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獲立法會通過 未納聯合訂價惹爭議

【本報訊】立法會大會經過約三個小時的討論後,一般性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表示,法案是近年來罕有地在內部多次討論,是希望對消費者有更好保護。

規管聯合訂價未納入

梁維特在引介時表示,法案建議就涉及基本公共服務的消費爭議引入必要仲裁;同時界定遠程及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以及預繳式合同,並規定冷靜期,賦予消費者能在一定期間內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法案又建議將誤導性營商行為及威嚇性營商行為,視為不正當營商行為,並建議行政處罰營運者。

多名議員關注規管聯合訂價、濫用市場優勢等行為未納入法案規管,存在漏洞。梁維特表示,濫用市場優勢行為將透過另一部法律“公平競爭法”規管,目前經濟局正在進行內部研究。曾委託一個學術機構進行研究,已完成初稿,尚在完善階段。

法案建議將醫療服務等專業服務排除在法案外,多名委員關注美容院推出的“醫學美容”,不屬衛生局的監管範圍,是否納入消保法規管?梁維特認為,美容院推出的醫學美容,只要不屬於衛生局監管的醫療服務,應該由消委會處理。消委會執委會委員陳漢生補充,美容院推出的預繳式服務或不正當營商行為,屬消委會規管範圍,但美容院推出的侵入式治療則屬衛生局監管範圍。

至於藥房推出的商品或服務,又屬誰人規管?陳漢生承認,藥房較複雜,如果涉及藥劑師或藥房助理誤導消費者,由於已有專門法律規管,故不屬消保法監管範圍。又如在藥房買處方藥,屬醫患關係,故不在該消保法的規管範圍。但是購買非處方藥或其他消費品,則屬於消保法規管。

預繳式合同設冷靜期

法案建議對預繳式或遠程及商業場所外訂定的合同設 7天冷靜期。議員高開賢認為法案有效規範市場交易,原則上支持,但對預繳式合同設冷靜期,明顯對消費者傾斜,損害經營者合法權益,同時忽視了消費者不當行使無理退貨權帶來的負面情況。議員李靜儀認同設立 7天冷靜期,認為可在立法會細則性討論時釐清如何防止被濫用,她又建議法案列舉跨大失實等字眼,避免營商者觸犯。議員蘇嘉豪建議可按合同金額訂定冷靜期天數,他又建議法案應增加反壟斷、公平競爭、禁止聯合定價等規定。消委會執委會委員陳漢生表示,法案對加大經營者義務時,亦設定了避免消費者濫用冷靜期的條文。

消費者委員會主席黃翰寧解釋,法案因應消費者在遠程及商業場所以外訂立預繳式合約,或在未有充份接觸或認識商品服務的真實狀況,或未有充份考慮下簽訂合同而設立“冷靜期”。相關做法參考內地及台灣,並將冷靜期訂為七日。但亦有例外情況,例如因應商品的獨性式、如保存期限短、衛生問題、個人化原因影響二次銷售,服務已完全提供或預訂已影響其他消費者未能購買商品等的情況下,消費者無法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從而避免消費者濫用“冷靜期”。