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法擴澳大博士答辯委主席權限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澳門大學校長擔任博士答辯委員會主席,並可將權限授予副校長、教授、特聘教授或講座教授,使博士答辯能更有效地進行。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表示,根據現行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規定在澳門大學取得碩士及博士學位的方式》規定,博士答辯委員會主席僅可由澳門大學校長和副校長擔任。鑑於現時澳門大學在讀博士生人數共950多人,且正不斷增加,為使博士答辯能更有效地進行,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澳門大學校長擔任博士答辯委員會主席,並可將權限授予副校長、教授、特聘教授或講座教授,且有關教授應為至少曾指導三名已畢業的博士生的導師。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