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行政長官選舉法 立法會大比數通過

【本報訊】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有議員認為,支持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是落實基本法對選委會市政機構代表的規定,整體政制應循序漸進,按照澳門實際情況,依照國家政策、方向慢慢發展民主。

立法會全體會議以大比數通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修改內容包括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四界別中的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由十六人下調至十四人,並從中增加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二人。

法案修改的內容包括該法律第八條〈組成〉、第十四條〈自行選舉產生〉、第三十一條〈委員資格的喪失與替補〉及附件一〈選委會委員界別、界別分組和名額分配〉等。法案以廿五票贊成、三票反對獲通過。

議員陳華強在表決聲明中表示,對《行政長官選舉法》的通過表示支持,法案的通過只是落實了基本法中規定選委會中有市政機構代表的政策,不應將整個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連為一體;至於整個政制的發展是應以循序漸進,按照本澳實質情況,依照國家政策的方向民主性發展。

議員蘇嘉豪在表決聲明中稱,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只是單純應付式修法,與特區推進民主政治毫不關連,他認為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後,本澳市民仍然被排除在「小圈子」選舉會場外。

議員吳國昌及區錦新聯合表決聲明中表示,極度遺憾市政機構不能夠從民選產生,吳國昌認為由此基礎上,進一步修改的行政長官選舉法,是毫無意義的機制,在政治上亦認為是非常不合理,因此是反對有關法案的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