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不生效法律法令 陳:經嚴格篩選確認

【本報訊】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確定 1988年至1999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案”。法案建議確定這段期間共 275項法律和法令屬默示廢止或過期失效,8項法律和法令屬明示廢止、停止實施或沒存在價值;法案並建議訂定專門條款,確定現時既得權利及法律狀況均不受這法案通過而受影響。

議員馬志成希望法案可解決本澳部分法律出現不合時宜的問題,促進法制建設,但政府須保證在過程中不出錯。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經過嚴格篩選和向與相關法律法令有關的職能部分確認,有嚴謹程序處理;她又稱若法案通過,連同上次確定 1976年至1987年公布不生效的法律法令共 1,542項,下階段將對餘下的 581 項法律法令展開法律清理和適應化工作。

議員宋碧琪表示,政府透過清理工作,更清晰哪些法律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有利於法律者的工作。但現時仍有法案存在部分條文被默示廢止的情況,政府會如何處理。馬志成則關注政府如何確保法律清理不會出錯。

陳海帆回應時表示,待法案通過後,完成首階段法律清理工作後,將會開展第二階段的法律清理和適應化的工作。而政府及立法會工作小組分析“失效”法律相當嚴謹,如有一方認為該法律仍生效,則不會撥入“失效”法律;而對於有疑問法律,亦會與職能部門充分溝通及確認後,才撥至“失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