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的第一個工作日,法律領域的第一個熱點由中央色蕾舞團製造。
1月2日,中央芭蕾舞團發佈聲明,以極其嚴重的措辭發表了對於和編劇梁信著作權糾紛一案的看法,稱法院「錯誤地強制執行瀆職法官的枉法判決,已對深植于廣大人民群眾心中的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造成嚴重傷害,進而使《紅色娘子軍》將遭遇被迫停演的命運!」
聲明發表之後,引發了法律界的反彈。最高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也連夜發表評論「蔑視法律者,舞姿再優美,也會形象掃地」,稱其缺乏法治和規則意識。
持續了多年的《紅色娘子軍》的著作權糾紛,再次進人了公眾視野。
從電影到芭蕾
作為中央芭蕾舞團經典保留劇目的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由北京舞蹈學校實驗芭蕾舞劇團(現中央芭蕾舞劇團)於1964年創作。這時候中國的《著作權法》還沒有出臺。
該劇係根據編劇梁信(本名郭良信)的電影劇本《紅色娘子軍》改編而成,描述了上世紀30年代,海南島地區一支由勞苦婦女組成的紅軍隊伍的戰鬥故事以及紅軍戰士吳瓊花在戰鬥環境裏鍛煉成長的經過。除情節、人物略有刪減外,其時代背景、故事情節、主要人物基本一致。
1993年6月26日,梁信與中央芭蕾舞團依據1991年6月實施的《著作權法》訂立了一份有效期十年的協議書.協議書中確認了改編的事實,並稱「在當年改編創作過程中曾得到梁信同志的應允及幫助,因此按照法律有關規定補訂協議。
根據協定,中央芭蕾舞團在今後演出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的節目單、海報等宣傳資料中注明「根據梁信同名電影文學劇本改編」字樣,以保護原著之署名權。同時,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款和國家.版權局《關於表演作品付酬標準的規定》中有關條款的規定,一次性付給梁信人民幣五千元。梁信不再授予其他作者或法人以舞劇形式改編原著的權利,以保護中央芭蕾舞團演出《紅色娘子軍》享有專有表演權的權益。
此外,雙方還在此協定上手寫增加以下內容,「將來如文化部另有規定,中央芭蕾舞團與原作者梁信認為需再議,則應修訂此《協議書》」。
2003年合約屆滿之後,中央芭蕾舞團未再主動和梁信溝通續約問題,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依然繼續上映。梁信與其多次溝通,始終不能達成一致。
2011年,梁信將中央芭蕾舞團起訴到法院,認為上述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繼續表演需經過梁信的許可,應公開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五十萬元及律師費五萬元。
中央芭蕾舞團則認為,1993年雙方協議書的性質為「著作權轉讓」,已經一次性的解決了版權問題,因此繼續表演並不侵權,也不需要支付報酬。之所以《協議書》的期限是十年,只是因為當時《著作權法》規定的許可使用的期限最多是十年,協議在本質上是為一次性的解決問題。
2015年5月18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該《協議書》所涉及的內容並不是著作權的轉讓,也不是梁信主張的許可使用,而是表演改編作品時原作者獲得報酬的權利。結合協議中所引用的法律條文來看,「一次性支付」人民幣五千元討論的只是支付方式,與費用的性質無關。
法院認為,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在改編時已經獲得了梁信的同意和許可,結合當時的背景,可以視為雙方達成了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因此表演並不侵犯許可使用權。但是,表演者表演改編作品時,梁信還有獲得報酬的權利,1993年協議的核心即在於此,2003年到期後,中央芭蕾舞團應就後續表演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十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兩萬元。
這意味著,中央芭蕾舞團繼續演出《紅色娘子軍》無須再次獲得梁信同意,但必須支付報酬。
判決作出後,梁信和中央芭蕾舞團都選擇了上訴。2015年12月2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作出之後即刻生效。但中央芭蕾舞團未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
2016年,中央芭蕾舞團向北京市高院提起再審,執行程式暫停,但到2017年10月25日,北京市高級法院依法駁回了中央芭蕾舞團的再審申請。這時梁信已經去世,根據其生前留下的公證遺囑,所涉本案權益由其配偶殷淑敏繼承。
2017年12月11日,西城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變更殷淑敏為本案申請執行人。12月25曰,該裁定發生法律效力。27日,法院向中央芭蕾舞團再次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判決。
第二天,法院扣劃了中央芭蕾舞團款項138,763元(含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14,763元、執行費1,700元、案件受理費2,300元)。於是出現了文章開頭那份言辭激烈的聲明。
各界表態,尊重法院判決
中央芭蕾舞團的聲明發佈後,西城區法院當晚即在其官方微信公號上作出了說明,稱扣劃是因為舞團一直沒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並附上了一審、二審兩份判決書的鏈結。
該院同時強調,鑒於中央芭蕾舞團尚未履行向梁信書面道歉的義務,法院將依法繼續強制執行。
這份說明在社交媒體上獲得很多法律界人士的轉發和贊同,除了法官和檢察官,很多經常批評法院的律師們這次也站到了法院的一邊,認為中央芭蕾舞團的措辭缺乏法治精神,對於「捍衛無數先烈用生命和鮮血染紅的《紅色娘子軍》不被司法腐敗玷污」等修辭表達了反感。
中國電影文學學會也特意發佈聲明,支持梁信及其親屬的維權行為和法院判決。一位南方省份高級法院的資深知識產權法官甚至在朋友圈打趣,稱這不是知識產權法,是娛樂法。
「那份協議很明顯不符合著作權轉讓合同的要求,就是一個附期限的合同,使用別人的作品當然應該給錢,到期後演了這麼多年才判十萬,如果我是法官肯定判得要高得多。」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汪湧說。
根據法院判決,這是考慮到《紅色娘子軍》所具有的紅色藝術經典地位,使得其演出場次中有相當比例並非純粹意義上的商業演出,沒有認定其具有較高獲利。
這位參加了《著作權法》修訂的知識產權律師告訴《鳳凰週刊》記者,從判罰金額和這一闡述來看,法院已經非常考慮中芭的立場了。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法官認為,或許更該去問的是,為什麼判決生效之後這麼久法院才去強制執行?從中央芭蕾舞團事後的強硬態度即可看出一二。
「事實上很多單位就是不尊重法院判決的,你可以想像,遇到那些更有權勢的部門時,執行會面臨多大壓力。『劣質法官違背中央大政方針,違背國家法律,罔顧案件事實的自相矛盾的荒唐枉法判決』,類似的大帽子一扣上來,很難說不會對法官的獨立裁判造成壓力和影響。」他說。
這位元法官進一步解釋,對於已發表作品的改編法定許可,所以演出本身不構成侵權,只需要支付報酬,這是法律規定,不是什麼自相矛盾。這也是為什麼判決公開後幾乎看不到任何一個專業人士出來對這一點進行質疑。
「和醫學一樣,法律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有些時候外行人可能缺乏能力去理解,只能選擇尊重權威。中芭之所以這麼做,除了不相信法院的公正權威以外,恐怕也是因為在判決的效力方面,我們同樣缺乏權威,有時候雖然大家都知道你沒有道理,鬧一下就真的管用。這才是最可怕的。」這位法官說。
(任重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