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檢討投資及技術移民政策及其方式

日前公佈的《二零一七年廉署報告》,揭露特區政府相關部門在審理「重大投資移民」項目時把關力薄弱,導致某些內地人士利用空殻公司和假冒股東身份申請竟獲批準。廉署認為當中反映部門審批程序不嚴謹、查核機制不健全。這些行為涉嫌觸犯《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所規定的偽造文件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表示,貿促局將按照既定程序,取消有關人士的居留資格,同時,有關人士亦需要負上相應的刑事責任。這些案例警示澳門特區政府,必須對現行的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政策,進行總體檢討及整改。否則,不但是為貪賄及偽造文件等犯罪活動提供方便,而且也涉嫌違反《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相關規定,妨礙依法治澳及依法行政的順利進行。

本來,有關「有償移民」政策的內容有三項,分別是置業移民、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其中最早實施的是置業移民,始於一九九五年。當時,澳門經濟極度低迷,建築房產業積壓了大量的空置單位,相關業者的經營也極度困難。前澳葡政府為幫助業者走出困境,消化部分空置樓宇,推出了置業移民政策。內地居民只需購買一定款額的樓宇單位,及擁有第三地的居留權,就可申領澳門居民身份證。這項政策確實是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相關業者解決建成樓宇單位滯銷的問題,盤活了資金。因而在回歸後,特區政府仍然繼承該項政策。在賭牌開放前,這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雖然欠妥,但也是「必要之惡」,難以非議。但在賭牌開放後,澳門經濟好轉,而且因為大量的中介商和外僱,對樓宇租賃和銷售市場的需求甚殷,這項政策就將其「惡」充分地暴露了出來,而且也失去了其原本還具有的一點兒「必要」的合理成分。

尤其是恰在此時,房屋中介業的「猛龍」過江,引進主動進攻型的中介方式,遊說業主高價售賣自己正居住的樓宇單位,而促使樓價飆升的惡性循環。而置業移民的「門檻」過低,使得利用該政策的內地居民,集中搶購中低檔的樓宇單位,造成樓價飆升,原本只是十多萬元的經濟房屋單位,也急升到一、二百萬元,而這種檔次的樓宇單位,正是澳門中低收入階層居民的主流消費對象,這就嚴重影響了中低收入市民的購樓能力,損害本澳中下階層居民尤其是不符入住經濟房屋、社會房屋資格,但又購不起「豪宅」的多數市民的置業利益,而且更是成為澳門居民民怨最大的「上樓難」的原始因素。

而且,「置業移民」政策的享受者,只是以一百萬元的「置業投資」,就可換取一家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享受澳門特區的各種福利。其中成年人可以進入賭場工作,沒幾年就可收回「置業投資成本」;子女也可以澳門居民的身份,在報考內地的高等院校獲得政策優惠,造成另類的「高考移民」,而將其之前同班那些成績較好的同學「比了下去」,因而意見很大,告狀告到了中央教育部門。

而且更嚴重的是,此三類「移民政策」抵觸《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溴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按照該項規定,在澳門特區成立後,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居民前往澳門,仍需辦理批准手續。內地居民雖然仍然可以家庭團聚等理由,申請到澳門定居,但每年申請到澳門定居的人數,是有一定限額的,具體數額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國務院港澳辦及國家公安部)徵求澳門特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而此三類「移民政策」,卻避開了公安部門的審批權,也在客觀事實上「抵制」國家實施的「單程證」制度,等於是不尊重中央的相關權限。尤其是在現在強調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的情況下,這種「頂風作案」的性質就更為凸顯。

而且,由於上述三類「移民政策」的其中一項要件,是必須擁有第三地的居留權,在中介商的引導下,使用該項政策的內地居民,購買了某些國家的護照。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九條又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因此,已經加入外國國籍的當事人,不應再使用其原中國護照或中國內地身份證進行民商事活動。另外,《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更是規定,「經批准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內地公民,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給前往港澳通行證。持證人應當在前往香港、澳門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註銷戶口,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前往香港、澳門」的規定,和內地公安機關的慣常做法,內地居民在獲批准來澳門定居時,是必須註銷其內地常住戶口的。即使是當年因「三‧一九事件」獲得澳門「藍帶證」並已在澳門逗留十多年的臨時居民,在經內地有關主管部門與澳門政府協商,同意向他們發給澳門居民身份證後,他們也必須返回原居地註銷常住戶口。因此,透過此三類「移民」政策而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但卻又未有註銷內地戶口,這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擾亂國家出入境管理政策和戶口管理政策的行為。

其實,又何只如此?某些內地居民為了辦理此三類「移民」手續,符合澳門相關法律法規的條件,在取得第三國居留權時,是向當時與台灣有「邦交」的岡比亞等國購買居留權。這不單止是在有意無意地踐踏「一個中國」的紅線,而且還嚴重抵觸國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讓享用此三類「移民」政策的內地居民,以購買第三國甚至是台灣「邦交國」的居留權的方式,在澳門辦理「投資移民」手續。由於他們並不具備中國公民移民外國定居的法律手續,故這種做法是干擾了中國的出入境法律制度的。而且,也在客觀上為內地貪官「洗錢」、轉移贓款提供了便利。

二零零七年,在包括筆者在內的不少社會人士力陳「置業移民」的弊端之下,行政長官何厚鏵下令停止執行「置業移民」政策,但仍然保留「投資移民」及「技術移民」政策。現在看來,「投資移民」仍然存在著許多弊端,這從廉政公署的報告中就可窺見,因而應當考慮是否暫停實施。而「技術移民」還是有必要的,但其方式方法應當調整。香港特區實行計分制度,就比較合理。實際上,根據中央賦予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發展」,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和「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平台」的任務,需要各種人才,有些是澳門本身並不具備的人才,是必須引進的。但就必須改革現行的方式方法,針對對某類人才的需求程度,制定不同的計分標準。而且更重要的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及有關出入境法律的規定,尊重國務院港澳辦和國家公安部的相關權限,在確定獲批准者名單後,交由內地公安部門發出「單程證」,但可不在配額的限制之內。在獲發給澳門身份證後,應當註銷其在原居地的戶籍,及繳交其內地居民的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