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土地管理策略協會昨舉辦「香港與澳門的土地法制:歸責機制的完善學術研討會」,邀請香港大學法學院三位專家學者來澳交流及分享意見,期望澳門特區借鏡完善現行《土地法》歸責問題。
研討會昨日下午假世貿大廈蓮花廳舉行,土地管理策略協會主席關偉霖,房地產聯合商會會長吳在權,澳大法學院院長唐曉晴,以及銀行金融界、房地產業界等約五十多人參與。講座邀請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終身教授張憲初、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傅華伶及吳世學擔任主講,分享香港土地法制有關歸責機制的問題及對澳門土地法制的意見,共同探討完善土地法制的歸責機制。
關偉霖表示,自新土地法實施以來,引發的紛爭從沒停息,尤其是新土地法的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二十五年土地批租期屆滿後不得續期,導致不少批租期屆滿未完成發展的土地被收回,大量土地進入司法訴訟,土地利用發展停滯不前,情況嚴峻。他稱,房地產建築業是本澳的第二產業,若土地法律出現問題,將對澳門建築業造成很大的影響,可能會導致投資者在不理解的情況下卻步,影響本澳的經濟發展,希望政府完善土地法,釐清土地個案中歸責與不歸責的問題,妥善處理土地問題個案,以免造成社會撕裂。
張憲初表示,澳門在2013年修改土地法,基於善意考慮增加強制公開招標、限制改變批地用途等,但因立法不夠周全及全面,導致新法實施出現了一些問題,如土地二十五年批租期屆滿後不得續期,有沒有例外情況,是否要引入歸責機制,土地未依期完成發展歸責於政府是否需要賠償,收回土地程序如何進行、土地收回導致的司法訴訟如何處理等,澳門需總結經驗,以及借鑒香港的經驗,完善有關法律,不要把問題政治化。
吳世學指出,澳門新土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土地二十五年批租期屆滿後不得續期,目的是防止土地囤積,而香港雖然沒有類似的規定,但香港政府通過租賃條文可達到同樣的目的,如租賃規定在一定時間內發展並滿足特定條件,包括建築契約,要求承租人按一定時間,通常五至六年內符合特定條件的規格完成開發土地等,否則違反建築契約導致政府可終止租賃收回土地;但若因第三方因素或政府原因導致未能如期完成開發土地,政府一般再給予發展商續期,讓他們完成土地發展。他稱,現時香港一般批出的土地使用權均為五十年,而土地利用期為五至六年;據了解,至今香港未發生因未依期完成發展被收回土地的案例。若香港發生類似澳門不可歸責承批人的土地個案,發展商可根據相關法律理據爭取權益,當中包括不得減損批給了的業權,即若政府的批准是發展的先決條件,政府的延誤或不作為甚至叫停就可能構成業主業權的減損。
吳世學表示,澳門特區政府將25年臨時批租期屆滿的土地收回,不僅對未完成的項目有影響,亦影響對銀行業及購買樓花的市民,建議修改土地法,若土地未能依期完成發展不可歸責發展商,政府可批准中止計算批租期及最後一次延長土地利用期,給一些時間讓發展商完成項目,相信更有助澳門城市規劃發展,亦更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