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對家暴理解不一 意見冀釐清家暴定義

【本報訊】澳門論壇昨日探討家暴法成效,有意見指社會對“家暴”定義理解不一,認為社會應趁家暴法的3年檢討期,確保社會各界對家暴定義的一致性。

出席論壇的社工局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廳長鄧玉華表示,家暴法生效至今有5288宗通報,重複個案有3956宗,家庭危機3054宗,懷疑家暴個案659宗,最終確定為家暴個案有201宗。他認為,家暴是社會問題而非個人私事,希望全社會共同關注合力防治家暴。

但根據警方公佈的數據,去年處理涉及家庭成員之間傷害行為的專案調查案件共104宗,最後只有2宗符合家暴法送交檢察院處理。對於社工局和警方的數據出現較大差別的原因,司警刑事調查廳廳長黃志康解釋稱,其餘沒有以家暴罪入罪的個案,均有以普通傷人罪或其他罪名檢控。他指出,家暴法立法原意是希望隱性受害人受到社會公義保護,社會也有聲音認為可以考慮以普通傷害罪去介入處理一些個案,警方接到發生任何家庭成員之間的衝突或傷害報案,都希望以最嚴謹、最高階的方式,即家暴罪立案,懷疑施暴者必須接受調查,但是若是以普通傷害罪去調查,一些隱形個案中的受害人如果主張不追究,警方就無法介入。

家暴法立法關注組代表何穎賢認為“長時間或多次虐待”方才構成家暴罪的定義,有必要與時俱進不斷更新,未來檢討家暴法時需要確保居民、專業人員、法官對家暴定義一致性。她表示,現時相關家暴案件有通報高、檢控低、判刑入罪更低的特點,家暴法的預防、保護、懲罰和修復4大作用中,預防宣傳和援助庇護方面的工作有所成效,但是對相關案件的懲罰力度及家庭關係修復方面有所不足,因此建議執法人員可設專人專隊及行動清單,提高執法人員對相關家暴案件的敏感度。

林玉鳳則認為家暴法有修正的必要,除了要完善取證的衡量標準,同時相信無論判罪為嚴重或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對受害者都應有足夠的支援。家暴法中規定,社工局等行政部門不受案件刑事定性影響,應該提供足夠支援。她指出,現時很多家暴受害者最擔心的是沒有地方住和沒有收入的問題,而現在很多院舍只能提供3個月的住宿,如果原先沒有工作能力,又要照顧小朋友,在生活上會寸步為艱,政府應該為家暴受害者提供更長遠的支援。

黃潔貞表示,家暴法實施後,跨部門及跨領域合作使得預防、保護工作達到預期效果,受害人主動求助的個案數量也有所增加。今年是家暴法檢討之年,希望能利用好社工局的家庭暴力個案中央登記系統數據庫,因應案例系統分析各個案成因,以及做好相關宣傳教育及輔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