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權利公約(上)

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殘疾人權利公約》,是一個全面保護殘疾人士權利的國際公約,確保殘疾人士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維護他們的尊嚴。

早於上世紀末,國際社會已提出為殘疾人士制訂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二零零一年,聯合國大會決定成立特設委員會,開展起草《殘疾人權利公約》的工作,歷時五年多的時間,起草工作於二零零六年八月結束,並在同年十二月由聯合國大會通過,成為二十一世紀的第一項人權公約,也是第一項有法律約束力的全面保護殘疾人士權利的國際公約。《公約》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三日起正式生效。

二零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殘疾人權利公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一條明確了《公約》的宗旨,就是要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殘疾人士能夠全面和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而為了進一步清晰殘疾人的定義,《公約》亦規定,殘疾人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這些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殘疾人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

《殘疾人權利公約》為確保殘疾人士的權利訂定了八項基本原則,包括:(一)尊重固有尊嚴和個人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選擇,以及個人的自立;(二)不歧視;(三)充分和切實地參與和融入社會;(四)尊重差異,接受殘疾人士是人的多樣性的一部分和人類的一份子;(五)機會均等;(六)無障礙;(七)男女平等;(八)尊重殘疾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並尊重殘疾兒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權利。

有關《殘疾人權利公約》的其他規定,下週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殘疾人權利公約》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