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設立市政署》法案,法案建議將市政機構定名為“市政署”,由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昨日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引介《設立市政署》法案時表示, 法案旨在根據《澳門基本法》第95條和第96條的規定,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法案的主要內容如下:(1) 市政機構的名稱,為符合《澳門基本法》第95條有關“市政”的表述及“受政府委託"的規定,以及與作為政府架構的司、局、廳、處作出區分,法案建議將市政機構定名為“市政署”。
(2) 市政署的性質,法案建議遵照《澳門基本法》第95條的規定,訂明市政署為受特區政府委託,依法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事務向特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此外,法案亦建議訂明市政署為具有法律人格、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務法人;為了使市政署能夠更好履行其法定職責,建議賦予其公務法人性質,從而擁有較大自治範圍的管理權。
(3) 市政署的職責,法案建議市政署基本保留民政總署現有職責和增加其他有助促進社區和諧、加強與居民的聯繫、滿足民生需要的職責,並應特區政府要求或在其職責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向特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
(4) 對市政署的監督,基於委託和被委託關係,作為委託方的特區政府必須依法對被委託方即市政署進行監督,法案建議作為特區政府首長的行政長官是監督實體,並可將監督權授予政府主要官員,使監督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及時性;同時,訂明監督權的具體內容,以確保監督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5) 市政署的組成,按照《澳門基本法》第95條的規定,市政機構的兩大職權為“提供服務"及“諮詢意見",法案建議市政署下設市政管理委員會及市政諮詢委員會,負責執行該兩大職權。
(6) 市政署成員的產生方式,市政署成員由市政管理委員會及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組成。法案建議市政管理委員會由不多於8名成員組成,且成員須為全職;而市政諮詢委員會由不多於25名成員組成,且成員通常為兼職。
(7) 市政署財政及財產的監察機制,由於公開諮詢期間收到不少意見認為應在市政機構內增設監察機制,經分析,為有效監察市政署的財政運作及財產狀況,以及能夠從更有效運用資源的角度對市政署的運作提出建議。法案建議須為市政署的財政及財產管理設立監察機制。
(8) 民政總署人員的安排,由於設立市政署的同時,會撤銷民政總署,因此,在確保民政總署的職能平穩過渡至市政署的同時,亦會確保民政總署人員的同步轉移。法案規定保障民政總署人員的既得權利及其法律狀況,包括原有的薪俸和福利待遇不得因轉入市政署而減少,從而實現民政總署職能和人員的平穩過渡。
陳海帆稱,提交市政署法案是為了完整履行基本法和憲制責任,強調設立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是受政府委託,接受特區政府監督,市政機構職能包括提供文化康樂和諮詢意見等。
陳海帆解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成員不會由選舉產生,同要全面理解基本法第 95條有關,由於市政機構是受政府委託,受委託人監督,因此應該由政府委任組成。
她稱,政府委任並非代表政府不聽民意閉門做車,諮詢委員來自社區,對於議員憂慮未來諮詢委員的選拔和能否自薦問題。政府持開放態度,歡迎無論年輕人,專業人士或社區工作者,如果有興趣人士可以自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