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一居業主不接受發展商退款方案可尋法律途徑 劉紹滿

轟動海內外「海一居」事件,近日其的劇情再有高潮,有關的發展商透過律師方式稱向特區政府當局索賠達至數百億元的賠償之言,引起社會一眾的指責與批評,在批評的議論中,發展商亦發佈一則向小業主的退款方案,但是事與願違,並沒有取得小業主的共識,特別對於那些屬於二手或三手及四手的小業主來講,他們已經是「竹籃打水一場空」,相信更不願意接受發展商的退款方案,再加上銀行供款的複雜問題仍沒有妥善得以解決,發展商的退款方案出現「胎死腹中」,也是言之有理的事情。整個事件對澳門的管治及社會民生和諧的影響極大,對於特區政府當局來講也應吃一塹長一智,也不能撒手不管,事情拖得越長時間對整體當局的管治更不利,有必須成立專責團隊將事件妥善解決。

當終審法院日前宣判黑沙環填海區P「海一居」地段的收地案,並判決發展商敗訴,政府可依法收回有關土地的消息之後,有關發展商遲遲沒有公佈妥善解決小業主的方案及還向當局索賠達至600億元的賠償之際,即時引起,史沒前例的社會轟動,甚至在短時間內令二十七位立法會議員共聲同氣一致聯名簽名及發表言論,以極大的批評指責的方式要求發展商履行社會的責任。有議員認為,這意味著發展商不可能依照合同交樓給小業主,發展商更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將樓款退還給小業主。而於2014年,發展商書面向政府承諾:「如日後依法不獲再批給該土地,承批公司不得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索取任何賠償或補償。」然而,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行政行為,與發展商和小業主之間的買賣合同,乃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亦有議員認為,發展商應承擔責任拿出誠意面對小業主「海一居」事件前前後後持續了幾年時間,一眾小業主為之日夜奔波,心力交瘁。終審法院終於作出裁決認定「海一居」地段承批人保利達敗訴,政府將正式收回土地。面對咁樣一個結果,儘管政府也同步出臺方案,一眾小業主仍然擔憂不已,不知前路何方,心中充滿迷茫和憂慮。回顧整個事件,當初,小業主與發展商簽訂了購買協議,毫無疑問,到期交樓是發展商應盡的基本義務。遺憾的是,直到目前為止,終審法院判決已經落地,一眾小業主等到萬分心急,但發展商仍然繼續以與政府存在法律爭議等等為藉口,拖延解決問題的良機,甚至罔顧自己應盡的責任。發展商應盡快履行合同責任,向小業主退回所收樓款並作出合理賠償。發展商與政府的糾紛不應和小業主的賠償問題混為一談,必須向小業主交待及說明具體賠償方案。發展商應當履行合約精神及應盡義務,承擔社會責任,積極與小業主作出溝通,賠償小業主的購樓款,同時建議發展商與小業主、銀行作三方會談,商討賠償問題,並向小業主清晰講解有關解決方案。

有議員指,在2010 年,社會一再要求政府規限樓花的售賣行為,政府亦想為此立法,但發展商為賺取最大利益,趕尾班車在《樓花法》未立法生效前,開始預售「海一居」樓花,用盡各種方式引誘市民購買樓花,使小業主陷了一個萬劫不復的深淵。發展商明知道土地批租期限是2015 年底,更在2014 年8 月簽署聲明接受政府的處罰,並放棄因土地批租到期而對政府的索償1,但令人痛恨的是,發展商在2014 年底還公開表示項目需延至2018 年才落成,這種欺上瞞下的手法,使到更多無辜的市民上當受騙,損失更加慘重。若然,發展商更有胸懷及智慧想去處理好事件,對於現時政府所提出的方案,應當主動站出來溝通,而不是以訴訟再去回應社會及小業主,反而更應拿出誠意放棄訴訟,以讓特區政府更好處理「海一居」事件,這才是促進有效解決的關鍵節點,更加是一間企業的社會良心和社會擔當的真正體現。有議員認為,承建商與小業主的買賣關係責任則是早已存在,在事件中保利達未能按照買賣合同如期交樓給樓花購買者,應付出誠意與小業主商討賠償方案。發展商作為具規模的上巿公司,理應立即履行合同精神和承擔社會義務,主動與「海一居」樓花購買者、銀行協商解決辦法,盡可能保障小業主的權益。遺憾在終審法院宣判結果後已過兩個星期,仍未見保利達正式表態,態度毫無誠意。有立法會議員批評指,有發展商擬向政府追討賠償損失,出爾反爾的商業手段令人大感錯愕。數百名小業主們苦等多年,陷入背負著銀行債務及遲遲未能「收樓」的恐懼漩渦中,卻換來承建商如此拖泥帶水不負責的對待,實在令社會大眾失望。即便發展決定要控告政府,亦不該影響保利達履行與樓花購買者之間的民事賠償責任,兩者不能混為一談。發展商應盡快與小業主溝通,並按緩急輕重的情況優先處理經濟困難小業主的問題。亦希望小業主重視政府的善意提醒:「須留意向發展商追討賠償責任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應該保護自身利益,盡快向發展商索償。」政府亦應積極向小業主提供協助或法律援助,使「海一居」事件能得以盡快解決。政府有必要與小業主保持恆常和暢通的溝通,向樓花購買者及時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和司法援助,讓小業主有條件、有能力履行法律追討程式,爭取自己的權利,幫助他們依法合理追討。

立法會議員何潤生日前則認為,早前,終審法院宣判「海一居」收地案裁定承批人保利達敗訴,政府可依法收回有關土地。政府公佈解決「海一居」事件的初步方案,建議將收回的土地用作興建都市更新置換房,並預留部份出售予「海一居」樓花購買者。惟方案與不少樓花購買者的訴求並不相符,而社會上亦議論紛紛,普遍質疑有關方案如同用公帑為事件「埋單」。眾所周知,「海一居」土地批給始於澳葡年代,有關土地原批給是工業用途,樓宇限高亦非現時的高度。而承批人保利達申請將土地改作商業及住宅用途,一改便用了16 年,在餘下9 年的土地承批期間,保利達更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更改圖則,以期利潤最大化;更甚者,保利達是在有關土地臨界25 年批給期限的最後階段才落實發展土地並出售「海一居」樓花,從而令事件步向難以挽回的局面。足見,發展商保利達在「海一居」事件上絕對是責無旁貸。自終審法院宣判「海一居」收地案已近半個月,據瞭解,一眾樓花購買者已多次約見保利達要求解決事件,社會各界亦一直出言提醒發展商應依約主動處理事件。惟至今,保利達方面有限的公開信息就是其有意向法院提起要求特區政府民事賠償之訴。他強烈譴責保利達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無論與政府之間有何爭議,保利達也絕不能以此為由拖延、迴避早應履行向樓花購買者退款及賠償的責任,更不應無視一眾樓花購買者長久以來的經濟和心理上的沉重負擔,而企圖向政府,甚至社會討價還價。

有議員認為海一居事件仍需要「解鈴還需繫鈴人」。胡祖傑議員認為,「海一居」的不動產預約買賣合同,乃是保利達與眾多樓花購買者之間的合同法律關係,行政當局並非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就該不動產預約買賣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行政當局不牽涉其中,當然也不涉及承擔賠償或補償的法律責任。對於保利達因為無法履行不動產預約買賣合同而給樓花購買者造成的損失,樓花購買者可以合同當事方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不能履約的保利達依照合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就能否透過重新批給及公開競投的方式去解決「海一居」事件?眾所週知,購買樓花存在風險,樓花交易帶來潛在收益的同時,也必須承受樓花交易潛在的損失風險。當遭遇風險時,應遵循合約條款,與發展商就樓花無法兌現協商退款及乃至賠償。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則入稟法院保障權益。而「海一居」土地的重新批給,若不是用作興建公用事業設施或發展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此不符合《土地法》規定的「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的批給」的情況,所以該土地是不可能豁免公開競投;根據《土地法》規定,將相關土地進行公開競投,通過訂定競投特別條款盡力保障已購買樓花者的利益,則存在許多難以跨越的障礙。根據《土地法》規定,向每一自然人或法人以租賃方式批給的土地面積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兩萬平方米,總數不得超過十萬平方米。因此批給的土地面積受到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兩萬平方米的法律限制。因此,在批地合同中訂定「特別條款」,規定「承批人將特定的單位以特定的價錢出售給特定的人」,是對土地的處置方式作出限制,不能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中通過約束合同雙方的「特別條款」來實現。他強烈要求發展商向樓花購買者按所訂立的不動產買賣合同作出賠償。同時,特區政府也呼籲「海一居」樓花購買者,由於「海一居」樓花預約購買合同已經無法履行,「海一居」樓花購買者應保護自身的利益,盡快要求保利達向其作出賠償。由於相關的賠償受時效的限制,該公司亦應盡快履行合同責任,早日向「海一居」樓花購買者賠償。

其後,保利達就海一居發展項目向買家退回樓款提出兩方案。內容方案一:三年內分期返還按預約買賣合同已收取之樓款金額(對象為希望保障自身固有權益的業主)。自簽立退款協議時計為第一期,之後每半年計為一期,首六期每期返還百分之五,第七期返還餘下百分之七十及另加提供百分之十五的額外補助。經我司法律團隊認為,本司有充分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向政府索賠,而在法律上任何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事件而受到損害的,均可提出索償。倘贏得訴訟後能成功取回土地發展,我司承諾將按原圖則及原價售予參與方案一之業主,若果不能取回土地發展但獲得理想的財務賠償,我司會向參加方案一的衆業主發放合理的額外的補貼。方案二:二年內分期返還按預約買賣合同已收取之樓款金額(對象為同意只須返還已付樓款的業主)。自簽立退款協議時計為第一期,之後每半年計為一期,首四期每期返還百分之十,第五期返還餘下百分之六十。當完成返還所有樓款後,雙方之間的買賣法律關係終止。欲辦理上述退款方案的業主可至海一居業主聯合會索取表格,並塡妥選擇意向,我司將會在統計數據後盡快進行資產套現及資金安排,以便加快推進落實處理返還已付樓款事宜。對海一居發展商的退款方案,有議員李靜儀批評保利達以短訊方式求其拋兩個方案畀小業主,而非認真對話,極不負責任。李靜儀分析,方案一、方案二都極不負責任。她形容「發展商好識用文字保護自己」。以方案一為例,提到「倘贏得訴訟後能成功取回土地發展,我司承諾將按原圖則及原價售予參與方案一之業主,若果不能取回土地發展但獲得理想的財務賠償,我司會向參加方案一的眾業主發放合理的額外的補貼」。她質疑所謂的額外補貼似乎是有前設,「咩叫理想賠償?你告政府都未必告得入。假設告得入,你話要索償六百億元,到時如果只判政府賠十文廿文,咁算唔算係理想?唔理想就唔畀百分之十五額外補助?」她認為有關做法其實就是再拖小業主兩三年,不單止不是履行合約賠錢,還要拖小業主,「百分之十五睇落有啲嘢賠返畀小業主,實際上三年後可能又話官司未完、未攞返塊地或賠償不理想,咁就唔使賠錢畀小業主,咁仲唔係不負責任方案?」她認為方案一、方案二都「根本冇得畀小業主揀」,最簡單是即時按合約賠錢及利息。

對「海一居」發展商退款或賠償予小業主兩個方案,有律師認為,從公佈的方案來看,與發展商打官司對小業主更有利,可嘗試追討雙倍訂金及法定延遲利息等。有律師指出,小業主除可向發展商追討訂金,還包括返還雙倍訂金、法定利息及因而引致的律師費及訴訟費等。儘管法律規定一般時效為十五年,但早日向發展商提告,可享有優先受償權,時間拖得越長在受償順序上排得越後,較為不利。若原「海一居」樓花購買者認為發展商存有過錯,可嘗試追討雙倍訂金。就發展商提出的方案,他提醒在簽署任何檔前,最好諮詢法律意見,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權益。早前亦已有當事人成功透過法院向發展商討回訂金連同法定延遲利息,相信能夠收取延遲利息的贏面較大。社會各界及小業主均強烈希望發展商應盡快履行與小業主所訂立的合同責任,事實上,社會上普遍認為保利達作為一家上市公司和根植澳門多年的公司,法律上應向小業主負責,才能贏得社會的尊重和化解紛爭。倘保利達主動立即退還樓款,相信有助解決眾多小業主燃眉之急。而政府在合法的情況下可盡量向樓花購買者提供有關方面的協助和法律援助,維護樓花購買者向發展商追討的權利。在法律上而言,小業主現階段有權向初級法院提起通常訴訟程式宣告之訴(主訴訟),以及可同時考慮提起倘有保全程式。而按照保存程式的相關規定,任何人(例如小業主)有理由恐防他人(例如發展商)對其權利造成嚴重且難以彌補之侵害,得依法向法院申請假扣押或聲請採取具體適當之保存或預行措施,以確保受威脅之權利得以實現。

其實,有律師認為,海一居事件,僅是現存社會問題的一個反映,今後要如何杜絶其他類似問題的發生,需要全社會深思。事實上,為了達到規範市場運作、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和增加交易的透明度的目標,澳門特區於二○一一年提出了《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諮詢文本,且於二○一三年正式公佈了第七/二○一三號法律(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對比鄰近地區樓花法律,有關法律卻有欠缺,例如在上述法案諮詢期間,本人曾代表澳門法學協進會就 「樓花合同內強制性條款」、「樓花款監管」、「售樓說明書必須載明的資料」和「房地產市場的准入和退出的機制」等方面建議作出規範,然而,除強制性條款內容外,對其他方面,上述法律最終還是完全或幾乎沒有作出任何規範。但是,鑑於現時海一居事件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尤其是樓花款項欠缺監管等,認為實有必要就此嚴重問題結合澳門實況對相關制度作重新檢討,以加強保障小業主權益和房地產可持續發展基礎上,完善現行法律制度。事實上,樓花買賣法律制度除了規範樓花預售許可和登記外,樓花預售所得的款項的監管措施應是樓花買賣制度中的重要及核心內容,立法上應明確規範有關款項用於在建樓宇上,作專款專用,並由政府和銀行作出共同監管,而且監管亦可根據樓宇興建進度,劃分成不同階段的監管等。在此方面,鄰近香港及內地已有成功經驗和不同制度特點值得澳門借鑒學習,例如:透過法律規範和託管協議,由銀行和法律指定的監管部門作出專門監管。只有這樣,才能更有效對所涉各方,即發展商、小業主及銀行等的合法權益作出保障。

因此,對於纏繞社會多年的「海一居」事件,當局日前提出將依法院判決執行土地收回的程式,提出解決樓花購買者上樓、退回已繳印花稅以及將提供法律援助等的建議方案,希望盡最大可能保障小業主權益,可惜方案亦是沒有得到小業主的認可,相信也是「石沉大海」;再至現時保利達的兩個退款方案,仍是沒有得到所有小業主共識,或將也是「胎死腹中」。要解決「海一居」的事件,相信仍是沒能如意,仍需要尋找更大的公約數。澳門是法治社會,要依法辦事,依法解決爭端,整體社會都應要遵法、守法,遵守契約精神,以維護澳門的安定繁榮。小業主唯有可透過法律途徑向發展商索償,但在這個層面上,相信特區政府唯有做的就是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進一步加強對「海一居」樓花購買者的支援,協助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