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治公職據位人不應擁有雙重國籍

經過中國政府的強力運作及外交部等相關機構發出嚴正聲明,更是辯護律師團隊充分法律武器,華爲副董事長、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終於獲加拿大法庭裁決有條件保釋。全體中華兒女都鬆了一口氣,這是正義的勝利。這使人想起了她曾經在百年清華大禮堂與八百名學子進行過一場思想對話的演講:「除了勝利,我們別無選擇」。

當然,更令人們鬆一口氣的,是加拿大法庭也終於證實,孟晚舟是堂堂正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當初某些別有用心人士爲了將水攪渾,放出許多不實消息,甚至連中國內地的某些「公知」也在發放消息,聲稱她持有加拿大護照,就讓人們揪心。當中國外交部以堅決的口吻聲明她是中國公民時,仍有一些人不放心。最後在法庭公開她所持有的所有旅行證件,沒有任何一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證件;盡管當她曾經擁有加拿大的永久居留權,但已經放弃。這才讓人們完全放心下來。而且,這也正是孟晚舟和全體中國人民獲得勝利的主要原因之一。

實際上,如果孟晚舟果真持有加拿大護照,將導致如下的惡果:孟晚舟被拘捕是加拿大的內部事務,是加拿大當局「關起門來打女」,中國政府、中國人民將不能出聲。否則,就是干預加拿大內政,有違國際公法及國際關係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即使孟晚舟同時也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護照,也是如此。因爲儘管作為中國國內法的中國國籍法的法律效力不及加拿大,但加拿大當局可以抓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籍」,及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規定,並以孟晚舟在加拿大擁有物業作為她在加拿大「定居」的證據,主張她已經不是中國公民,而是加拿大公民。而且,按照屬地管轄法,孟晚舟是在加拿大被捕,即使是加拿大承認雙重國籍,也以加拿大為第一國籍。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說,孟晚舟沒有依一般慣例,在持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權之後,依照相關程序申請加入加拿大國籍,甚至還放弃了加拿大永久居留權,不管是出於什麼樣的動機,都是明智的决定,幷導致成爲自己在今次事件中的「大救星」。

從這事中,可以使人更深入地了解,持有雙重國籍的便利及不便利。作為中國公民,只有唯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香港、澳門特區護照,在海外遇到任何困難,中國政府都能理直氣壯地施以營救。如果具有雙重國籍,尤其是在所持有他國國籍的國家,在遇到被拘捕等情況時,中國政府就很難出手救援。

因此,即使是被人批評爲「烏鴉咀」,被扣上「破壞建制派團結」的大帽子,筆者仍然在此大聲疾呼,具有中國內地政治公職,包括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地方各地各級政協的委員,人民團體成員的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除了在回歸前取得的葡國旅行證件之外,倘是持有外國護照的,尤其是美國及加入其「反華大合唱」的附庸國的護照的,應當宣布放棄該國的護照,退出該國的國籍。

一方面,既然是出任中國的政治公職,就必須效忠於中國的國家主權,並按照《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規定,遵守國家法律;另一方面,避免在所持有的另一個護照的國家旅行,發生抵觸當地法律的情事時,被該國視爲其公民,中國政府無法出面救援。何況,一些國家如美國就規定,加入該國國籍必須宣誓效忠該國。那麼,持有該國國籍的中國國家政治公職的據位人,應當效忠於哪個國家?

更重要而且是極爲尷尬的是,倘這些中國國家政治公職的據位人,其所持有的另一個他國護照的國家,與中國交惡甚至是交戰時,這些中國國家政治公職的據位人爲了表忠,而發表支持中國政府的言論,可能會被其所持他國護照的國家視爲「叛國」,按照該國的法律予以懲處。畢竟,持有他國護照的人士,多在該國置有物業,這就可被視為「定居」該國的證據,亦即已經喪失中國國籍,是該國的公民。

筆者至今有點「糊塗」,爲何相關部門會採取「雙重標準」?當中國澳門特區的某位立法會議員,要參選另一個主權國家的國會議員時,就將其視為「雙重效忠」了,予以口誅筆伐(筆者也積極參與了這場批判),幷修改選舉法律,禁止「雙重效忠」;但當某些澳門居民中的精英分子,既是內地的國家各種政治公職的據位人,却又持有他國護照,甚至是出任他國駐澳門的榮譽領事,就不是「雙重效忠」,而且還是「愛國愛澳」的「楷模」?在這次中美貿易戰中引帶出的美國及其附庸國與中國的衝突問題,就應讓既是中國國家政治公職的據位人,又持有該國護照甚至在入籍時宣誓效忠該國的人士,捫心自問。

其實,在前者來說,儘管也是涉及到國家主權的問題,但畢竟「兩制」——澳門特區立法會——的比例還相對大些。而後者,就完全是屬於「一國」的事務,因為中國的各類國家政治公職,都是國家主權的屬性,完全不屬於「兩制」的範疇。

更有甚者,有個別中國國家政治公職的據位人,擔任了另一個主權國家的駐澳門榮譽領事。《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對名譽領事官員及以名譽領事官員爲館長的領館的便利、特權與豁免做了系統規定,基本上是將之視為派出國的「外交官員」。實際上,按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三章《對於名譽領事官員及以此等官員為館長之領館所適用之辦法》規定,凡是正式領事及其領事館所享有的特權,如國旗與國徽之使用,領館館舍不得侵犯,領館館舍免税,領館檔案及文件不得侵犯,行動自由,通訊自由,遇有領館轄區內有派遣國國民受逮捕或監禁或羈押候審、有權探訪受監禁、羈押或拘禁之派遣國國民,人身不得侵犯,逮捕、羈押或訴究之通知,管轄之豁免,免除工作證,免稅,免納關稅及免受查驗,免除個人勞務及捐獻,刑事訴訟等。

因此,所有外國派駐中國澳門特區的榮譽領事,都必須在事先征得中國外交部的批准,並由外交部駐澳門特區特派員公署進行管理,帶有一定程度的「準國與國關係」。如是普通澳門居民出任,倒是可以凸顯「一國兩制」的優越性,但倘是由也是國家各類政治公職的據位人出任,恐怕會有「效忠衝突」的問題。

更尷尬的是,某些國家在兩國關係上,或在國際事務上,是與中國政府的政治立場有衝突的。比如,容許達賴喇嘛訪問該國,某些國家批評中國的人權狀況,或在南海問題上與中國的國家利益發生衝突等。當中國政府對這些國家提出批評時,擔任其駐澳榮譽領事的內地和澳門特區的政治公職的據位人,究竟是與中國政府保持一致,還是與任命其為榮譽領事的國家「同一口徑」?這更是需要釐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