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權益保障法案 委員會政府達共識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討論過程順利,委員會與政府達成共識,預料於下月內完成法案意見書。

何潤生表示,法案文本沿用《民法典》裡的扶養義務概念,但《民法典》中規定的扶養義務,是以家庭為對象,而長者權益保障法的對像是長者,如按規定,若扶養義務人是長者,長者是否有能力扶養父母,政府接納委員會建議,將調整有關條文。

委員會建議政府清晰定義免費醫療的條文,因為法案涉及政治權利、社會福利、社會保障及其他全部或者部分、由公共財政承擔的內容,按照既定法律,以本澳居民為限。委員會希望在條文中增加不可歧視長者就業的內容,鼓勵私人企業聘請長者;法案應明確規定未來任何人侵犯長者權益,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政府代表接納意見。

另外,法案建議扶養義務人需解決長者居住需求,政府和委員會有共識,扶養義務人可通過給予生活費或同住解決長者居住問題,若長者經濟能力不足,政府可給予援助。法案建議把建築無障礙設施由長者擴展到聽障、視障等殘疾人士,先由政府的公共部門試行,其後再推行到私人機構,保障長者權益。

委員會認為法案應體現 《聯合國老年人原則》,政府代表接納意見,將在長者政策制定和推行相關工作時促進長者“獨立”、“社會參與”、“享有家庭社區的照顧和保護”、“自我充實”和“尊嚴”,進一步充實條文內容。同時委員會希望法案能配合《長者十年行動計劃》,落實短中長期政策,保障長者養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