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以來歷次憲法修改

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一系列制度、原則和規則,制定了一系列大政方針,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1982年憲法公佈施行後,根據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和發展需要,分別於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進行了4次修改。這4次修改,體現了黨領導人民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成功經驗,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的發展成果,有力推動和保障了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有力推動和加強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證明,我國憲法是隨著時代進步、黨和人民事業發展而不斷發展的。

1988年憲法修正案

時間: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修改的主要內容:

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記憶體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肯定了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補充。

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確立了我國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1993年憲法修正案

時間: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修改的主要內容:

將「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堅持改革開放」等提法寫進憲法序言。

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取代「計劃經濟」;用「國有經濟」、「國有企業」取代「國營經濟」、「國營企業」。

刪去「農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確立「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的法律地位。

將縣級人大每屆任期由3年改為5年。

1999年憲法修正案

時間: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修改的主要內容:

將「鄧小平理論」的內容寫進憲法序言。

增加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明確「中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同時「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

修改了我國的農村生產經營制度,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增加「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容;確立了非公有制經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

將憲法第二十八條「反革命的活動」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2004年憲法修正案

時間: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修改的主要內容: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入憲法,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

在憲法序言關於愛國統一戰線的組成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將國家的土地徵用制度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將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規定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入憲法。

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增加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將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方式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對戒嚴的決定權改為「對緊急狀態的決定權」,相應地,國家主席對戒嚴的宣佈權也改為「對緊急狀態的宣佈權」。

將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

增加關於國歌的規定,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