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制央積金的供款計劃(下)

上週本欄談及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已於2018年1月1日生效。非強制央積金的核心部分是供款制度,體現於自願參與根據法律規定所設立的公積金計劃。公積金的供款計劃分為兩類,一是“公積金共同計劃”,二是“公積金個人計劃”。上週本欄已為大家介紹了“公積金共同計劃”,包括共同計劃的設立和參與等的規定,今天會為大家介紹有關“公積金個人計劃”的內容。

根據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規定,年滿18歲且沒有勞動關係的澳門居民或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只可透過參與“公積金個人計劃”加入央積金制度。此外已參與共同計劃的僱員,亦可同時參與個人計劃。

當帳戶擁有人決定加入非強制央積金,帳戶擁有人應與基金管理實體訂立公積金個人計劃合同。基金管理實體應自收齊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計劃合同及相關文件轉交予社會保障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會於60日內作出批核並通知相關的帳戶擁有人。公積金個人計劃自獲社會保障基金許可的翌月首日起生效,供款自個人計劃生效的當月開始。帳戶擁有人僅可在每一基金管理實體設立一個公積金個人計劃。

公積金個人計劃的每月最低供款金額為澳門幣500元,也可按個人意願提高供款金額,但須以百元為單位,且以澳門幣3,100元為上限。

市民如想對非強制央積金有更多了解,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www.fss.gov.mo)、索取傳單,或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853-2850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33/2017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