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三常會昨日續審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大多數委員認同涉違反《國安法》案須由屬確定委任的中國籍司法官處理,但希望政府清晰司法官的挑選方法,確保符合自然法官原則。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昨日會後表示,法案第19-A條建議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犯罪須由確定委任的中國籍法官和檢察官中預先指定的司法官處理。除少數委員質疑條文有違司法獨立及抵觸《基本法》外,大部分委員支持新增的條文,認為有關修法並無違反《基本法》。
黃顯輝稱,有委員認為上述條文對預先指定司法官數目的表述不清晰,指出法案中葡文對預先指定司法官數目寫明兩位或以上,而中文則無寫明數目,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清楚是一位或兩位以上。此外,上述條文中規定指定中國籍法官或者司法官必須是確定委任,有委員關注有關人士是以何種方式被選定參與案情審判、偵查?是否以抽籤方式?實際操作上應如何委派法官處理相關案件才符合自然法官原則,希望政府做出解釋。
黃顯輝指,針對合議庭操作的條件,法案建議由現行文本中規定的在利益值超過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即5萬元便由合議庭(三名法官)審判,修改為在其利益值超過中級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即100萬元方由合議庭介入,至於以下則由獨任庭(一名法官)負責。委員會瞭解政府原意是希望減少合議庭的工作量,加快審判流程,提升法院整體的審判效率,但獨任庭審判案件相應增加,委員會憂慮審判質量會否因法官數量減少而下降,希望取得平衡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