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非支票刑責性質及後果或將更嚴重

「非凡航空破產案」越鬧越烈。在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發表新聞稿,披露整個過程後,民間和社會輿論都大為嘩然,但雖然有監督壓力,卻並非是法定的權力,可能當作是「耳邊風」。而且,「非凡航空」的「揸FIT人」財雄勢大,可以聘請龐大的律師團,因而就連每天也不敢有所造次,都隱去了其姓名。

而在前日,卻峰迴路轉晉入一個有實質性作用的高潮。立法會公共財政事務跟進委員會召開會議,跟進特區工商發展業基金貸款審批及還款狀況。委員會主席麥瑞權會後表示,當年「非凡航空」向政府無息借貸二點一二億元,僅用五張借據性質的「本票」作擔保,保證人更沒有提供任何實物或財產抵押。而且該「本票」更非公眾認知的銀行本票,只是單純的「借據」,因此非凡航空破產時,有關「借據」不能兌現抵押金。

對此,委員會質疑有關做法是否合法,以及現時工商基金是否沿用這種方式?麥瑞權引述政府代表稱,政府承諾繼續跟進事件,如查找「鷹揚」有無隱瞞資產等。政府又稱,行政當局至今沒發現「非凡航空」向工商基金借貸涉及蓄意詐騙成分,法院亦沒發現違規情況;但委員會則要求政府循刑事角度,重新檢視非凡航空帳目,包括有關貸款的去向,有否借貨後非法轉移資產或存在其他詐騙成分等,政府回應稱會認真研究,委員會又要求政府提交當年有份批出非凡航空貸款的工商基金委員會成員名單。

但在昨日,政府的態度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曾經聲稱並未發現「非凡航空」涉及蓄意詐騙成分的工商基金的實質主管機構經濟局,發出新聞稿指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考慮到立法會公共財政事務跟進委員會意見及社會對「非凡」個案的關切,決定重新審檢此個案,包括有關貸款的審批程序及後續的追討程序,並基於公平公正考慮,決定於當日把「非凡」個案相關卷宗移送廉政公署調查。而廉政公署也隨即發出新聞稿,宣布已經收到工商業發展基金遞交的資料,而廉政專員也即時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的規定,批示就工商業發展基金向「非凡航空」貸款一事展開調查,若在調查中發現有違法或違紀行為,將依法作出跟進,同時將會檢視有關貸款的審批程序及後續的追討程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查找當中存在的問題。廉政公署在完成調查後,會按照法律規定將調查結果知會行政長官,並適時向社會公佈。

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昨日在出席公開活動,接受傳媒訪問時回應時也表態說,立法會公共財政事務跟進委員會就「非凡航空」貸款事件,與特區政府代表舉行了跟進會議,該委員會建議特區政府循不同角度審視事件。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聽取意見後,決定把「非凡航空」個案的相關卷宗送交廉政公署調查,調查事件中有否涉及惡意破產、資產轉移等行為。他重申,特區政府堅持透過民事途徑追討欠款,繼續透過專業律師跟進,能夠更到位、更有效率地追討貸款。政府亦翻查了「非凡航空」及其擔保人公司的資產,工商業發展基金將不斷跟進事態發展。工商業發展基金也將吸納議員的意見,根據立法會的要求作出配合,提供當時的批核資料,包括批核貸款的委員會名單。

梁維特的表態十分重要,因為不但他是管轄工商基金所的經濟局的上級領導,雖然案發時他尚未擔任此職,但基於「政府繼承」原理,他還是需要負上政治責任,而且在人們的心目中,他是明年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的「大熱門」之一,倘對此事件處理不慎,將會「一失足成千古恨」。實際上,已經有媒體分析道,最近的系列事態,是明年特首選舉的「前哨戰」,並直指這是特首選戰的政敵籌碼。盡管這個說法沒有確鑿證據予以佐證,但看深一層,似乎有其道理。因為最近受到各種事件攻擊的,都是特區政府的重要成員,或被稱為「崔世安團隊」中人。這就有著十年前,何超明利用偵查及檢控「歐文龍貪賄案」的特殊條件,起勁地抹黑包括崔世安在內的「何厚鏵團隊」,然後拋出「公務員治澳不行」,「商人治澳不行」,「應當由法律人治澳」的口號,「挪火為自己煮食」,製造自己是「行政長官最佳人選」的輿論。儘管十年前後的現象的具體表現形式並不一樣,但方向卻是相對一致的。

筆者日前以《告訴空頭支票既是責任擔當也是自我救贖》為題分析,「非凡航空」欠下工商基金的二億多元,既然是在物質財政上追不回,就應從法律上追討,既是要懲罰存心詐騙政府金錢的犯罪嫌疑人,也是進行自我救贖,減輕以至補償自己失職瀆職的行政道德錯失。當然,更是展現自己敢於擔當負責任的精神及勇氣。其中,「工商基金」就應以「空頭支票」受害人的身份,向檢察院或司法警察局提告,追究這五張「空頭支票」的開票人觸犯《澳門刑法典》分則第二百一十四條「簽發空頭支票罪」的刑事責任。這樣就可減輕自己的失職責任,而是可以將自己擺在「好人辦錯事,信任錯人,被欺騙」的定位,以減輕自己的責任。

而據立法會公共財政事務跟進委員會主席麥瑞權轉述,政府代表解釋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新聞稿,在表述上並不精確,因為當年「非凡航空」開出的五張「本票」,並非公眾認知的銀行本票,只是單純的「借據」,因此非凡航空破產時,有關「借據」不能兌現抵押金。

實際上,新聞稿的表述是:而「非凡航空」共簽發了五張本票作為上述債權的擔保,所有本票均由被執行人「鷹揚航空控股簽署承兌保證,除此之外,被執行人「鷹揚航空控股」並沒有提供任何實物或財產作為抵押或擔保。其後,由於上述五張本票均不能兌現,「特區工商基金」以此作為執行憑證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因此,這幾天來,無論是「茶餐廳論壇」還是正統的新聞媒體,也不管是不同政治立場,都竟然口徑統一地將之表述為「空頭支票」。而政府官員的準確敘述,則是五張單純的「借據」。

但這就可逃脫刑責嗎?其實這就暴露了事態的性質及程度更嚴重。那就是可能會涉嫌構成觸犯《澳門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詐騙罪」,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蓄意破產罪」或第二百二十四條的「非蓄意破產罪」,第二百四十五條的「偽造或使用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而由於實施欺詐的對象是特區政府,因而可能還須加上「加重」的涉嫌罪名進行偵查、檢控及法庭審理裁決。

這就是一個涉嫌「犯罪競合」的問題了。而且其中一些罪名,其量刑都比「空頭支票罪」要重得多。因此,不能兌現的「單據」及圍繞其周邊的涉嫌犯罪事實,其刑責性質及後果都要嚴重得多。倘全部涉嫌都被法院認定為犯罪事實,被判處的刑期可能就比「空頭支票」的量刑還要高。

因此,經濟局將「非凡航空」的相關卷宗移送廉政公署調查,這個決定就是明智務實的。如果經過調查。證明「工商基金」只是被「非凡航空」欺詐,行政當局就可消除有人質疑自己「內外勾結」的嫌疑,還自己一個清白,最多是失職,雖然可能遭到問責,但與要負起刑責相比,有天淵之別。如果確實是有問題,也應主動說清楚,自我救贖,以爭取獲得從輕處理。倘是澳門的刑事政策及法律有「污點證人」之設,還可爭取轉為「污點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