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當局無權撤銷凌友詩的戶籍及「護照」

在台灣出生、具有台灣地區戶籍的全國政協委員凌友詩,在第十三屆全國政協第二次會議的大會發言,在台灣地區引發震撼性的反應。不管其效應良窳情況如何,都讓蔡政府「恨得要死,怕得要命」,當作是洪水猛獸,要嚴厲懲處凌友詩。單從蔡政府的這個反應而言,凌友詩的發言在台灣地區就收到強烈的效果,因為無論對其評價如果,都已經讓發言中闡述的幾個重要觀點,包括強調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追求國家統一等,都已在台灣地區形成了熱議的輿論,並深入人心。因此,蔡政府才會在拼命詆毀她的發言內容的同時,卻又要揚言「嚴厲懲處」。否則,如果凌友詩的發言在台灣地區引發的效果,是如蔡政府所言的那麼「負面」的話,就正是可以起到「配合」蔡英文祭出「因應和反制『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七條措施」的作用,求之不得了,還要勞師動眾地大搞什麼「懲處」?!

即使是蔡政府對凌友詩採取何種「懲處措施」,也折射了其進退失據、無所適從的宭境。實際上,蔡政府在擾攘了幾天之後,從開始時的「撤銷戶籍、護照」,退縮到昨日由「內政部」作出處罰五十萬元新台幣的決定,而捨棄了當初在此領域上揚言的「撤銷戶籍、護照」的最高處罰。如果說,「撤銷護照」的業務是由「外交部」及其屬下的領事事務局管理,「內政部」不能越俎代庖「撈過界」,因而對此的不提不談,還有一定道理的話,那麼「撤銷戶籍」的職權,就正是屬於「內政部」及其屬下的戶政司執掌,但「內政部」昨日作出的「處罰」決定,卻沒有當初囂叫得最兇的這這一著,那就顯示,連蔡政府自己,也不敢作出違反「憲法」,抵觸國際人權公約,及違背民進黨「神主牌」的荒唐行徑。否則,可能會引發對民進黨極為不利的負面後果,尤其是在爭取連任的蔡英文第發展的民調仍然未有起色,「討厭民進黨」的社會氛圍仍然瀰漫不散的情況下,如果蔡政府一意孤行,明年一月「總統」和「立委」大選,就將輸得比「九合一」選舉更慘。

誠然,「內政部」對凌友詩開罰五十萬元,儘管在政治上也是極為荒唐可笑,但畢竟還是「有法可依」,那就是《兩岸關係條例》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擔任經陸委會公告禁止的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其成員,違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只不過是「內政部」以凌友詩在全國政協會議上的發言「公開配合中共統戰言論,極其不當」為由,而處以「頂格」的五十萬元罰鍰,而凸顯了蔡政府的慌亂,更折射了蔡政府對凌友詩的發言內容或將會在台灣地區發酵而感到恐懼。

但即使如此,「內政部」也仍然不敢祭出「撤銷戶籍」這一招;既然凌友詩因此而仍然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外交部」也就無權撤銷其「護照」。否則,就是「違憲」行為,以至是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其一、不錯,凌友詩是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但就此而言,適用的法律是《港澳關係條例》,而不是《兩岸關係條例》。筆者查遍《港澳關係條例》,都沒有台灣居民因為擁有港澳地區永久居民資格,而必須撤銷其台灣地區戶籍的規定。

實際上,在現實中,有不少人台灣居民,同時也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資格。尤其是延續於前港英當局相關規定的《香港基本法》對永久居留權的規範較為寬鬆,這種「雙重戶籍」的情況就較為普遍。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蔡英文受李登輝委託,主持草擬《港澳關係條例》草案的工作。她先後三次到港澳地區召開座談會諮詢意見,都是由香港中文大學政治系教授翁松燃擔任該小組的總顧問,他當時對筆者說,他是香港居民,持有香港身份證,因而出任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委員、香港政府顧問。但其實他本來就是台灣居民,因而在香港回歸後返回台灣,出任「暨南大學」教授,並在陳水扁上台後,獲陳水扁委任為「總統府顧問」、陸委會諮詢委員。按台灣法律,非本國公民不得出任此類公職。那就證明了他是具有台灣地區和香港地區的雙重戶籍。此後,陳水扁趁著「中華港澳之友協會」領導層的任期屆滿之機,攆走老國民黨員兼曾是「萬年立委」的張希哲教授,讓翁松燃接任會長。馬英九上台後,也「照辦煮碗」,以曾任國民黨秘書長、時任「立法院」副院長的曾永權(後來還出任過「總統府秘書長」,現在重任國民黨秘書長)取而代之。蔡英文黃袍加身後,又重演一次,委派民進黨「新潮流系」總召鄭文燦擔任會長。

因此,如果僅是因為凌友詩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資格,就撤銷其台灣地區的戶籍的話,可能會引發大震撼。不但是於法無據,踐踏法制,而且也將導致在港澳的數十萬台灣居民大恐慌。而在這些具有雙重戶籍,亦即擁有台灣地區各種政治公職選舉投票權的台灣居民中,不但有支持國民黨的,也有支持民進黨的。值得嗎?

從筆者掌握的情況看,凌友詩並沒有擁有大陸戶籍,因為按照大陸/內地的管理制度,是不得同時擁有內地/港澳的「雙重戶籍」的。除非是所謂「引進專才」,但那是抵觸內地的出入境管理辦法及戶口管理制度的,包括筆者在內的許多人,都一直在呼籲港澳政府對類似「引進專才」的戶籍政策進行改革,以契合兩地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趨同於內地的相關法律規定。既然凌友詩是香港永久居民,也不是從內地移居香港,因此她不可能擁有內地戶口。

誠然,凌友詩在獲邀請出任全國政協委員之前,就參加了大陸/內地的一些團體舉辦的活動,比如「兩岸關係研討會」等,也是全國港澳研究會的會員。筆者認識她,就是在這些活動的場合上的。但這並不等於是在大陸定居,更不是參加大陸團體,而是以香港的學者專家的身份參與的。

其二、即使是退一步,凌友詩持有大陸戶籍,就必須撤銷她的台灣戶籍嗎?這既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的。實際上,《中華民國憲法》是主張「中華民國」的主權及於大陸地區的,大陸是「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即使是「憲法增修條文」,也只是承認「中華民國」的治權未及於大陸,因而因應此實際情況對台灣當局的政權機構,及各種政治公職的選舉,進行適應性的設計。而且更重要的是,「憲法增修條文」的第一句,就是「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將兩岸統一認定為終極目標。

正因為因此,當大陸推出「三十一條惠台措施」,決定給在大陸的台灣同胞發放居住時,雖然持證者已經在民事領域具有與大陸居民完全相等的權利,蔡政府也不敢輕率地予以處罰,以至是撤銷其在台灣的戶籍;只是企劃修訂《兩岸關係條例》,限制此類人員在台灣地區出任公務員或參加政治公職選舉的權利。

其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規定,「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地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地自由。」既然「憲法」規定,兩岸同屬一個中國,那麼,對在大陸居住地台灣居民作出處罰,那就是侵犯人權。

而「捍衛人權」正是民進黨的「神主牌」之一,也是民進黨當局為了進入國際社會,爭取參加聯合國屬下各專門機構的活動的「利器」,因而安排「立法院」通過對兩個國際人權協議書,意圖敲開聯合國的大門。倘蔡政府對凌友詩實施「撤銷戶籍」的處罰,就不但失去參加國際活動的籍口,而且還將會背負「踐踏人權」的臭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