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爺承認旅客轉家傭外勞 不能單憑職介業務法消除

【本報訊】 立法會昨日一般性討論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經濟財政司長梁維特指出,不能單憑規範職介所便可全面堵塞漏洞,妥善處理旅客轉為家傭或外僱的情況。現時提出的法案只規範職介所業務,未來或需採用組合拳,才可完美處理。

梁維特昨日引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時表示, 特區政府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業界組織及團體、市民的意見及訴求,並參考鄰近國家及地區的相關制度後,制訂了《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法案除了更嚴謹規範職業介紹所准照的發出要件及其運作、明確列出禁止職介所作出的行為,以及完善監管制度外,考慮到職介所的服務主要為協助僱主及求職者進行職業配對,並需向服務使用者提供與勞動範疇相關的知識,以助雙方依法建立並維持和諧的勞動關係,法案亦引入就業服務指導員制度。

梁維特表示,法案主要內容包括:一、明確規範職業介紹所准照的發出要件。法案規定職業介紹所准照的申請人須持有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亦對職業介紹所營業場所的要求、申請准照所需的檔及擔保作出明確規定。二、規範職業介紹所的運作。法案規定,職業介紹所的准照持有人及全體僱員須就因從事業務時知悉的事實、資訊及個人資料遵守保密義務。法案建議對職業介紹所經營業務時須遵守的準則,訂定具約束力及強制性的指引。三、引入就業服務指導員制度。法案規定就業服務指導員的從業要件,並建議每間職業介紹所及其分所均須有至少一名就業服務指導員,且須由其向服務使用者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四、完善職業介紹所收費制度。法案訂明收費職業介紹所可向僱主及僱員收取服務費,且向僱員收取的服務費不得超過其首月基本報酬的百分之五十,有關費用僅可於勞動關係建立六十日後方可向僱員一次性收取。

梁維特表示,法案亦增設退還及減收服務費的機制,規定當服務使用者於試用期內被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收費職業介紹所須向被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者退還或減收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服務費;此外,倘非本地居民因自身原因而未能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收費職業介紹所亦須向僱主退還或減收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服務費。完善處罰及監管制度。如職業介紹所或就業服務指導員未有遵守法案的規定,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除罰款外,亦可被科處具期限的附加處罰,如關閉營業場所、廢止准照、禁止從事相關業務或職務等,附加處罰可單獨或一併科處。過渡規定。建議法律生效前已持有效職業介紹所執照的人士,以及在法律公佈之日前已連續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達五年或以上的從業員,在申請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時可獲豁免相關學歷要求。特區政府期望法案所制訂的職業介紹所制度,既可促進職業介紹所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亦可讓服務使用者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多名議員指出,修法無助堵塞“遊客身份轉外僱”的漏洞,只要僱主願意聘請,外地旅客即可轉為外僱,單一修法不僅無效,甚至會擠壓職介的營運空間。他們質疑2014年已講修改的出入境條例、外僱法何時能修改?梁維特承認,不可單憑一部職介所法律堵塞所有家傭、外僱的漏洞,未來要採用“組合拳”才能完美解決問題。

勞工局副局長吳惠嫻表示,局方早前曾與法務部門和治安警討論,由於禁止旅客轉外僱問題牽涉出入境及聘用外僱法修改問題,未來修改時會一併考慮。

議員宋碧琪憂慮政府現時只規範職介所不可向旅客提供服務,未修改聘用外僱法,未同步禁止旅客轉為外僱,立法將出現差誤,對職介所不公平。

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李振宇四位議員就《職業介紹所業務法》作表決聲明時表示,現行規管職業介紹所的《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制度》自1994年實施至今已超過二十年,有關發牌、限制及處罰等條件,已跟不上社會發展變化,必須修改,他們在一般性審議時投以贊成票。他們稱,政府幾年前已承諾修法堵塞外地人以旅客身份入境本澳搵工的漏洞,將規定從事非專業或家務工作的外地人士,必須持由原居地當局發出、以工作為目的的簽證入境,才可獲發僱員逗留許可。唯直至去年十一月仍只表示“正進行相關法案草擬",有關修法日期一拖再拖,至今連明確的方案框架都未向社會公開。我們重申,為完善外僱規管,在完善職介法的同時,當局有必要盡快提交有關輸入外地僱員的規範,確保法律間的銜接和政策的統一,亦要加強本澳在出入境、外僱方面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