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全面實施最低工資制度仍需取得社會共識 博言

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全行業最低工資法案公開諮詢於日前結束,由於最低工資涉及雇主、雇員,以至市民大眾的利益,政府舉辦多場公眾諮詢會都鮮有人願意為弱勢發聲,社會反應較為冷淡,幾乎只有大批僱主一面倒發言反對,毫無疑問,對於涉及勞動者權益的立法或修法事宜,勞資雙方都必然立場逈異,勞資雙方都各有意見交鋒。在社會並沒達成共識的情勢下,政府就最低工資全面進行立法修法如何取捨,這就端視其的政治智慧,無論是對勞動者權益保障或是資方企業的利益,最終法案能否如願出臺及使勞資或特區政府當局都能共贏,仍需取得社會的共識。

眾所周知,今次勞工事務局推出的《最低工資法案》諮詢文本建議為保障雇員在正常工作情況下獲得基本的報酬,建議最低工資由基本工資及其他定期給付,例如膳食津貼、家庭津貼及擔任職務的固有津貼,但不包括超時工作報酬、夜間工作或輪班工作的額外報酬、雙薪或其他同類性質的給付。與此同時,為配合現行《勞動關係法》的規定,文本建議最低工資的金額分別按月、周、日、小時及實際生產結果訂定,並為收取組合式報酬的雇員設定對應的最低工資金額。另外,最低工資的檢討週期及生效期等方面的內容亦已加載諮詢文本內,期望藉著公開諮詢,廣泛聽取社會各界人士對全面推行最低工資的意見及建議,以制定更符合實際情況的最低工資制度。當局並指,文本建議原則上最低工資制度適用於所有雇員,但根據工作性質的獨特性或其自身狀況,當局期望通過公開諮詢聆聽意見,是否需要豁免特定對象適用於最低工資制度,尤其包括家務工作雇員及殘疾雇員。對僱員辛勤的勞動確保最基本的保障,實行全面最低工資真的就如同洪水猛獸般可怕嗎?這無疑就是資方最為關注的問題。保障基層僱員有合理收入,確保其家庭能擁有尊嚴的生活,與社會經濟發展同樣重要,兩者當中如何取得有效平衡達致雙贏,更是社會真正全面發展的關鍵性指標。

澳門在一九九八年生效的《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已經表明為改進勞工的生活條件及維護其勞工權利,需要確保最低工資及其定期調整。經濟差時,說會對僱主壓力百上加斤,所以不是立法時機;經濟好時,說澳門欠缺的是人資,制定最低工資無需要,所以仍然不是立法時機。結果,時至今日,將近二十年時間過去,澳門到現在仍未有依法制定最低工資制度保障弱勢勞動者的權益。而政府今次的諮詢文本內容指,二0一六年時薪少於三十澳門元的僱員人數為四點四二萬人,當中大部分從事家務工作,佔低薪僱員總數百分之五十三點六。今次諮詢過程中,無論是諮詢文本內容還是是政府的講解,都可以看出政府的意願是不將家傭納入最低工資範圍。若不計算家僱,低薪僱員人數為二點零五萬人,主要從事飲食業有四千九百人、批發及零售業有四千八百人,以及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有二千六百人,合共佔二點零五萬名低薪僱員總數百分之六十。以飲食業為例,二0一三年的員工支出佔總支出的百分之三十二點九,到二0一六年上升至百分之三十六點一,但平均盈利率卻是從百分之七點九下跌至百分之二點三。有業界認為,工資並非飲食業的經營最主要壓力,而是瘋狂飆升的租金。澳門這種所謂的「美食之都」不會因為工資問題出現結業潮,卻已有不少食肆因為捱不住貴租而相繼倒閉。不難察覺,澳門現時越來越多「正規」餐廳執笠,但「篤魚蛋」的小食店卻開到成行成市,這對所謂的美食之都來說,是莫大的諷刺,何不改名「魚蛋」之都?這種現象明顯是租金壓力以及人資問題所引起的。所謂的人資問題其實亦是錢的問題,連基本購買力都不能保障的工作,誰願意入行?而租金佔了總開支一大筆,又如何能夠提供相對體面的工資聘請員工?然而,當初立法會制定租務法時,希望賦予政府工具調控租務市場時,卻不見得有多少中小企出來撐立法,反而,有自稱中小企代表的團體公開反對租務法,結果,整個租務法完全被廢武功,有等於無,中小企繼續捱貴租。對不勞而獲的吸血租金默默死忍,卻對辛勤付出的勞工者進行剝削,連最基本的工資保障都不願意給予。這種專門向強權低頭,向弱勢抽刀的做法,完全反映出澳門人的「奴隸文化」。

有團體日前也指出,早於一九九八年實施的《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已明確本澳要訂立最低工資和定期調整,但特區政府對落實最低工資一直不積極,拖遝近二十年,本澳已成為兩岸四地唯一未訂最低工資的地區。必須承認,本澳確實錯過經濟上升週期落實全面最低工資的最佳時機,但作經濟發展地區,社會確有責任落實全面最低工資,保障基層僱員及其家人生活水準得到合理的保障,體現社會資源公平分配。鄰埠香港早在2011年5月已全面實施時薪28元的最低工資,並每兩年調升三次至目前34.5元時薪,至今亦沒有出現當初有意見擔憂的大幅推高通脹、令職位減少,甚至會引發結業潮等。相反,根據香港最低工資委員會的資料,當地最低工資實施六年來,低收入工種薪酬期間升幅逾五成,扣除通張後升幅達22.8%,低收入僱員薪酬獲改善,且就業市場平穩,僱主亦能承受額外開支,整個機制運作暢順。回顧澳門2016年正式實施的《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制度,儘管實施初期曾引起大廈物業管理的加價爭議及混亂,根據政府調查,有超過七成的大廈管理費用有所調升,平均增幅超過20%,相關清潔員及管理員的最低工資也錄得超過20%的升幅,反映制度確實惠及基層僱員,亦部分提升了行業的服務質素,更沒有產生物管行業的倒閉潮,對全年的通脹刺激亦僅為0.24%,屬溫和可接受範圍。必須指出,物業管理問題爭議的起因,最低工資僅是觸發點,要徹底解決必須待「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及「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明年生效才能得到較全面處理。該會認為,政府應明確落實全面最低工資的時間表,並應按目前《為物業管理服務範疇中從事清潔及保安工作的僱員訂定最低工資》機制,每年檢討最低工資的水準,確保基層僱員的生計得到合理保障。

就是次的諮詢文本,有社會團體則認為,最低工資概念上應適用於所有行業內的所有僱員,但鄰近地區也有因特定情況作適當豁免,但必須有相應的配套政策,確保被豁免群體及其家人的生活獲得合理和有尊嚴的保障。例如,根據政府統計資料,本澳外籍家傭逾24,200人,逾九成的家傭時薪低於三十元(以八小時計),考慮到將外傭納入最低工資可能產生的社會衝擊,以及家傭工作的特殊性,包括目前有六成家傭為留宿,且其供養外地家人當地生活指數較低等因素,以及內地、香港和臺灣最低工資都有豁免家傭工作,本會認為本澳家傭可豁免納入最低工資制度。當局有必要立即檢視目前僅二千五百元的家傭月薪下限,並應有恆常檢討機制,也要儘快修法嚴格規管家傭仲介公司,重罰濫收外傭仲介費的公司,確保外傭的實際可支配收入和生活水準得到合理和有尊嚴的保障。有團體也認為,最低工資應適用於殘疾僱員,但顧及殘疾僱員實況,可讓殘疾僱員有權利自行選擇是否進行生產能力評估,以收取按生產能力釐定的相應工資水準。當局亦應有政策配套,對這類殘疾僱員作出適當支援,確保其就業收入能維持合理和有尊嚴的生活水準。有關最低工資的組成,認同應按正常提供工作而產生的報酬作計算,即應以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59條所規定的基本報酬計算。而有關最低工資的計算方法,認為考慮最低工資設立的目的,是確保基層僱員基本的生活保障,為避免每月收入出現太大波動,按僱員當月收入計算最低工資,會更為符合制訂最低工資保障基層僱員的政策原意。認為應該維持目前《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一年一檢的模式,確保基層僱員的收入水準得到及時合理的更新。還認為在有明確具體執行時間下,討論具體最低工資的水準才有實際意義,考慮到當局立法進度長期令公眾信心極為不足,當局應向公眾明確全面最低工資實施時間表,並儘快將法案提交立法會,讓社會有更具體的實施時間表的前提下,就全面最低工資實施的水準作充份客觀討論,以便法案通過後能儘快實施。2016年實施《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訂定的最低工資時薪,政府一直都缺乏客觀、具體、可量度的計算指標和原則,為減少主觀因素和讓公眾監督,政府必須明確最低工資制訂的客觀指標原則和標準,並確保最低工資考慮到基層僱員及家人有尊嚴的生活,可考慮以最低維生指數或工資中位數的一半等作最低工資水準的計自基準,以體現關僱弱勢和積極就業政策。以目前二人家團最低維生指數每月7,440元為例,換算每月廿六工作天及八小時工作時薪,水準與香港目前35.5澳門元及臺灣35.4澳門元時薪相約,但實施時的具體水準應與實施時間及期間的通脹社會經濟情況作相應調整。

對於當局計畫實施全面推行最低工資,而商界則連連持反對意見,有商界代表則認為,現時本澳不適宜全面推行最低工資,當局應實事求是,全面考量中小企業的困難。當局倉卒諮詢公眾對最低工資法案的意見,以現時本澳營商環境論,若強行為最低工資的立法,根本沒考量中小企經營、發展的困難。「天鴿」風災之後,小企業原氣還未恢復,又面對鋪租高企、人工高,經營環境十分差,其實中小企現時給予本地員工的薪酬早已超越最低工資標準。若當局就最低工資的立法,為中小企的生存與發展帶來巨大挑戰,超過中小企業的負擔能力。現時並不適宜實行最低工資,當局不應為最底工資立法,以免傷害中小企,也不應由中小企為當局「埋單」。當局應全面考慮中小企的經營實況及負擔,現階段若強行為最低工資立法,不利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有地產商會代表指出,地產仲介人的人工由底薪和傭金組成,多勞多得,有成交才有傭金。本澳不少地產商鋪是小本經營,現時市場交投淡靜,若為最低工資立法,無疑加重僱主壓力。業界亦難界定工作時數,仲介人需因應顧客空閒時間看房子,希望當局不要一刀切,要考慮不同行業的特性。也有廠商會負責人認為,本澳不應該立法全面推行最低工資,不要因為一個現在完全不切實際,「純粹只是二十年前討論過的所謂「表明」而去為立法而立法,而扼殺同摧殘中小企發展的空間。還有業界認為當局應考慮近二十年本澳社會經濟環境已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人均收入、社會福利比二十年前翻了數倍,失業率十分低,可能是零,居民平均收入已大幅增加至擬定的最低工資的三倍,「供不應求、事求人」的市場力量已足夠為僱員設置有效保障。有商界代表認為,本澳企業九成是中小企,而「經濟適度多元」要靠中小企,勞工法律的訂立應如諮詢文本中提及要「切合澳門的經濟情況及社會的持續發展」,以及配合經濟適度多元的政策。他認為本澳不應跟足所謂「國際公約」,應實事求是,適應澳門實況,推動經濟適度多元,這對澳門才最有利。亦有市民指出,《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實施後,七成大廈管理費加價近兩成,當局要考慮清楚是否所有工種都應納入最低工資管制。實施最低工資會造成企業內部甚至外部加人工骨牌效應。本澳實際低收入者不多,約有二千八百人,政府應直接資助低收入人士。

其實,從經濟學理論來看,工資是勞動力市場供求關係的信號,引導企業和個人勞動供給和需求行為。如果勞動力供不應求,工資的上升會刺激一些勞動力參與勞動,增加勞動供給,緩解供求矛盾;反之,工資的下降會刺激一部分勞動者退出勞動力市場,減少供給。在某種程度上,政府不需要進行干預,比如設定最低工資,因為企業和勞動力個人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主體,會根據市場的供求資訊,以及自己的偏好作出理性的經濟決策。而政府對工資市場價格資訊的干預,可能會導致市場信號失真,比如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市場工資水準,那麼企業根據勞動力的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相等的原理進行雇傭,就可能會產生失業。因此,對所有的企業或勞動者強行規定一個統一的工資標準顯然是不合適的,有些勞動力或企業的生產效率較低,如果強制其執行這一標準,可能會導致效率的損失,失去社會公平。如果通過政府的強制手段提高工資,很可能會使一些效率不高、但是能夠解決一部分就業的企業難以生存,增加社會的就業壓力,這又違背了政府促進就業的目標。勞動者希望通過提高工資來改善生活待遇,作為勞動者會希望政府能夠維護其利益,制定最低工資標準;而企業可能不會希望政府干預工資水準。政府並沒有制定保護弱勢企業的法律,比如最低利潤法或最低產品價格法,以保護利潤較低或經濟效益較差企業的利益。所以,有些學者站在勞動者的立場提出要實行最低工資以保護勞動者的利益,這實際上也僅是一面之詞。從最低工資標準提出的目的來看,它主要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究竟對市場效率的影響如何缺乏估計。其實,如果政府制定最低工資法的目的僅是出於保護社會弱勢人群,那麼,它可以通過其他的公共政策來達到這一目的,比如社會低保政策、個人所得稅政策,以及其他的轉移支付政策。而通過最低工資法直接干預勞動力市場的運行則會導致勞動力資源的低效率配置,不利於市場自由公平競爭法則的實行。因此,如果有其他的政策可以選擇,那麼,不管是出於彌補市場缺陷,還是出於社會公平的目的,政府直接干預市場都不是最有效的方式,要這麼做,則反映出政府公共政策手段和措施的不足。最低工資標準並不是越高越好。最低工資標準定得過低,固然會損害勞動者的利益,定得過高,同樣也會損害勞動者的利益。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應考慮的因素很多,大體上應當是介於當地社會救濟金及失業保險金標準與當地平均工資水準之間為宜。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它僅僅是法律規定的工資支付的下限。衡量最低工資的指標有3個,第一個是最低工資與人均GDP的比率,用於解釋國家勞動力的價值;第二個是最低工資與平均工資的比率,用於解釋分配公平情況;第三個是最低工資的增長率,用於解釋國家對低收入群體的關注情況。國外的最低工資制訂模式,主要有三種:立法主導模式,即由全國立法機關制訂統一的最低工資標準,如美國模式,其由國會通過制定了全國性的《公平最低工資法》;行政機關主導模式,即由政府部門參考相關意見後作出決定,該模式以法國為典例;委員會主導模式,即由專門的委員會享有最終決定權,如英國就成立了專門的諮詢建議機構「低收入委員會」,其在最低工資標準上的權力大於政府。因最低工資制度又與社會發展及公民生活息息相關,除了專家委員會外還應引入公眾參與和聽證,此種決策模式可以吸納多方代表,彙集不同的聲音,更有利於協調和維護多方利益,並提高決策效率。雖然最低工資的立法目的更偏向於保護勞動者的經濟利益,維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但也必須考慮到其相應的社會及經濟效應。要綜合考量多方利益,考量最低工資制度相應的經濟和社會效果。根據對最低工資標準對不同產業的經濟影響的實證分析,可以看出區分不同行業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必要性。在立法階段應該區分不同行業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提高幅度,例如,對建築業和製造業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提升幅度可以適當增加,也能達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目標。特別的就是,當前本澳中小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融資困難、缺乏政策扶持等問題制約著它們的發展,面對自身的生存壓力,它們只能通過壓低工資轉嫁給普通勞動者。例如,發達國家中,美國、法國、義大利、英國和日本等國都先後通過了最低工資制度,在歐盟也有20個國家擁有了最低工資制度,但是作為傳統的重視勞動者利益的國家德國至今也沒有通過有關最低工資的法律,原因在於德國的代表勞動者利益的產業工會和代表經營者利益的產業經營者組織在產業層面自主商討產業最低工資標準,其結果被產業勞動協約覆蓋的所有企業認可和執行,而政府的主管部門聯邦勞動社會部也根據產業勞資談判的結果發佈強制執行通知,要求產業內所有企業必須遵守。

值得關注的問題就是,本澳眾多的中小企業是以低端製造為主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產品科技含量低,只能憑藉勞動力優勢賺取薄利,勞動力價格上漲確實令這些企業不堪重負。因此,若最低工資得以通過,也要警惕過高的最低工資制度會加大中小企業的經營壓力和吸收就業的能力。另外,要從根本上保證最低工資制度在中小企業的貫徹和落實,必須從制度入手,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使得中小企業的生存環境不因最低工資制度的存在或者最低工資標準的提高而受到較大影響。例如,可以通過稅收政策方面的扶持,為中小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當局可以繼續調整和降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減免新建小企業和個人創業的稅負,制定針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稅費優惠政策,進一步清理各種行政和事業型收費。相信通過減稅、降費讓利於中小企業,然後由中小企業讓利於職工,有利於勞動者加薪問題得到穩妥的解決。

最低工資制度的主要目的固然是為了解決貧困,保障勞動者生活水準,但其對產業結構的影響不容忽視,而最低工資標準對不同產業的影響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最低工資制度多年來沒能在本澳正式實施,相信就是仍然存在社會矛盾,有人就否定甚至全面否定最低工資立法,至少也是「一葉障目」或「只見樹木、不見森林」,這項制度不容置疑。有人則就否定甚至全面否定最低工資立法,將最低工資視之為「洪水猛獸」或者是「罪魁禍首」。至於如何才能令最低工資的立法才能盡善盡美,在勞資之間取得平衡,達致勞資和特區政府「三贏」,相信仍存在一定的難度,仍需取得社會最大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