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新控煙法」

《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以來,本澳大部分公衆場所及室內場所,包括食肆、戲院、公園、醫院、診所及設有上蓋的巴士站等,均實行禁煙。為進一步推進控煙工作,特區政府對有關法律進行了修改,包括擴大巴士站禁煙範圍、規範電子煙的使用,以及增加違法吸煙罰款等。有關新規定已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巴士站十米範圍內禁止吸煙

根據修改《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的規定,在集體客運車輛總站及候車亭,以及在距離標示集體客運車輛停車處的信號少於十米的範圍,一律禁止吸煙。亦即是,所有巴士站,包括巴士總站、巴士候車亭以及標示巴士停車處的十米範圍內,不論是否設有上蓋,均全面實行禁煙。有關範圍已劃上灰線地框及白色禁煙符號,以標示禁煙區域。

電子煙的使用

修法後增加使用電子煙的規定。“電子煙”是指得以煙嘴方式吸入含有或不含尼古丁氣霧的產品,或任何這種產品的組成部分,包括煙彈、儲存匣及不具有煙彈或儲存匣的裝置。而法律所指的吸煙,則包括吸食傳統香煙及電子煙。亦即無論吸入或呼出含有或不含尼古丁的電子煙氣霧或煙草的煙霧,以及管有任何燃着的以煙草製成的製品,均屬吸煙。

增加罰款

修法後大幅增加違法吸煙的罰款。在禁止吸煙的地點吸煙(包括電子煙),罰款由澳門幣四百元增加至一千五百元,即違法吸煙可被罰款一千五百元。另一方面,為了減少青少年接觸香煙的機會,法律規定禁止商販向十八歲以下的青少年出售煙草製品。如有違反,罰款由三千元增加至二萬元。

註:第9/2017號法律第2、4、15、23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