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審議《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政府建議未來社屋申請人須年滿 23歲,委員會有異議,雙方未達成共識。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及房屋局局長山禮度列席昨日的會議。法案建議社屋申請者必須為家庭中一名年滿23歲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並且在澳門居留滿7年的人士。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法案建議由現行社屋法規定申請人須年滿18歲提升到23歲,引起議員激辯。多個議員質疑法案不公平、不合理,要求政府解釋申請年齡釐定的方法,及清晰定義“在澳居住滿7年”。至於法案增加持永久居民身份證這一條件,委員會建議刪除,政府表示持開放態度。
何潤生引述政府意見指,法案原意是在有限的資源下,更好分配資源予有需要的人士,杜絕濫用公屋申請權。過往個案中,申請人士符合社屋申請資格後,因沒房屋供應,政府提供住房津貼。由於申請範圍大,令公帑支出巨大。
委員會同意這一原則,有議員建議政府參考鄰近地區的計分制(隨年齡增加而加分)或推出其他政策制衡濫用,不應一刀切把申請年齡由18歲提升到23歲。他質疑為何18至22歲不可申請社屋。法律規定居民年滿18歲即享有公民權利,其他地區內地和香港、葡萄牙等都是規定18歲以上即可申請社屋,提升申請年齡,在法律上亦存在問題,政府要作合理解釋。
何潤生引述政府代表稱,政府持開放態度研究,並指出18至22歲人士若有住屋需要或經濟薄弱,可依例外情況處理。雙方暫時未有共識,並希望在下次會議(16號)尋求雙方都接受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