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難「國歌法」修法無疑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 劉紹滿

國歌同國旗、國徽一樣,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維護國歌尊嚴,就是維護國家、民族和全體國人的尊嚴,是所有公民應盡的義務。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近日已完成審議修改「國歌法」法案並簽署意見書,將送交大會作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本來是好事一樁,但是有某些為了吸引眼球的「人士」競然公開挑戰所修改的「國歌法」法案相關的內容,甚至公開「建議刪除將國歌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的規定」, 明顯此「建議」則與中央政府制訂的《國歌法》明確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的規定,是背道而馳的,作為行使「一國兩制」的澳門特區,提出此言論的「人士」與附近地區「獨派人士」阻止當地國歌法制訂有何區別呢,無疑是對國家法律不熟悉,更甚至或許是有意挑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國歌法》的權威性,及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與《基本法》嚴肅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俗話為:「國歌法」)是為了通過國家立法對國歌的奏唱場合、奏唱禮儀和宣傳教育進行規範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9月1日下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獲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經第十二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該法也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國歌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凡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者立法實施,港澳回歸以後制定了實施國旗法和國徽法的法律,是通過本地立法的方式予以實施的,所以兩個特別行政區應當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切實予以貫徹實施。因此,澳門特區政府為回應中央政府的決策及指示精神,在最快時間內完成修改《國歌法》法案,這也履行《基本法》的規定及貫徹「一國兩制」政策,讓澳門特區與國家同脈相連,擁護國家共贏發展,讓廣大居民更加愛國愛澳。

其實,中央政府所制訂的《國歌法》的第十一條則規定「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 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瞭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為進一步落實《國歌法》就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的規定,本澳所修訂《國歌法》法案則建議將國歌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瞭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對此,則有社會「知名人士」則聰明反初步聰明誤,並向當局提出「建議刪除將國歌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的規定」,甚至還認為「本澳各類學校均有辦學的自主、學術和選用教材的自由。儘管國旗、國徽、國歌的教育有其重要性。「教不教」、「教什麼」、「如何教」等細緻問題,政府都應該信任各教育機構的專業判斷,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交由教育機構自主決定和執行。」如此提出不夠理性的建議,相信會有所誤導社會不瞭解《基本法》的人士,甚至影響《國歌法》在本澳的實施,更甚至擔心會歪曲《國歌》在本澳實施的意義及作用。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日前也指出,「國歌法」去年底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後,澳門必須本地立法。對全國性法律訂定的基本原則及規定,可按照澳門實際情況調整,但不能視而不見不立法,否則涉及違反憲制責任。陳海帆表示,學校已在中小學的公民及品德課引入「我與國家」的教育內容,教導學生認識國旗國歌的含義,並教授唱國歌。她相信將來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執行沒有困難。澳門中華教育會副會長李沛霖日前也認為,國歌法引入澳門基本法,一定會在澳門得到支持和擁護。澳門教育界非常重視國歌的教育,學校把國歌納入教材,讓孩子們從小認識什麼是國歌,對國歌該抱有什麼樣的態度,讓他們自覺尊重認識國歌。每週一學校都有升旗禮,師生們面向國旗,同時奏起國歌,所以大家對國家的象徵——國旗、國徽和國歌,都非常熟悉,用行動體現了尊重。對於某位反對將國歌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規定的「人士」,不應用《基本法》賦予廣大居民自由的言論來誤導青少年學生的理解《國歌法》在本澳實施的意義。

此外,《國歌法》的第十二條則規定「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同時,第一條則規定「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而本澳所修改的《國歌法》則建議新聞媒體宣傳國歌,並建議中央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的規定。但是,對於法案規定政府可要求傳媒配合宣傳國歌,則有「知名人士」對此不表認同,其則認為「即使有關條文不設罰則,但亦需尊重和維護新聞自由,並建議刪去有關條文」。有關「人士」更甚至指出,「這樣對新聞媒體的要求不只針對是次立法,更可能陸續出現在特區其他法律制訂的趨勢,結果只會造成更明顯的寒蟬效應,令新聞媒體進一步自我審查,進而削弱就著公共利益進行的監察,甚至淪為「政府喉舌」,損害公眾全面、持平、客觀的知情權。」,亦有言論憂慮有關條文可能有損新聞自由及編輯自主,並促請政府刪除相關條文。在剛才的第一段中,筆者也提到中央所規定的「維護國歌尊嚴,就是維護國家、民族和全體國人的尊嚴,是所有公民應盡的義務」,對於上述擔心因宣傳《國歌法》而影響新聞自由的言論,無疑是「嘩眾取寵」。 然而,作為審議法律的立法會的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日則解釋指,「新聞媒體並不會因該條文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更不會被科處任何行政或刑事處罰。特區政府有責任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過程中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有關條文與現時政府與媒體之間所建立的溝通模式大致相同,主要是政府提供資料給新聞媒體,請媒體協助進行宣傳推廣。」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日前則呼籲傳媒毋須過分憂慮和過分解讀,並強調「三個不會幹擾」,包括不會幹擾新聞自由、出版自由、言論自由。陳海帆還指出,有關條文的責任義務在政府,傳媒只在配合政府宣傳,加上條文非強制性,沒有任何處罰,不會影響任何新聞編採自由。該條文立法原意是希望政府及傳媒一齊做好國歌的宣傳教育,使居民更有國家情懷。政府與各傳媒在宣傳法律方面,有著良好的溝通和合作機制,未來立法後,亦會按照現行機制做好國歌宣傳,是「一模一樣」。形式主要在紙本傳媒購買版面,以及在電視台播放宣傳片段;由於宣傳不具即時性,亦會與傳媒良好溝通,不會阻礙新聞自由,期望宣傳能讓市民更能感受國家情懷。陳海帆日前還指出,「國歌法在澳門實施,需要完善本地立法,主要依照本地的法律體製作出適應。國徽、國旗和國歌都是國家尊嚴,體現國家主權,作為國家公民的一分子,必須尊重國家主權和尊嚴。」當局日前並解釋,相關「要求」非強制性,若媒體不配合,亦不會構成任何的行政或刑事的處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武增日前也指出:「那種把維護國歌尊嚴與所謂公民的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對立起來的觀點是錯誤的,國家要對公民合法的權益予以保障,同時公民不得濫用自由和權益,對辱沒國家的尊嚴、損害民族感情、危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必須予以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因此,不應將有關條文規定不合某人的「定義」而誤導本澳普遍屬於愛國愛澳的媒體。

國歌和國旗、國徽都是我們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這是憲法明確規定的。憲法還有一個重要的規定,就是公民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也就是說,維護祖國的榮譽是我們國家公民的憲法義務。《國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國歌是國家的第一聲音、是國家聲音的標誌,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可以說,《國歌法》的頒佈讓人們看到,對於生活中必須尊重和遵循的莊重與肅穆,對於國家的標誌性文化與符號,不管社會發展到哪一地步,都需要國民保持一份法律意義上的敬畏。顯然,對「國家」這一概念的認同,無論從理念還是習慣,無論從法理還是規範,都需要我們跟上時代,跟上國家的整體進步。國歌既反映著一個國家的民族精神,同時也是一個國家的特殊象徵。而呵護國歌莊嚴,在世界各國都是國民的基本遵循。例如:馬來西亞,不尊重國歌將被罰款或坐牢;俄羅斯,嚴格規定播放國歌場合及相關禮節;白俄羅斯,國旗、國歌、國徽的使用有統一立法;烏克蘭,一切重大正式場合都應奏國歌;菲律賓,國民眾一旦出現藐視、詆毀或嘲笑等對國歌不敬的行為,將被處以5萬至10萬比索罰款,同時會受到警告,違法者的名字還會被刊登在報紙上,嚴重者還會面臨坐牢。因此,國歌同國旗、國徽一樣,都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維護國歌尊嚴就是維護國家、民族尊嚴。將國歌法這一全國性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是維護國家主權、落實「一國兩制」、依法治理港澳的正當舉措,十分必要,對維護國家主權、落實「一國兩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國歌法的實施在全世界許多國家及地區都很普遍。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除了起到保護國歌尊嚴的作用,提高國歌的權威性,體現「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具有原則性意義的必然要求和必要之舉。對於某些「人士」若借此次修改《國歌法》法案契機有意不尊重或刁難國歌法的立法,甚至仿效附近地「獨派思潮」挑戰了「一國兩制」底線和社會價值底線,無疑這是不尊重、不理智、損人不利己的行為,若出現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和社會價值底線的行為,必須依法加以懲處、予以遏止,以更好樹立尊崇國歌的社會風尚,杜絕褻瀆國歌的歪風邪氣。全澳居民有責任遵循作為重要全國性法律的國歌法,毫不含糊地捍衛國家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