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有兩大突破

立法會前日細則性討論通過《司法組織綱要法》修訂法案。這次修法,除了作了一些技術性的調整,例如法官兼任等,使得今後司法運作獎更為順暢之外,還有兩個重大的突破:其一是將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及司法官犯罪的案件,其一審管轄權從終審法院下放給中級法院,使得他們可以享受作為基本人權之一的上訴權,但行政長官犯案的一審管轄權,仍然維持由終審法院行使;其二是增加由中國籍法官及檢察官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的規定。前者是更符合國際人權公約有關上訴權是基本人權之一的規定,體現維護人權及法治的精神,後者是在制定系列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之後,進一步落實習近平主席關於總體國家國家安全觀的精神。

不是「王婆賣瓜」,關於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主要官員及司法官犯案的一審管轄權是由終審法院行使,不符國際人權公約的話題,最早是由筆者提出的。當時,終審法院審理歐文龍案,是依照《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一審就終審定讞,筆者就指出,歐文龍被剝奪了上訴權,可能會向聯合國提出申訴。據說,前任行政長官何厚鏵當晚就到監獄與歐文龍對話,歐文龍表態顧全大局,公開聲明放棄上訴權。

但筆者此後曾經多次為文分析,依照基本法在中國澳門適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凡被判定有罪者,應有權由一個較高級法庭對其定罪及刑罰依法進行複審」。因此,全世界的法治國家和地區,在其司法制度中都設置有上訴制度,並設置了第二審以至第三審的程序。第二審程序的任務,就是第二審法院對第一審未生效的裁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全面的審查和審理,然後依法作出裁決或裁定,以維護正確的判決、裁定,糾正錯誤的判決、裁定,實現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保證正確、及時地懲罰犯罪,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歐文龍被剝奪了上訴權,就形成抵觸了在中國澳門適用的國際人權公約。 後來在終審法院審理何超明所涉貪賄案件並作出判決時,盡管他在檢察長任內濫用檢察權,以「誹謗檢察院」的罪嫌對筆者進行立案偵查,筆者還是為他的上訴權「鼓與呼」。

筆者的言論,受到了澳門和內地的法學者的高度注意,他們在其學術論文中予以引述或引用。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澳門廳舉行的《澳門基本法實踐十週年學術研討會》上,時任國務院港澳辦法律司副司長(現任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的黃柳權先生,就詢問筆者,如何為此問題「解套」?在赴京出席抗日戰爭勝利七十週年大閱兵觀禮時,澳門特區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也曾與筆者談論到此議題。

筆者當時回答說:一、將目前屬於終審法院一審管轄權的相關職務據位人的一審程序,下放給中級法院。二、擴大終審法院的編制,使其可以組成兩個合議庭,在實施屬於終審法院一審管轄權的相關職務據位人的一審程序時,其中一個合議庭作為一審合議庭,另一個合議庭則作為上訴合議庭。

黃柳權先生當時以個人身份指出,由於全世界的法院組織架構都是「金字塔」形態,故終審法院擴編必然導致其下的中級法院和初級法院也隨之擴大,可能會與行政機關形成失衡。而將終審法院對相關人士所行使的一審權下放,倒是較佳辦法,但也牽動到系列的改變。

現在立法會對《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修訂,顯然是採用了第一個方案。但是,卻將行政長官排除在外。筆者估計,這是作為法案提請人的崔世安避嫌於「瓜田李下」之舉。曾記否?引政蘇嘉豪「一炮而紅」的「反離補」行動,其實在就「反離補」而言,正當性不算很強,因為在此之前,立法會已經通過「旋轉門法案」,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卸任或離職後,必須在法定期限「過冷河」,不能到私人機構任職。這項規定對本來就是實位公務員者來說,影響不大,因為他們還可以繼續出任公務員,捧其「鐵飯碗」;但對從商業機構出身者,則可能會有斷絕生活來源之虞,從而使得在商業機構從業者,不願到特區政府服務,導致特區高層人才來源之路收窄,不利於「澳人治澳」。

而後來「畫蛇添足」地添加的行政長官刑事豁免權內容,才是問題的要害所在。因此,曾經在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過程中,遭到何超明團體以各種「莫須有」的黑材料攻繫後就「杯弓蛇影」,凡是遇到涉及自己或其家族的事情時,都特別小心謹慎,包括人在江門開會,也下令將有關不歸責逾期土地的個案送交廉政公署調查的崔世安,對「刑事豁免權」的指責,就無法「硬起來」,在「萬人遊行」的壓力下撤回「離補法案」。因此有理由相信,是崔世安為了「瓜田李下」式的避嫌,在向立法會提請的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草案中,沒有將行政長官的一審管轄權也同時下放給中級法院。這當然是可以「留得清白在人間」,但對往後的各任行政長官,則有些不公平。希望以後在再次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時,也讓行政長官能與立法會主席及主要官員享受到「一碗水端平」,以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至於審理涉國家安全的案件,必須是中國籍的司法官執行,則是必要之舉。這也是筆者此前多次為文分析的道理。其一,是為了維護國家主權的尊嚴。既然是案涉國家安全,就與國家主權有關。其二、國家安全案件有些涉及國家機密,倘讓外籍司法官參與偵查起訴及審理,就可能會在客觀上形成司法機關的本身就在「洩密」。因此,倘是「逆向思考」,如果堅持外籍法官可以參與對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各項案件的審理,可能會刺激對國家主權、安全極為重視的中央政府的警覺,要求逐步削減澳門司法機關中的外籍法官、檢察官。

蘇嘉豪議員質疑,由中國籍法官及檢察官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是否代表政府不信任外籍法官,以及是否會違反自然法官的原則?其實是在作秀,明知故問。其實,《澳門基本法》規定,可以任用符合資格的外籍司法官,已經是在全世界都罕見。蘇嘉豪議員不是十分崇尚所謂「民主人權大國」美國嗎?在美國,外國公民連普通法官也不能擔任,更遑論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因此,不能將國家主權與人權混為一談,偷換概念。實際上,當年美國在中東國家實施侵略行為時,就聲稱「主權高於人權」。

不過,仍然留下「尾巴」,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必定是定位較高,其終審管轄權應由終審法院來行使,不能由中級法院審理。但是,在終審法院的三名法官編制中,有一名法官是外籍,這就將會導致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時,無法組成合議庭。

當然,可能權宜處理,調請中級法院中年資最長,且未接觸過該案件的法官,參與終審法院的合議庭。實際上,在審理歐文龍的貪賄案件時,也採取過類似的法:在終審法院進行預審時,已經使用了一名法官。正式審理時,這位法官為體現司法迴避,不能參加合議庭。為了補齊缺額法官,就是採取了從中級法院借請年資最長的法官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