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表決通過《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案和《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法案,其中《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法案建議每間融資租賃公司可獲豁免其中一個辦公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豁免金額上限五十萬元。
融資租賃公司降准入門檻
負責審議法案的立法會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引介《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案时表示,該法案新增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定義,獲許可的銀行或融資租賃公司全資擁有的金融機關,而融資租賃公司及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不得進行法案規定以外的業務,尤其不得接受公眾的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
法案亦建議融資租賃公司改為金融機構,適當降低融資租賃公司的最低公司資本要求,由澳門幣三千萬元減至一千萬元,委員會則認同適當放寬資本要求有助吸引更多融資租賃企業落戶澳門,從而推動澳門融資租賃業務發展。
議員鄭安庭關注融資租賃公司在十八個月未能開業的情況,指法案無寫明不可歸責於融資租賃公司的情況,建議寫入法案。列席的金管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陳守信回應表示,法案指出有合理理由提出申請,金管局可以延長一次,合理理由即是不可歸責的原因,按一般經驗,金融公司可在十八個月完成開業程序。法案獲細則性表決通過。
稅惠法最高免五十萬
至於《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法案,陳澤武表示,委員會重點討論法案最初文本建議豁免融資租賃公司,繳納以有償方式首次取得專門用作自身辦公用途的首個不動產移轉印花稅,對條文中首次及首個的理解與政府交換意見。
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後,優化原有方案,刪除原來條文中首次及首個的表述,新增每一融資租賃公司只能對一個不動產享有豁免的規定,並新設豁免金額上限為五十萬澳門元,即若購買價值一千六百萬元的辦公室,豁免的印花稅金額就會達到上限。委員會認為添加上限的做法適當,因為獲豁免印花稅的辦公室五年後可轉售,設上限金額可防止房地產炒賣。
政府亦接納委員會的意見,補充規範豁免失效後的補繳稅款程序,加大所得補充稅優惠力度,委員會認為印花稅及所得補充稅的組合優惠措施,為澳門融資租賃業發展提供更有力的稅務支持,相信法案將在鼓勵融資租賃公司進駐澳門開展業務方面發揮更積極及有效的作用。
會上無議員提問,法案獲細則性表決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