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修改社屋法案,委員會認為法案太簡單,不符合“立法法”原則,要求政府訂立基本和原則性條文。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討論《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在會議結束後表示,《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第一章已完成討論,按照政府提交的法案,有關法律制度以簡單形式立法,細節多由行政法規訂定。
何潤生舉例,有關社屋的單位類型和面積,法案中僅以一條“由補充法規訂定”,大家未能接受,但委員會不反對以行政法規或行政長官批示規範,因這是為政府將來執行過程提供靈活和彈性。
何潤生指出,按照立法規定,對行政法規需要作出規範,政府不能只提供行政法規的框架,目前政府與立法會對此已有共識,政府需要因應該法律制度的行政法規訂立基本、原則性的條文,使有關法律日後出台時,當中的行政法規能依循法律的基本原則與框架,政府接受委員會的意見,避免將來在執法過程中出現問題及減少可能在司法訴訟中出現的不清晰情況。
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長羅立文會後形容,修改社屋法法案討論進展大,過程順利。問及有關法案的標題和標的之分歧,羅立文稱,暫時未有共識,但立法會法律顧問和政府不同部門會從法律技術層面展開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