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租賃新規定(二)

第13/2017 號法律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的新規定,於本年2月18日生效。是次修法主要包括租賃合同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出租人在租賃關係存續期未滿三年時不得單方終止租賃合同等規定。

三、 轉租合同要“認筆跡”嗎?

第13/2017號法律並無修改《民法典》轉租的規定。然而,由於轉租合同亦屬租賃合同,基於新法規定不動產租賃合同須以私文書訂立,且合同的簽名須“認筆跡”,因此,新法生效後訂立的轉租合同亦須按相同方式訂立(即使有關轉租合同的原租賃合同是在新法生效前訂立亦然),從而有關轉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同樣須“認筆跡”。

四、“認筆跡”是怎樣的手續呢?

新法規定,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認筆跡”)。按《公證法典》第159條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關簽名可簡單地做“對照認定”便可:租賃雙方當事人可預先在租賃合同上簽名,再交由他人(例如房地產中介人)帶同該租賃合同及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認證繕本)前往公共公證署或找私人公證員辦理有關對比筆跡的手續;此外,亦可採用較嚴謹的“當場認定”方式進行“認筆跡”手續,即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即場在租賃合同上簽名。事實上,“當場認定”較“對照認定”的認筆跡方式更有保障,因為此方式具有較強的證明力,但無論如何,可由當事人自由選用。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