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金適用所有殘疾人士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法律草案,法案建議所有殘疾人士均能申領社保基金殘疾金。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表示,重視和保護殘疾人士在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公平地享有權利,是當今國際社會普遍追求的基本價值,亦是澳門特區政府一直關注及積極推動的工作。長期以來,特區政府透過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多方面的不同政策措施,確保殘疾人士獲得所需的各種支援。

特區政府於二零一四年七月推出了“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向取得社會保障制度受益人資格前已處於殘疾狀況,且符合其他法定要件者,每月發放金額與殘疾金相等的津貼,均為每月 3,450元,以補助有關殘疾人士的生活開支。為更好地為殘疾人士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建議,廢止申領殘疾金中有關“須在取得受益人資格後才出現殘疾”的申領要件,使殘疾金能普遍地適用於所有殘疾人士。法案生效後將取消“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特區政府將安排該項津貼的受益人轉為領取社會保障制度的殘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