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購住宅加印花稅細則通過 不動產不必視為夫妻同擁有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通過增購住宅加徵印花稅的措施。法案建議夫妻一方擁有不動產視為另一方亦擁有不動產的條文被否決。經濟財政司長梁維特表示,立法原意不是懲罰市民,目的是遏止炒樓。

立法會昨日細則性審議“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法案, 法案建議已有住宅物業人士或公司,購買第 2個住宅物業時加徵 5%的取得印花稅,購買第 3個或以上住宅取得印花稅稅率為 10%。議員區錦新提議將法案第四條款第一款“取得第二個不動產將加徵百分之五印花稅,第三個不動產則加徵百分之十印花稅”單獨表決,結果23票贊成、3票反對、2票棄權下獲通過。

多位議員指出,現時不少本地居民會買兩幢樓自住或給父母居住,甚至有“細屋換大屋”以改善居位環境的情況,絕非炒賣,若加徵百分之五的印花稅,似有懲罰有經濟能力的本地居民之嫌,與政府鼓勵原區安老政策相違背。

經濟財政司長梁維特回應時重申,法案原意非懲罰任何人,而是希望透過第二、三個不動產差異的印花稅,增加成本從而打擊炒賣,將為數不多的樓宇資源留給首置及真正有需要人士。他指出,換樓人士可將其物業轉讓給血親成員,便可以首置人士身份另買新物業,不會受法案影響,法案中已預設相關情況的處理方法,冀議員能支持立法。

此外,議員施家倫提議將法案第三條第四款即“倘夫妻一方擁有任何不動產或其權利,則視為另一方亦擁有該不動產或其權利”單獨表決,結果該條條文在14票贊成、8票反對、9票棄權之下不獲通過。

施家倫表示,本澳容許夫妻創設特定的財產制度,外地註冊結婚的婚姻財產制度五花百門,更改婚姻財產制度並非常容易,若該條取消,將影響本項立法目的和效力。他舉例如甲夫將個人擁有的全部住宅單位轉移給乙妻,乙按照印花稅規章繳納1-3%的累進的財產轉移印花稅,但不用繳交取得印花稅,而且一年內轉移住宅單位X給乙不用繳納特別印花稅。乙就算擁有多個住宅單位,也不用繳納取得印花稅,只需三年後出售單位,不用繳交取得印花稅和特別印花稅。最終夫妻雙方利用上述途徑不斷合法避稅,造成稅收嚴重損失。

施家倫認為,對於選擇分產制的兩公婆來說,好多都是希望結婚後能夠繼續各自管理各自的財產、增加自己的資產,其中就包括購買只屬於自己的物業。然而,現在法案建議未來採用分產制的兩公婆,一方如果有樓,另一方購買自己的第一間屋時要加收5%的印花稅。這無疑就變相侵害了分產制中無房產一方購置屬於自己物業的權利。

他指出,雖然政府表示法案這樣規定,一定程度上也是要避免有市民利用“分產制”規避新稅制。但實際上,就算“分產制”可以豁免加稅義務,一個家庭也最多只能免加稅義務多買一間屋,而對於兩公婆來說,他們選擇分產制的話,直接意味著自己失去了對於對方財產的所有權。施議員認為現實當中會為了一間屋而放棄“共產制”的夫妻應當是不多的。政府沒有必要為了這極少數的情況而進行立法,限制夫妻雙方公平置業的權利。

議員黃顯輝表示,承認該情況有可能發生,但從法律實務上,將夫妻共有財產轉到另一方需要做分割財產的公證,並需要繳交不少於樓價3%的登記費。且按照其理解,若移轉分割多於一個財產,獲轉移一方已需要支付法案中規定的非首置印花稅。

多名議員質疑該條文與夫妻財產制度中的分產制相牴觸,損害沒有物業的一方要置業的利益。亦有議員稱制度會導致有人因避稅而不婚或離婚。

財政局局長容光亮在回覆議員提問時表示,法案是為減低市民購買單位作投資用途的意欲,夫妻結婚的目的是共組家庭,本應有居住同一居所的義務。如果夫妻擁有2個住宅單位,另一單位大多作投資用,只有將夫妻一方有財產視為另一方都持有,才能達到法案目的,令法律產生預期的效果。

議員吳國昌認為,市民多購物業收租是投資行為,不屬炒賣。議員高開賢認為,法案不應懲罰買樓的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