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務員的「緊箍咒」

 公務員是領取國家俸祿、效忠國家利益和為公民服務的群體,他們的一言一行對外展示著國家的形象,對內受到國民的監督。由於工作性質的原因,他們往往需要具備更高的素質,受到更多的制約與限制。我國在自身反腐力度不斷加強的同時,也可以參考一些外國公務員的「清規戒律」,以更好地促進反腐工作。

日本:潔身自好才能保住飯碗

在日本,公務員是一個穩定、很難被炒魷魚、能夠正常休假的職業,成為一個公務員是不少人的夢想。

不過,公務員必須遵守的義務和各種清規戒律,迫使日本公務員必須潔身自好,否則就會丟掉飯碗。

日本每年都會對公務員中的違規者實行處罰。2010年10月,東京都政府宣佈對18名公務員給予免職、警告等處分,其中一名公車司機直接收取乘客的車錢,而未將車錢放入公車上的收銀器中;一名地鐵司機7年裏非法領取了80萬日元(1美元約合82日元)的加班費;一名公車司機闖了紅燈。

日本法律規定不能隨意裁減和解雇公務員,但是如果公務員一旦觸犯法規、違反紀律,就會受到相應的處費。日本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處罰也有明確規定,根據公務員違反法規的行為,主要有免職、停職、減薪和警告等四種處罰。

神奈川縣一所中學的一個老師與校長等同事吃飯,喝了5杯白酒及啤酒,後來在騎輕騎回家的路上被員警查出飲酒駕車,被罰款20萬日元。事情敗露後,神奈川縣教委對這個教師給予了免職處分,同時對與該教師一起喝酒的校長給予了警告處分。

此外,福島縣一救護車工作人員晚上值班時打噸,接到出車指令後沒有醒來,出車晚了將近8分鐘,結果造成送到醫院救治的患者死亡。事發後,雖然無法認定死者與救護車出動晚的因果關係,但福島縣相關部門決定對該救護隊員等8名救護人員嚴重警告處分。

根據有關規定,日本的公務員必須遵守上司的命令,保守秘密,不准舉行罷工,不許參加政治活動,不許飲酒駕車和鬥毆打架等。

日本人當公務員可以過上比上不足比下有餘的生活,但頭上的「緊箍咒」時刻告誡自己要遵紀守法,不能有半點越軌。

記者有一位元日本朋友叫遠藤,他在新縣一所國立中學當體育教師。他對記者說,從來不敢在學校附近的餐館喝酒,生怕喝高了做傻事,更不敢在學校附近的麻將館等地方賭博,免得被同事和學生撞見。但他一旦回到父母所在的東京或遠離學校的地方,自己就會卸下平日在學校戴上的假面具,盡情地喝酒和玩樂,享受生活。

法國:從說話到工資都有規矩

與歐洲很多國家相比,法國公務員的隊伍相對龐大。由於工作穩定,政策福利豐厚,公務員是很受歡迎的職業。不過法國對公務員管理嚴格,級別越高的公務員受到的限制越多,從張口說話到工資人囊,都有專門劃定的界線。

法國公務員總章程(1959年2月4日頒佈)中規定:公務員的言論自由權因職業特殊性有所限制,被稱為「克制保留義務」,即公務員在職期間不能隨意向公眾發表個人的主張和意見,在向公眾或媒體發表任何觀點時,必須慎重,而且與國家和政府的立場保持一致。

公務員被要求要有「克制保留義務」,並嚴格服從上級的決定。

2010年通過的「關於解雇公務員」法令規定,如果某公務員連續三次拒絕上級機關安排的職位,將被解雇。2月該法令頒佈之時,法國公務員還組織了抗議活動,但木已成舟,這「緊箍咒」已被收緊。

儘管歐美國家奉行「高薪養廉」,但實際上,普通公務員的工資水準一點也不誘人,不過收入公開卻是所有公務員需要遵守的一條紀律。

對於高級官員,這方面規定更為嚴格。法國於1988年制訂了《政治生活資金透明法》,開始推行財產申報制度,同年還專門成立了「政治生活資金透明委員會」,按照法律規定審查政府成員、議會主席和市長的財產狀況,並對來歷不明的財產進行調查。

財產申報是政治人物任職或成為候選人的先決條件。總統候選人在正式競選前15天之內,議員、官員在被任命或上任15天之內,必須提交一份詳細的個人財產狀況表,所申報的財產狀況必須真實具體,並以名譽保證。總統候選人和離職總統的財產向全社會公開。其他政治人物,出於保護個人隱私的目的,僅僅向政治生活透明委員會申報。

據悉,目前法國有財產申報義務人員的申報率為100%。目前,因涉嫌財產來源不明而被判刑最嚴重案情是由於接受企業的賄賂、回扣,涉案官員被判3年有期徒刑。

法國對違紀公務員的監督,首先是人力資源部駐各部的紀律檢查委員,和行政行為實施人的直接上級,共同承擔對相關公務員行為的合法性監督。如果行政行為違法,上級要負連帶責任。

對於違紀公務員,輕則口頭警告,累計三次之後的書面警告將裝入公務員檔案,這個污點會影響其晉級或提升;較重的是書面批評,或者高級公務員可能會因此被降為普通公務員;更嚴重的面臨停職、撤職。最嚴重的行政懲罰是責令辭職,這將導致違紀者退出公務員系統並剝奪退休金。

除了這些白紙黑字的書面法規,法國強大的媒體輿論工具扮演著不可缺少的「民意檢察官」的角色。

2010年10月,在備受爭議的退休改革艱難進行的關鍵期,媒體爆出多名法國部長級官員違規享有雙份高額津貼,一時間,公眾輿論譁然,反對黨也群起而攻之。壓力之下,政府迅速反應。總理弗朗索瓦•菲永第二天即成功說服眾矢之的的前住房部長布坦放棄9500歐元津貼,隨後,又有四位內閣部長宣佈放棄兼職議員的退休金。

新加坡:強力反腐造就清廉之國

新加坡政府在國際上享有廉潔的美名,被公認為是「最少貪污的國家」之一,貪污也成為全社會所不齒的「過街老鼠」。但其今日的卓越並非一蹴而就。

早在1952年,新加坡就成立了獨立運作的貪污調查局(CPIB)。1960年,出臺了專門針對貪污的《防止貪污法令》。1989年,新加坡出臺《貪污(利益充公)法令》,授權法庭凍結和沒收貪污者的產業和資產,對貪污賄賂犯罪所得的贓款等,一律予以沒收。而對貪污導致的損失,由被害單位另行通過民事訴訟進行追討。1999年,此法令被《貪污、販毒和其他嚴重罪行(利益充公)法令》取代,加入了洗黑錢等罪行。

新加坡的貪污調查局直屬總理公署,局長只對總理負責,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揮。調查局官員的權力有嚴格的法律保障,其工作程式也有詳盡的法規規定以確保依法行事。調查局在收到合理的指控、可靠資訊或存在合理懷疑的前提下,可獨立行使調查權,強行搜查權、無證逮捕權以及對檔物品或財產的查封扣押及限制轉移財產等特殊權力。此外,秘密調查權也使調查局可自行立案調查政府高層,不受其他國家部門的干涉。

1986年,時任國家發展部長的鄭章遠,因涉嫌受賄受調查局調查。鄭在調查中否認受賄,並試圖與調查局人員討價還價和求助李光耀以圖了結。最終,鄭選擇了自殺,「為自己所犯的錯誤接受最嚴厲的懲罰」。

2005年,在慈善機構國家腎臟基金前執行理事長杜萊起訴《海峽時報》記者的誹鎊案中,庭審牽扯出杜萊高達60萬新元的年薪及其各種管理弊端。醜聞的曝光掀起軒然大波,.公眾因感覺被欺騙而憤怒。庭審次日,有3800位基金會的捐贈者取消捐贈。杜萊也最終因兩項觸犯防止貪污法令的控狀被判罪成,於2008年入獄服刑三個月。

美國:公共利益高於個人隱私

在美國,「當官」算不上什麼好差事。在美國擔任政府部門工作的人,必須回答—份「隱私」調查問卷。整份問卷長達7頁,包含63個問題,涵蓋了從家庭成員資訊、個人網頁、博客到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關係、曾被捲入的法律糾紛、負債狀況等各方面情況,就連同居夥伴的姓名和聯絡方式都不放過。這份「隱私」調查問卷,沒有給官員更多的餘地:要麼公開,要麼就去做一個普通的公民。

在1965年通過的《政府官員及雇員道德操守準則》的基礎上,1978年美國國會頒佈了《政府行為道德法》,正式確立了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要求各類高級官員和配偶以及子女如實申報自己的財產和收人情況。

申報財產範圍幾乎包括了所有生活領域:財產及其收人、買賣交易、饋贈、補償、旅行、債務、政府工作之外的兼職收人,就連自家生產的糧食和詞養的牲畜也要申報。

同時,《政府行為道德法》對財產申報中的違規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對故意提供虛假資訊的人,可提出刑事訴訟,判處最高25萬美元的罰款或5年監禁。公務員財產申報結束的15日內,申報資料應向公眾公開。此後6年內,除出於非法目的查閱或公開申報資料將危害國家利益等情形,任何公眾經申請可查閱。

更「要命」的是作為第四權力的媒體。在涉及政府的報導上,美國政府對媒體畢恭畢敬,至少表面上要如此。

此外,1966年的《資訊自由法》規定:聯邦政府的記錄和檔案除某些政府資訊免於公開外,原則上向所有人開放;公民可以向任何一級政府機構提出查詢、索取影本的申請;公民在查詢資訊的要求被拒絕後,可以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

此法案頒佈後,美國又對該法案進行了數次的修改與修訂。1996年,美國政府頒佈的《電子資訊自由修正案》解決了電子資訊的公開以及行政機關積壓資訊申請等方面的問題。

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勳爵有句名言說:「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為防止權力的失衡和濫甩美國不僅設計制度保證不同權力主體之間實現制約和制衡,還在權力部門的內部及外部設立專門的廉政監督機構。

作為打擊腐敗的利器,美國聯邦調查局發揮了關鍵的作用。聯邦調查局專職調查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行為,不受行政管轄和地域的限制,有權對包括政府官員貪腐在內的200多種犯罪活動進行調查。其反腐敗的絕招中,有一個叫「sting」(死叮),就是故意派人去誘引腐敗,看上不上鉤,一旦上當就實施抓捕,此外還採用類比犯罪的方式考驗和誘惑有嫌疑的政府官員。據說聯邦調查局每年在國內平均發起300多起「死叮」戰術。

(吳谷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