10人或10人以上的提名才能成為參選人,我於是先登門拜訪十幾位提名人。

在四天內,我接連一一登門拜訪了18位選舉會議成員,他們是全國政協副主席安子介、霍英東,行政長官董建華,以及莊世平、徐四民、李嘉誠、邵逸夫、利國偉、胡鴻烈、黃克立、羅康瑞、查濟民、劉皇發、陳日新、釋覺光、黃光漢、余國春和吳家瑋=他們都是香港社會各界的名流,過去我就認識,不少人曾在香港籌委會預委會期間與我共過事。我向他們說明來意,尋求他們的支持。他們都很熱情地接待了我,並欣然同意當我的提名人。

我向424位選舉會議成員每人發一封信,介紹自己的工作經歷,說明參選理由,爭取他們的支持。我給選舉會議絕大多數成員都打了電話。有些恰巧不在香港,而正在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出差,我就想辦法同他們一一聯繫。由於存在時差,有的甚至在香港時間深夜才同他們聯繫上。為了爭取時間,我利用處理檔和會客空隙時間抓緊打電話,我一個人來不及,就請兩位元秘書協助,電話接通了一個,秘書就把話筒給我,我就開始通話,說完後就再接另一個電話。由於電話太繁忙,有時也鬧出笑話。有一次我的秘書告訴我,已經接通了給安永會計師行胡定旭先生的電話,我拿起電話,就向他問好,並向他介紹自己.=我說了一段話後發覺對方絲毫沒有反應,我有點疑惑,對方是否有什麼為難之處,正在這時,突然話筒裏傳來聲音說,姜社長,客人已經到了,請你趕緊到會客室。我一下子聽出,這是我社辦公廳副主任胡定賢的聲音。我趕緊放下話筒去樓下會客室會客。原來這是我的秘書接電話聽錯了,胡定賢和胡定旭,只有一字之差,把胡定賢當成胡定旭。事後胡定賢對我說,他感到奇怪,怎麼姜社長向他介紹自己,他一頭霧水,摸不著頭腦。

在短短十天裏,我斷斷續續,夜以繼日,總共打了400多個電話,在我幾十年工作生涯中可謂空前絕後。

在我緊張拉票的時候,雖然不少選舉會議成員答應支持我,但香港社會上卻出現了不同的聲音。有些報刊、電臺指責我參選會佔用港人的名額,有的直截了當提出,姜恩柱是中央委派的,效忠對象是中央,如他當選為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究竟是效忠中央還是效忠港人,便成了疑問,這存在角色衝突。有的甚至上綱上線說,「如果不是生於斯長於斯的真正意義上的港人,而是由具有濃厚內地背景的人士」參選,這是「京人治港」,偏離了「港人治港」,有損「一國兩制」的方針的實施。更有甚者,有的竟對我參選資格都提出質疑。我外出參加活動時,香港記者不斷對我圍追堵截,頻頻就這些問題向我發問。

我考慮,出現這些問題,除少數別有用心者外,多數系不瞭解情況或出於誤解。針對這些疑問和責難,我一次又一次地回答記者們的提問,耐心反復地進行解釋和說明。秦文俊、張浚生副社長以及新華分社其他同事們也積極配合,對社會有關人士和傳媒做了大量的解釋工作。

關於我參選資格問題,我回答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選舉辦法規定,凡年滿十八周歲的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都可以報名參選。我是中國公民,來港工作,已領有香港特區居民身份證,屬香港居民,完全符合參選條件。

關於是否佔用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問題。我解釋說,按我國選舉法,城市人口每24萬人選一名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人口當時為670萬,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名額應為28名。第八屆全國人大由廣東省選出的香港全國人大代表正是28名。1997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決定給予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為36名,遠遠高於內地城市,這正是考慮到香港回歸後的特殊環境,包括國家駐港機構人士的名額在內。

在第八屆全國人大代表中,有新華社香港分社周南社長和李偉庭部長兩人。.季偉庭系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新華社工作。這次新華社香港分社仍只有兩人參選,即我和李偉庭,如能當選,新華社香港分社仍維持兩名,數額維持不變,比例在下降,根本談不上佔用港人名額的問題。

至於角色衝突問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雖然可以參加選舉特區行政長官和香港立法會的選舉委員會,依法提出修改基本法的議案,但其主要任務是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對特區政府並無監督權,也不得干預特區政府的工作和屬於特區政府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新華社香港分社負責人參選或當選為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並不違背或損害「港人治港」。恰恰相反,新華社香港分社負責人如能當選,則更有利於聯繫香港各界人士,反映香港各界的意見,從而更有助於中央全面瞭解香港情況,密切內地與香港的聯繫,維護港人的根本利益。這將有利於一國兩制」方針的貫徹實施。

有的記者問我「你參選是否會捲入政治利益的衝突」,我明確回答說,「我參選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角色並沒有衝突。因為貫徹『一國兩制』、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是中國政府堅定不移的決心,這也符合我們廣大香港同胞的根本利益。我在香港工作正是為了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並不發生角色衝突的問題。」

以上這些解釋和說明,有助於澄清事實,減少誤解。

12月8日上午選舉會議開會,應到424名,實到419名成員。會議從初選選出的54名候選人中通過秘密投票選出36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8日中午,我得知選舉結果,我以397票的最高票當選。第二天香港報紙紛紛稱我為「票王」,這完全出乎我的預料。我感到「成功」的喜悅,從內心深切感謝廣大選舉會議成員對我的理解和支持,這不是對我個人的,而是反映他們對中央駐港機構的丨目任和支持。我隨即向選舉會議成貝每人與一封感謝信,在每封感謝信末尾簽上自己的名字,向他們表示誠摯的謝意。

1998年3月,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團出席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這是自新中國成立以來香港第一次單獨組團出席全國人大會議。香港代表團團長是吳康民,副團長是譚惠珠和袁武。在大會上我和曾憲梓被選為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香港回歸後,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職責是什麼?如何開展活動?這是嶄新的問題,沒有任何先例可循,而只能逐步進行探索。

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設有人大,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由該地黨委書記兼任人大常委會主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負有監督同級政府的職責,選舉產生同級政府的主要負責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提出,因為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方針,香港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沒有監督特區政府的職責,也不得干預特區政府和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那麼,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職責應該如何定位呢?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提出,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不僅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參與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而且還可依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參與提出修改基本法的議案,參加選舉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委員會。

在此後的五年中,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都遵循上述原則進行活動。經常去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視察,瞭解國情。每年視察兩次,五年共進行了十次。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是選舉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部分議員的選舉委員會當然成員,積極參加了2002年香港第二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和1998年、2000年香港第一、第二屆立法會的選舉。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委託新華社香港分社(此後更名為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公室)負責同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日常聯繫事宜,並派出專人負責此項工作。我同各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經常進行接觸,保持聯繫。不久,中聯辦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要求,在辦公樓一層專門劃出辦公場所,配備各種設備和圖書資料,供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開會和接待、聯繫市民之用。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表現出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強烈的事業心,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做出了重要貢獻。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有關條款做出解釋

為了解決居港權難題,經反復研究,特區政府只能提請國務院轉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關條款做出解釋。

一是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只有在其出生時,其父或其母已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才擁有香港居港權,非婚生港人子女有此條件可以申請居留權。

二是任何內地居民不論以何種理由要求進入香港特區,均須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

三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不影響終審法院在此之前所做的裁決,將對那些從1997年7月1日至1999年1月29日在香港並向特區政府聲稱擁有居留權的人士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核實其永久居民身份。這些人大約有3700人。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解釋後,將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辦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上述解釋,解決了特區政府因終審法院的錯誤判決所造成的難題,更重要的是從政治上、法律上糾正了終審法院的錯誤,確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行使解釋權的權威。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雖然遭到香港大律師公會某些人的反對,但獲得了香港特區政府和廣大市民的擁護、支持和歡迎。

後來全國人大對香港基本法又進行過兩次解釋,第二次解釋就香港特區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做出原則規定。第三次解釋則明確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缺位後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為剩餘任期,即董建華辭職後補選產生新的行政長官任期為兩年。全國人大還於2007年和2010年做出過兩個決定。香港回歸後至2010年,全國人大總共做出過兩個決定和三次解釋。

歷時兩年之久的這場風波就此結束,但它所暴露出的深層次問題並未完全解決。

香港特區法院及法官基本上是從港英管制時期過渡到香港特區來的,有些法官長期習慣於普通法,對中國內地的法律制度缺乏瞭解。香港回歸前,香港法律屬於普通法系。普通法是以不成文的判例為主,輔以成文的制憲法。香港回歸祖國後,我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先制基礎。中國內地屬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為主,判例只可作為參考,但不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是香港的一部憲制性法律。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或條例,都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據,而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如有抵觸,則失去法律效力。而香港有些法官沒有從根本上認識到香港回歸祖國後香港在憲制上已經發生歷史性的深刻變化,他們短時間內還不能適應這一新形勢而做相應的轉變,特別是他們對基本法還缺乏應有的瞭解。看來要他們對基本法有全面深入和正確的瞭解,還有一個過程。而要使基本法得到全面準確的理解並切實得到貫徹執行,難度依然不小。

香港終審法院第一位首席法官共任職13年,他於2010年8月底退休。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他正確地指出,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是基本法規定的,是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新憲制,而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對香港各級法院、包括特區終審法院在內是有約束力的,這是香港在實踐「一國兩制」的新憲制下的一個新判例。因此,他不認為人大釋法是他任內的遺憾,也從未因此而感到失望。

根據香港情況循序漸進地發展民主制度

香港回歸袓國後,香港同胞真正當家做主,成為自己的主人。香港根據基本法規定,逐步發展適合自身情況的民主制度。

在英國人管制香港的156年期間,一直從倫敦派人來香港當總督,一共派出28任總督。總督集行政、立法、司法等大權於一身,發號施令,呼風喚雨。立法局只是在立法方面向港督提供建議的諮詢機構,立法權在總督;立法局議員在1985年以前全部由港督委任;港督有權解散立法局。這種設置確保立法局完全在總督的掌控之中,有利於維持英國對香港的管制。

然而在1984年中英簽署聯合聲明,決定香港於1997年歸還中國後,港英當局就進行撤退前的部署,在香港一步步進行政治體制改革,減少和取消立法局議員的委任制,相繼於1985年和1991年引進部分議員由間接選舉產生和直接選舉產生,並逐步增加直選議員的比例,將立法局的性質由諮詢機構逐漸演變成立法機構。英國人統治香港150多年,立法局議員一直由港督委任,從不搞選舉產生,為什麼在香港交還中國之前,突然搞選舉呢?英方這樣做有著不可告人的目的,這就是要大大削弱香港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使之逐步演變成以立法為主導,給香港回歸中國後留下一大隱患,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對立法會難以掌控,使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實行管制的難度大大增加。

在香港回歸前的過渡時期,我們為此同英方進行了長時間的反復的爭論和鬥爭。但英方仍一意孤行想造成既成事實,對當時中方正在進行的香港基本法的制定工作施加影響。

基本法於1990年由全國人大通過頒佈。基本法將我國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用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設計了符合「一國兩制」方針、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這種政治體制以保障香港的繁榮穩定為目的,它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它既保持原有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根據這一總的精神,基本法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等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香港回歸19年來,根據基本法已進行了四次行政長官選舉和五次立法會選舉。

行政長官選舉

按照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既是特區的首長,是香港特區最高地方長官;也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執掌行政權力,領導香港特區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人選是在當地通過選舉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任職的資格是「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任期為五年,可連任一次。

1996年11月初,全國人大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委會主持了籌建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的工作,產生了由40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的推選委員.會。11月15日,推選委員會在香港會展中心舉行第一次會議,提名董建華、楊鐵粱、吳光正三人為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12月11日,推委會進行投票選舉,董建華得320票,成為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12月16日,正式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002年舉行了第二任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委員會人數已從400人擴大到近800人:在2002年2月28日提名期結束時,在794名委員中,有714名提名董建華,這樣董建華就自動成為第二任行政長官人選。3月14日,董建華正式獲國務院任命。我隨即向董建華先生表示祝賀。

3年後,即2005年3月,董建華辭去行政長官職務,被選為全國政協副主席。特區行政長官由原政務司長曾蔭權接任。2007年3月,曾蔭權當選為特區第三任行政長官。

2012年3月舉行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委員會成員由約800人增加到1200人。原政務司長唐英年和原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兩人對決,結果梁振英獲勝,被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第四任行政長官。

(姜恩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