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三常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政府代表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和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引述政府意見指,未來的士公司會以同一準照營運每次競投中標的士,但將被規範所擁有的的士數量上限,以免造成壟斷。
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如準照持有人被處以禁止從事的士客運業務的附加刑且禁止期間不超過準照的有效期,則中止準照。委員會關注附加刑的規定,稱找不到有關法例可中止營運規定,政府代表解釋若觸犯刑事罪行的的士執照是個人持有,除科處本身刑罰外,則按照《刑法典》施加禁止某段期間從事的士客運業務的附加刑;至於針對公司的附加刑規定,則是透過現時《禁毒法》或《有組織犯罪法》等單行法執行,禁止其從事的士客運業務。委員會接受有關解釋。
對於文本有關準照註銷的條文,委員會首先關注未來的士公司會否以同一準照營運每次競投中標的的士。黃顯輝引述政府意見指會傾向以同一準照給予營運,但屆時有關准照會註明每部的士的期限,以及將規範每間競投公司不可擁有多於某個數量的的士。
文本又建議未遵守經營條件的准照持有人,且未於交通事務局指定的期間補正,將會被註銷准照。黃顯輝舉例稱,如一個准照轄下有二十部的士,只要其中一架違規而又沒改正就會被「一刀切」註銷准照,則其餘19部的士的司機也被影響,委員會希望政府從適度原則考慮,建議只註銷違規的士的牌照。
另外,法案建議於准照中止期間禁止經營的士業務,否則註銷准照,委員會提出應考慮不可歸責情況,容許准照持有人透過反證推翻當局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