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官對鄭蘇案判決書的金句說開去

本欄昨日在分析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就「新澳門學社」社員鄭明軒、立法會議員及「新澳門學社」副理事長蘇嘉豪在一項集會遊行活動中被控觸犯加重違令罪的案件作出一審宣判進行分析時,是前晚根據終審法院辦公室透過政府新聞局發出的新聞稿而作出的。昨日有機會閱讀到初級法院獨任庭法官張穎彤對該案判決書四萬多字全文,發現其中有不少「金句」,現摘錄如下:

一、澳門特區居民享有集會、遊行及示威的自由,但集會、遊行及示威都必須依法進行,並非單純以「自由」之名而任意行事。在不同國家和地區,有關政府都採用不同的方法對集會、示威及遊行進行管理。……集會權及示威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毋須任何許可」並非所有集會及示威的「擋箭牌」,法律亦會規定一些限制或制約,集會或示威者並非可任意而為。即使澳門居民享有批評的權利,但亦不容許違反法律的集會及示威。因此,違反法律的集會及示威必然應被禁止。……一系列的法律規定均體現出,即使澳門居民享有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以便可集體表達思想自由或訴求、行使批評的權利,但一切自由及權利的享有及行使必須依法為之,同時須遵守法律所設置的限制,不容許僅以實現個人目的或達致個人意思為由而不遵守法律,即使有關目的或己意是為了公共及集體利益而表達訴求亦然。

二、「法治」的理念是依法治國、依法行事,法律不容許任何人士以「自由」之名或表面上以「依法」作為口號,僅按個人或部份人自己的意思而任意或隨意而為,不遵守法律,妄顧法紀,以身試法(即使為了公共及集體利益而表達訴求亦然),亦不會因任何人士的特殊背景、所表達的訴求內容和對象有所不同而在法律面前可有不同的判斷標準或待遇,所有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才是真正「法治」社會的理念及價值。若非如此,那麼,我們所面對的才是一個「人治」社會,法律的權威蕩然無存。

這是正確理解澳門居民在行使《澳門基本法》賦予其居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時必須注意的事項,首先要擺好民主與法治、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係。

誠然,集會及示威遊行是澳門的基本政治權利,但並非是產生沒有任何限制的。曾經多次到聯合國人權機構「告狀」的「新澳門學社」的某些人所持據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明確規定,集會的權利幷不是一項絕對的權利,它要受到一些限制,《公約》第二十一條就列舉了「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爲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

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其中「按照法律」一詞指按照各個國家關于集會的法律以及規範其他行爲的法律。由奧地利籍的國際人權專家,曾在聯合國人權機構工作,並參與對各國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報告的審議工作的曼弗雷德‧諸瓦克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評註》一書中就指出,可以允許對集會遊行進行干預的目的,有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和公共道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多項。在「公共安全」一項,在《公約》和《歐洲人權公約》的許多限制性條款中都可以發現的對「公共安全」的利益的保護,可以追溯至英國在人權委員會的一項提議。當一個集會構成了對人(即他們的生命、人身完整性或健康)或物的安全的具體威脅時,該集會可以被限制、禁止,甚至在必要時被驅散以保護公共安全。此類例證包括由于敵對群體的衝突,警察不再能够保障示威者或過路者的人身安全,或一場示威演變爲對商業的搶劫的情况。在這些情况中,該集會一般來講不再是《公約》第二十一條含義之內的和平集會了。但預防性地禁止集會在一定情况下爲了保護公共安全也可能是必要的。

關於民主與法治之間的關係,曾參與台灣地區「修憲」的實質性工作的法學專家謝瑞智博士在其《民主與法治》一書(由於該書是台灣地區的大學用書,因而相信鄭明軒、蘇嘉豪在台灣大學政治系所讀書時,應該也有讀到)指出,「有民主無法治會成為暴民政治」。他指出,民主是以個人主義爲出發點,強調尊重個人人格,在人人平等之原則下,有關個人事務,由個人自行決定,任何人無權干預,每個人都擁有其固有的生存之自由與權利,國家之政治也應受人民之支配控制,政府應由人民直接間接推舉代表所組成,在作成決策時,不得違背人民之意志,因此民主政治也稱爲「人民為主之政治」。如這種說法推論到極端,就無法避免形成無政府主義。因此,在提倡民主政治之際,就須同時建立法治政治,須有法律之規定,人民之自由權利,才會受到節制。否則,如讓個人的自由權利無限上綱,就會走上暴民政治;法國大革命時,革命份子因缺乏法律的約束,成爲無政府之暴民、恐怖政治的時代,致陸陸續續將有關人員在眾人起閧下,送上斷頭台,就是最好的實例。

由此,這就可以理解,張穎彤法官上述「金句」的涵意了。實際上,警方之所以在行政長官官邸附近設置防線,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因為在此前不久,在同一個地方,也是同一批人,曾經意圖襲擊某主要官員的邸宅,並衝擊警方,甚至以「李小龍飛腳」踢向警員。但該案送到檢察院時,被當時的檢察長何超明「歸檔」處理。顯然,同一批人又想「食過翻尋味」。然而,按照吳國昌議員昨日所言,在保安司長和檢察長換人後,已經「收緊了」。但吳國昌之說,並不準確,不是「收緊」,而是《維基解密》揭露,曾經向因成功指導吉爾吉斯「顏色革命」的美國駐港澳總領事楊甦棣,收集到澳門「反對派」人士「反對崔世安」,並據此向美國國務院密報他們心目中的「最佳特首人選」的何超明,實質上是放縱了反對派組織和人士的各種抵觸法律的行為,包括進行暴力遊行並在遊行中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也包括製造假案誣陷政府部門和招工單位更,就包括就在鄭蘇案同一地點的「飛腳衝撞警員」,都是以「歸檔」處理,因而更壯膽。但在何超明不再擔任檢察長,尤其是習近平主席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論述,及中央提出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之後,就再也沒有「何超明縱容」這支「歌仔」唱了。這是撥亂反正,正本清源,不是什麼「收緊」。

值得嘴嚼的是,一手創辦文化局的前身——文化學會的評論家彭慕治,昨 日在接受澳門電台葡文台訪問時分析說,他不相信在今屆立法會餘下的任期裡,蘇嘉豪將在未來的某一天坐進立法會履行職務。「蘇嘉豪不會回到大會,操縱這些東西的人不會放過他。即是他現在已經逃過一劫,但後續還有幾單和他有關的案件,都在調查中,他將成為重複的罪犯。」這個「操縱這些東西的人」是誰?呼之欲出。

延伸開去,該案的背景——蘇嘉豪發動的「暨大一億」遊行,暨大擔負培養「澳人治澳」人才的責任,特區政府給予支持是天經地義,何況根本就不會發生「袋進」崔世安「口袋」之事。其實反對「暨大一億」是假,阻礙為「澳人治澳」事業培養人才是真。而就在與此同時,蘇嘉豪極力鼓吹澳門學生到台灣升大,象他那樣參與具有「台獨」背景的社運人士進行的各項社運活動,及接受「小英青年軍」的培訓。蘇嘉豪甚至向由「台獨」分子掌握的台灣「教育部」施加壓力,逼迫其修訂優惠僑生就讀的法條,既違反《中葡聯合聲明》的「葡方備忘錄」,又違反由蔡英文研擬的《港澳關係條例》關於「澳門居民的定義」中,將在澳門回歸後才取得葡國護照者排除在外的規定,更反對高教辦公室資助澳門居民到內地學習普通話。這些,是否存在著彭慕治所指的「操縱這些東西的人」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