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澳妥善解決保護文遺與私產關係

日前,葡文《今日澳門》以《文化局,具考古價值地點八年後仍未獲評定--澳門的城牆》為題報導,政府就高園街三十五號的土地開展評定工作已歷時八年之久。位於大三巴牌坊後面的這幅土地,之前被發現存有相信是明朝時期(1368-1644)建成的舊城牆遺址以及明朝時期(1644-1912)的文物。然而,有關土地至今仍被鐡皮圍封,内襄滿佈垃圾,雜草叢生,甚至蔓延至公共遒路上,一派被遺棄的淒涼景象。儘管土地處於這種狀況,文化局強調政府正「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持續及有序地分析、硏究及處理」有關城牆的情況。該報同時詢問關於文化局是否已經制定計劃將該城牆對公眾開放展示,但政府並未作出任何回應。雖然如此,文化局表示有關城牆巳被辨識及列入將來有可能被評定爲文化遺產的不動產清單中,正如行政長官所說:「高園街三十五號舊城牆的這項考古發現已被列入文化局的不動產擬定清單中。」

該報導又指出,除了城牆所在土地未獲評定之外,事實上還出現了其他與該地段有關的問題。城牆於二零一零年被發現,常時沙彪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正在控掘該地段,以興建一幢七層樓商的商住建築物。有關工程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批准及發出工程准照。然而,自二零一零年起,該興建工程被禁止進行,導致有關公司無法對獲批土地進行利用。沙彪公司的知情人士向該報透露,「相關程序拖延至今已有八年,這顯然損害了公眾利益。最大的受損者當然是澳門特區,因為八年以來這個具考古價值的地點未被善用,阻礙了公眾及遊客欣賞它的機會。該名知情人士強調公司正努力尋求透過對話而非法院來解決有關問題」。此外,該名知情人士還表示,相關公司明白到無法在該土地開展興建工程,但希望這個問題能透過替代方案得到解決。該名人士解釋道:「自二零一零年至今,公司雖然擁有該土地但卻被禁止按其意願行事。政府並未跟進公司提交的任一解決方案,包括以公司明確指出的另一幅本澳土地來置換相關土地的方案。沙彪公司提出可用作置換的土地臨近望廈墳埸附近的加油站。

葡文《今日澳門》提到的高園街三十五號地盤,含有兩個「文遺」特徵,其一是與被評為「世界文化遺產」的「澳門歷史城區」其中一個地標性的建築物大三巴牌坊,還有大砲台近在咫尺,是大量遊客尤其是旅遊團遊客來往大三巴牌坊及大炮台的必經之地;其二就是該報導重點提到,在沙彪公司於二零一零年獲批准動工興建樓盤,在開挖地基時,赫然發覺有古建築遺物,經鑑定是建於明朝的古城牆的一段,該古遺址雖然未被納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但無論是按專業或是以常識來衡量,都是屬於文物。

但嚴謹地說,該地盤與「澳門歷史城區」沒有必然的關係。正因為如此,在二零零五年「澳門歷史城區」被納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之後,二零一零年政府各權限部門尤其是文化局才向其興建工程開放「綠燈」。現在問題是,在地盤開工後,才發現地下埋有古城牆。也就是說,如果該地盤一日未開工,甚至沒有發展商意圖發展利用,該古城牆就永遠不會被發現。因此,發展商居功至偉,應當受到彰揚。

然而,這個「用膝頭哥來想」也可以認知為「文物建築」亦即「不動產文物」的古城牆,竟然是鑑證了八年都沒有結果。這就連累了該地盤的興建計劃。因為倘是正式宣布是屬於「不動產文物」,當然可以按照《澳門基本法》和《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政府徵收並給予發展商補償。而這麼一拖八年,讓發展商處於「動彈不得」的地步。如果是套用新《土地法》的邏輯,倘該幅土地上屬於臨時批租地,是否超逾利用期,也超逾二十五年臨時批租期,在行政長官被剝奪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限制下,必須宣布收回;發展商上訴到法院,也只能是「贏了法理,輸了官司」,上訴失敗定讞?即使不是政府批租地,也是讓發展商遭受損失——購地、利息、圖則設計、政府入秉手續費用,還有員工待工等方面的損失,已經是「利疊利」,「吃皇糧」的公共行政機構及公職人員,就顯得遠離地氣,不知道「餐搵餐食」的民間的苦況。

何況更重要的是,就像沙彪公司知情人士所言,「這顯然損害了公眾利益。最大的受損者當然是澳門特區,因為八年以來這個具考古價值的地點未被善用,阻礙了公眾及遊客欣賞它的機會。」其實,它的利用價值還不單於此,此處由於交通擠塞,人流擠迫,而缺乏停車場地,如果能夠設計得宜,可以在不影響人們欣賞古城牆的同時,闢為停車場或另建為旅遊設施,進一步落實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任務。

習近平主席要求澳門特區「依法治澳」,並「要勇於擔當、敢於碰硬,既要善於早作謀劃,提前化解風險,又要持之以恆、久久為功」;行政長官崔世安也承諾「依法治澳」。既然如此,就應在此問題上,落實「依法治澳」。而現在在該事件上,不但抵觸《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而且在廣義上,也不符合《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其一、是《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四節「被評定的財產所有人的權利及義務」等各條條文的規定。《文化遺產保護法》雖然是澳門特區自行立法,但由於向聯合國世界遺產中心申報「世界遺產」是中央政府的權力,因而在實質上就帶有「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性質,在「世界文化遺產」的發出內也是屬於中央對澳門全面管治權的內容。

其二、更重要的是,《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實行「資本主義五十年不變」的制度,而資本主義的最重要特徵就是保護私有財產。而《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條更是具體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産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産時被徵用財産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産的補償應相當于該財産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

或許,文化局新任局長穆欣欣剛就職不久,日理萬機,事務繁忙,還有更多更重要的事情需要處理,一時未能抽身解決此問題。但文化局屬下的各相關業務廳,尤其是與其直接關聯的文化財產廳,大部份人員是屬於技術官僚文官制,沒有「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這回事,相對穩定,應當知道該事件的全過程,局長可以授權其處理。而且,局長在澳門特區駐北京辦事處工作多年,極為熟悉中央的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在「澳門歷史城區」「申遺」過程中也出了大力並深切了解到「世遺」在保育與發展、世遺與私人利益之間的衝突,亦即妥善的解決辦法,可以予以借鑑,並結合澳門特區的法律,進行妥適的處理。這樣就可展現出「勇於擔當、敢於碰硬,善於早作謀劃,提前化解風險,持之以恆、久久為功」的精神面貌和實際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