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保險業業務 政府擬提高條件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保險業務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提高從事保險業務的條件,加強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制度。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六月三十日第2797 M號法令》法律草案。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介紹,草案主要包括提高求取及從事保險業務的條件,加強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風險管理及内部監控制度,以及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的機制方面的要求,確保保險人的集團架構透明度,財政穩健程度及業務發展策略的可行性,以完善保險及再保險業務監管制度。

法案提出將經營一般保險與人壽保險的保險人的最低資本金額分別提高 1倍至 3,000萬元和 6,000萬元。

新增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以及為其提供服務的其他人亦須履行保密義務;修改向澳門金融管理局定期提交資料的制度,保險人及再保險人必須每季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季度財務報表。

法案並配合現行《商法典》關於消除無記名股票的規定,不再允許保險人發行無記名股票,為此須調整有關規定;調整保存文件的期間,由3年至10年不等,並新增電子載體的保存方式,其具有等同於原件的法律效力及證明力。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法案規定,在法案生效後180日至24個月不等的過渡期内,保險人須作出調整,以便符合該法案中不同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