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將粵港澳大灣區的優惠措施法律化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昨日閉幕(昨日本欄在此日期上有筆誤,合更正)。這次會議是在貫徹執行習近平主席在「十九大」提出的目標和方略,開展決勝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奪取形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的關鍵之年召開的一次重要會議,也是一個求真務實、鼓舞士氣、改革創新的會議。大會審議通過的各項文件及《外商投資法》,將進一步促進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為實現「兩個一百年」的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在政府行政的領域,提供了可靠的保障,開創了道路。,取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充分肯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年來依法履職、穩中求進,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實現了良好開局。大會的成功,為推動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凝聚了廣泛共識、明確了工作任務。

按照慣例,大會閉幕後,李克強總理舉行了中外記者會。因為今年是澳門回歸二十周年,並將進行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和組建成立第五屆特區政府,因而在記者會後被澳門傳媒問及對澳門回歸祖國二十周年有何期待時,李克強祝願澳門回歸二十周年的慶祝活動成功,澳門的未來更好。這個祝福,彌補了《政府工作報告》受篇幅所限而未作這方面論述的不足。

李克強總理曾經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來過澳門,主持「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第五屆部長級會議並發表主旨講話,及會見出席會議的葡語國家政府首腦。籍著此機會,他代表中央政府宣布,中央政府將一如既往支持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最近研究出台了支持澳門發展的十九項措施,目的就是為澳門的經濟社會發展助力,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造福澳門同胞。

自中共「十八大」後,每年行政長官崔世安赴京述職時,習近平主席和李克強總理都分別會見崔世安,聽取其作述職報告並發表指導講話。習近平主席是從政治領導的角度,要求崔世安領導澳門特區,確保「一國兩制」在澳門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始終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並繼續穩健施政,勤勉工作,積極謀劃長遠發展,展現新面目的。而側重於對澳門特區進行行政領導的李克強總理,就要求新一屆特區政府面對經濟調整為特區發展帶來的新挑戰,抓緊機遇,持續發展,保持財政盈餘,並持續發展經濟,並在抓住國家「十三五」規劃、「一帶一路」倡議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帶來的機遇,奮發有為,發揮好澳門作為自由港和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臺的作用,統籌推進經濟發展和著力改善民生,把中央政府支持澳門發展的政策措施用足用好,不斷提高澳門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開創經濟社會發展新局面。

在今次全國人大的會議中,審議通過了《外商投資法》,這是我國外商投資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充分彰顯了新時代我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的決心和信心。但由於內容並未有出現港澳台的字眼,曾引起疑慮。李克強總理在中外記者會回應了這個問題。他表示,港澳台投資可以參照或比照適用《外商投資法》,而且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還會繼續沿用。李克強總理稱,中國歷來高度重視港澳台投資,現時港澳到內地的投資,佔利用境外投資的百分之七十,未來會進一步發揮好港澳作為單獨關稅區和自由港的作用,同時也會為台胞來大陸創業創造優惠的條件。他又指出,國務院在制定有關文件時,會認真聽取港澳台同胞的意見,切實保護好港澳台的合法權益,並歡迎更多的港澳台境外投資。

李克強總理是以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一把手」的身份,作出了保證,也補強了《外商投資法》在港澳台商投資領域的不足。這對廣大的港澳商人尤其是在內地有投資的企業法人及商人個體來說,都應是放下心頭石,並注射了強心劑。實際上,《外商投資法》在原則上規範國家必須實行高水平的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投資環境;明確了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明確了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同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聽取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範性文件、司法判决應當依法及時公布;國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爲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投資項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化工作和政府采購活動,標準制定應當强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强制性標準平等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産的産品平等對待;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其他方式進行融資;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政策,各級人民政府及了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在投資保護方面,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不實行徵收,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實行徵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幷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轉出;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産權,鼓勵基于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條件由投資各方協商確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轉讓技術。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不得違法减損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違法設置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活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幷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四是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維權機制。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協調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時解决外商投資企業反映的問題;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願參加商會、協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而這些規範,正是在內地投資的港澳商人所渴望的。李克強總理承諾這些法律規範也同樣適用於港澳商人,就讓他們的合法合理利益得到切實的保障。而且也可在法治法制的高度,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更有利的法制和法治環境,使得大灣區建設如虎添翼。

估計,同樣適用於港澳台商人的《外商投資法》,沒有將港澳台商人寫進去,是礙於「外商」這個概念,避免將港澳台視為「外國」。但其實這個「外」字,也可作「境外」解釋,實際上李克強總理昨日就是如此申述的。而且,中國的法律體系,雖然名為「社會主義法系」,但其實是大陸法系亦即歐陸法系,是在一定程度上繼承新中國成立前的中華民國法律,及參考蘇聯的法律,而這兩者的法系淵源,都是大陸法系。大陸法系又稱「成文法」,崇尚「白紙黑字」,因而雖然李克強總理在口頭上作出承諾了,但總不如明確地寫進法律中去那樣,令人更為安心、放心。

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所申述的各項類似「國民待遇」的優惠措施,反而是符合「成文法」的習慣。由此推論,有必要將這些優惠措施法律化,由最高國家立法機關進行立法,並將之加入《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在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這樣才能得到明確的法律保障,而且也符合習近平主席提出的依法治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