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檢察院消息:日前一名內地人士駕車闖入澳門,社會上對該案的處理方法存在不同議論,為澄清事實真相,檢察院對相關案件的處理情況作如下說明:
2017年12月31日,一名湖南籍內地男子未經出入境查驗,駕車從蓮花口岸闖入澳門,隨後,警方將其拘捕並移交檢察院。
根據案情顯示,嫌犯未經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區並在澳門無證駕駛,他同時在澳門涉嫌觸犯《澳門刑法典》第185條規定的侵入限制公眾進入之地方罪。
經檢察院對嫌犯進行訊問,案件不符合對嫌犯採取羈押強制措施的法定要件,考慮到案件的實際情況,將嫌犯留置在澳門等候訴訟程序殊不合適,為此,檢察院依法對嫌犯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將嫌犯先行交予內地警方,待各項偵查措施完成後,檢察院將視偵查結果對案件作出相應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檢察院依照合法性和客觀性原則對所有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案中絕無所謂“放生”嫌犯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