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綜合消息: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藍某某以低價收購34頭病死豬進行屠宰加工後,將近9,000斤肉層層轉賣,最終流入珠海的早餐店、快餐店,加工成快餐食品賣給多名消費者。近日,該案在斗門區法院第一審判庭依法公開庭審,涉案8人分別被判處2年至7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據介紹,該案為珠海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藍某某為了牟取經濟利益,以每頭30元至100元不等的價格,分別向經營養豬場的盧某、宋某、陶某收購了34頭病死和死因不明的豬。進行屠宰加工後,以每斤3.5元至5元不等的價格,多次銷售給經營凍品店的陳某及羅某、李某夫妻二人,再通過層層轉賣,最後販賣給經營快餐店、早餐店的梁某等人,加工成快餐食品銷售給眾多不特定消費者食用。
東窗事發,藍某某等8人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而被起訴。經查,經被告藍某某等人非法流入食品終端消費市場的病死豬肉共8,849.6斤,按其供認的平均每斤7元對外銷售價格計算,其所得價款為61,947.2元。
庭審當天,斗門法院對該案作出宣判。藍某等8名被告人以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2年至7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
同時,為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護民眾生命健康權,斗門法院判令8名被告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3至4年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流通、管理等相關職業;判令陳某等4名被告人支付425,572元至8,800元不等懲罰性賠償金,其餘被告人對懲罰性賠償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令8名被告人在珠海市級以上媒體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
宣判後,8名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